刑事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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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民109年2月6日台新北地方察署察朱兆民函「新北兆108他4968字第1090009486。
告人:
昱元 法及文教育超博士昱元,男,44, 12, 7生。
本告人近18,期受台政府污集派人迫害,服教育界已有43年之久,不退休金及遣,行政院及司法院充既得利益者守神,以假真,造、抹黑、栽、嫁,以成就等畜生高官派的污利害人利己事。一而再、再而三地故意加害本告人的第一衣冠禽畜生有:澎湖科技大任校正男(成大退休目前在大任爽薪中)、政(校期回台大工程科系任人子弟,目前任春雨螺公司董事污中)、泉源(校期回基海大食品科系任造,退休有教授)、王(妻康桓甄也任澎科大餐管理系,害本告人前主凶手,意任校但校教通信任投票得台)、翁萍(其弟翁平一起任澎科大水殖系,人前握握手、人後下毒手之能事)等,等畜生派校有志一同,了污,不惜羞辱自己人格,造、抹黑、栽、嫁、加害本告人。因上正下歪,教育部官教唆政院委委,澎湖科技大任校污背,未查事真相,回,利委律前往法院律取。立澎湖科技大任校自己污,把本告人因校妨害著作外升等得提出「告」保自我人事曲解「」、把本告人所受虐待事「以子件告知校教」曲解「」、以本告人「生分低」理由曲解「教」,968月14日起停聘一,978月14日起,以同的由,再第二次停聘一,於993月29日政院教育部申委:「原澎科大事予持,校另法置。」,禽不如校泉源霸污意志定,1006月23日校泉源定予本告人聘予解聘,教育部10012月22日人(二)字第1000221530E同意解聘校以「永任教」文教育部管。一般人皆知:因著作外升等遭受迫害,向地署或法院提出「告」或「起」,那是「法」,何「」?把本告人所受校校虐待事「以子件告知校教」,那是「秘密通」何「」?本告人「生教分」,那是「自由、教自主」,何「教」?更何有教分比本告人低,又算中心接受校指示偷改教分,是社公平正校?本告人「通教」及任教以曾三次受教育部「深教表」。中油公司董事朱少涉及污,家下「退休」待司法查,本告人服教育界45能退休?前政院院清德的委委有「因你非人得退休」,倒果因,重犯「毒果」(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法的是:如果的源()受到污染,那任何它得的(果)也是被污染的,在的程中被。一派集欠缺法律、不具法律知、有法律常外,一般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通都重不足,直是衣冠禽、禽不如,中民政府衣冠禽、禽不如正在逍法外中,台良民怎?今又遇上「泯人性、殃民」的台新北地方察署察朱兆民,以「形式主」掩被告高官犯罪,反「相符」原,也破年精治「消形式主」的倡,然反受理案子「程序上」要遵守「法律保留原」及「依法有原」、「上」要遵守「比例原」及「正法律程序原」。台新北地方察署察朱兆民很天才,把「最高察署」移的本告人「告」直接,玩玩文字,出有人看得懂的函案,犯罪性重大,查起。
被告:
朱兆民 台新北地方察署察
地址:23652 新北市土城金城路二段249
:02-2261-6192真:02-2261-9919
告之:
一、依法行政,我法人:工作、人格、生命、、退休
、言自由、秘密通、教自主、及。
二、依法侵判本告人失。
三、庭查精算後定。
被告犯罪事、法律、行
一、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台新北地方察署察朱兆民不得有特。被告察朱兆民未有特,公然反「不符原」,合先明。世界人宣言第1:「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及利上均各平等。人各有理性良知,和睦相,情同手足。」、第2:「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之一切利自由,不分族、色、性、言、宗教、政或他主、籍或第、、出生或他身分。