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告
受文者:
蔡英文
地址:10048北市中正重南路1段122 :(02)2311-3731
行政院 清德
地址:10058 北市中正忠孝路1段1 :02-3356-6500
立法院 嘉全
地址:10051 台北市中正中山南路1 :(02)2358-5858
考院 伍霖
地址:11601台北市文山院路一
察院 博雅女士
地址:10051台北市中正忠孝路一段 2 :(02) 2341-3183
察 大和 最高察署特
地址:10048北市街一段235 :(02)2316-7000
法部 邱太三先生
地址:10048 台北市重南路一段130 :(02)2191-0189
察 邢泰 北地方法院察署察
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博路131 :02-2314 6881
文日期:
中民一○六年十一月一日星期三
速:
最速件
密等:
普通(受公之事)
告人:
文法管教育博士位 昱元 44, 12, 7 R103158446
通:71799台南政第16-35信箱
:0933-355-656 E-mail Address: yuhyuan.chen@msa.hinet.net
被告:
被告一:玉山 先生 中民最高法院院
地址:10048北市沙街一段六 :(02)23141160
被告二:忠 中民最高法院官
地址:10048北市沙街一段六 :(02)23141160
被告三:桂香 中民最高法院文科
地址:10048北市沙街一段六 :(02)23141160
被告四:尹 最高法院情科
地址:10048北市沙街一段六 :(02)23141160
被告五:涵文 最高法院承人
地址:10048北市沙街一段六 :(02)23141160
:
1:台最高法院民106年10月12日台文字第1060000909函。
2:台最高法院民106年10月12日台文字第1060000908函。
3:台最高法院民106年10月12日台文字第1060000907函。
4:台最高法院民106年10月06日台文字第1060000897函。
5:台最高法院民106年10月06日台文字第1060000896函。
6:台最高法院民106年10月06日台文字第1060000895函。
7:台最高法院民106年09月28日台文字第1060000874函。
8:台最高法院民106年09月28日台文字第1060000873函。
9:台最高法院民106年09月28日台文字第1060000872函。
10:台最高法院民106年09月28日台文字第1060000871函。
11:台最高法院民106年09月28日台文字第1060000869函。
12:台最高法院民106年09月28日台文字第1060000868函。
13:台最高法院民106年09月28日台文字第1060000867函。
14:台最高法院民106年09月28日台文字第1060000866函。
15:台最高法院民106年09月18日台文字第1060000831函。
16:台最高法院民106年09月18日台文字第1060000830函。
17:台最高法院民106年09月18日台文字第1060000829函。
18:台最高法院民106年09月12日台文字第1060000801函。
19:台最高法院民106年09月12日台文字第1060000800函。
20:台最高法院民106年09月12日台文字第1060000799函。
21:台最高法院民106年09月12日台文字第1060000798函。
22:台最高法院民106年09月12日台文字第1060000797函。
23:台最高法院民106年09月12日台文字第1060000796函。
案由:
告人守「司法公平正原」、「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原」、「天子犯法庶民同罪原」,不放官污吏自己拼污利自己,人利己的任何案件。蔡英文的司法改革造者共同正犯玉山、忠、桂香、尹、涵文,到底是黑官有行政及司法之、知、常?是混吃等死,不知民疾苦,所以「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通都付之如?本受害人依法追到底。知法犯法,玩弄,霸王硬上弓,人的公人及法官,就是破社公共秩序的罪魁首,也是害善良人民的幕後黑手!渠等不但重反司法公平正本,更逆理,天下亡,匹夫有,依侵行起判。
壹、事法律
最高法院犯、累犯、犯共犯包庇高雄地方法院及台南地方法院枉法裁判逍法外,罪如下:
一、就容看,最高法院全「法依」,把「依法行政」、「依法判」的「民主法治」家,操作成「依命令理」的「制帝制」污官吏藏匿政府,上不正下歪,司法院宗力下台!司法院宗力下台!
司法院宗力下台!
二、按民事法第三十一之二第二定:「普通法院其受理限者,依裁定移送至有受理限之管法院。」、民事法第二十八定:「之全部或一部,法院管者,依原告或依以裁定送於其管法院。」再按民事法第486定:「抗告,……由直接上法院裁定。」民事再抗告,依法抗告法院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而非案回高雄地方法院或台南地方法院。共犯被告教唆「球兼裁判」,「一手遮天,包庇污犯」,反判偏利益避原枉法裁判不怕大家看,迫害告人法人,共犯被告最高法院院玉山、官忠、文科桂香、情科尹、承人涵文,欠缺法律、未具法律知、不法律常、更未胸「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一般人通,法、害人利己,螃蟹走路、跋扈,泯人性、殃民,查起依侵行判。
三、按行政程序法第33:「公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事人得申避一、有前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避者。二、有具事,足其行有偏之虞者。前申,其原因及事,向公所之,之明;被申避之公,於申得提出意。不服行政之回定者,得於五日提上覆,受理除有正理由外,於十日之置。被申避之公在其所就申事件准或回之定前,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必要置。公有前所定情形不自行避,而未事人申避者,由公所依命其避。」本事人正式申「中和及山避」,等不但不避,球兼裁判回抗告要求不得再抗告,要抗告新1000元。「不得抗告,但要抗告新1000元」?是什理法?是什法?「是牌司法集司法植物人法官愚民自愚法」,天理昭彰,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
四、的之,由法院核定,本案司法集共同正犯被告高雄地方法院院中和、共同正犯被告台南地方法院院山及不任恐法官「受害原告自己上,否回起」,法罪明。按民事法第77-1定:「的之,由法院核定。核定的之,以起之交易;交易者,以原告就的所有之利益。法院因核定的之,得依查。第一之核定,得抗告。」上,不管是「起之交易」或是「原告就的所有之利益」,的由法院核定,法院因核定的之,得依查,法院之核定,得抗告。本案司法集共同正犯被告高雄地方法院院中和、共同正犯被告台南地方法院院山及不任恐法官,造公文「不必依查」欺人耳目。弘:「娘!」人性。:「混蛋!」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英九:「去的!」玩文字,毛令箭。阿公:「祖公祖!」逼人去劫付枉法裁判。昱元:「台司法集!所『人』,很真『搞』,天理昭彰,人神共怒!不得好死,就在近日!」查起依侵行判。
五、按民 67年7月7日字第 153 大法官解文:「提起抗告,未裁判者,判定期命其正,不得以裁定回,最高法院五十年台抗字第二四二判例,此意旨不符,惟法院就本案的未裁判,事人依法既得更行起,用上判例之定裁定。」未裁判者,不得以裁定回,本案司法集共同正犯被告高雄地方法院院中和、共同正犯被告台南地方法院院山及不任恐法官以裁定回,逼迫本事人更行起,浪司法源,枉法裁判事明,查起依侵行判。
六、本案司法集共同正犯被告高雄地方法院院中和、共同正犯被告台南地方法院院山及不任恐法官以未能明,即行回侵行求,明目反判例,犯罪性重大。按有束力的判例字21年上字第972:「事人已明受有害而不能明害之,法院斟