且不得因一人所家或地之政治、行政或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地立、管、非自治或受有其他主上之限制。」、第3:「人人有享有生命、自由人身安全。」、第4:「任何人不容使奴役;奴制度及奴,不出於何方式,悉予以禁止。」、第6:「人人於任何所在有被承法律上主之利。」、第7:「人人在法律上悉平等,且一享受法律之平等保。人人有享受平等保,以防止反本宣言之任何歧及煽此歧之任何行。」、第8:「人人於其法或法律所予之基本利被侵害,有享受家管法庭之有效救。」,第10:「人人於其利受判定及被刑事控告,有享受立私之法庭之平等不偏且公之。」台新北地方察署察朱兆民,本告人人法益,歧本告人法律人,大玩人看得懂的文字,吃案,性重大,查起。
二、 於刑事法中,任何於行政定,台新北地方察署察朱兆民自作主,性重大。台新北地方察署察朱兆民中民109年2月6日的函「新北兆108他4968字第1090009486」,主旨有:「本署108年度他字第4968案件,已予,查照。」目前於刑事法中,任何於行政的定,但刑事法第228定:「察官因告、告、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即始查。」在查後,察官依法能取的行,只有起、不起、起三;如果是在查中即使遇到犯人不明的困,除非察官可以不起分,否仍不能查,必查(刑事法第262 :犯人不明者,於有第二百五十二所定之情形以前,不得查)。台新北地方察署察朱兆民限不查,更限吃案,性重大,查起。
三、 台新北地方察署察朱兆民故意被告者存在,把宜措施成,性重大。按41台指刑字第4995函:「查刑事法第二百四十一之,原在促使察官犯罪案件之注意,不得藉故置,即在不知犯罪者何人之合,仍查,以期迅速破案,如查,既有各,仍法判明犯罪者何人,可以其他作,惟以其他作部理之一宜措施,尚同,尤不得案卷率行,查,以致反法律定。」台新北地方察署察朱兆民故意假不知犯罪者何人,尚且把部理之一宜措施成,反法律定,性重大,查起。
四、 台新北地方察署察朱兆民故意假知「行政定」不得反「法律定」,行跋扈,人神共怒。查案件以行政的方式案,在刑事法在「法明文」,定在「高等法院察署所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察署理他案行注意事」,其法位於行政部法。但在非由法律位的法律之情下,的制度生很大的操作空,且也非常不透明公。台新北地方察署察朱兆民故意假知「行政定」不得反「法律定」,共犯台良民,行跋扈,人神共怒,查起。
五、 中民109年2月6日台新北地方察署察所函「新北兆108他4968字第1090009486,明一有:「本件台端於108年6月8日向最高察署,後最高察署函本署。」最高察署函台新北地方察署察朱兆民,朱兆民不吃案!什?台新北地方察署察朱兆民行跋扈,人神共怒,查起。
六、 中民109年2月6日台新北地方察署察朱兆民所函「新北兆108他4968字第1090009486,明二有:「本件台端公依法行公不服而申告,但就述事或告容,犯罪,且成刑之要件、涉嫌事未有任何具指摘,或提出相事或指出涉案事所在,爰依台高等察署所各地方察署及其察分署理他案行注意事理本案。」台新北地方察署察朱兆民造公文胡八道吃案:(一)本件本告人公「法」行公不服而申告,非「依法」行公不服而申告;(二)本件「述事或告容」,「犯罪有」,非「 犯罪」;(三)成刑之要件一定「有具指摘」,卷可稽,非「具指摘」;(四)「台高等察署所各地方察署及其察分署理他案行注意事」只是「察署的行政定」,非「外全人民的法律定」;(五)裁判字不提本案「人、事、、地、物」,不知所云何?大玩欺民、民、害民文字,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台新北地方察署察朱兆民泯人性、殃民,人神共怒,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
察江惠民 公
名:中民109年2月6日台新北地方察署察朱兆民函「新北兆108他4968字第1090009486。卷可稽。
中民一○九年二月十三日星期四
具人:昱元 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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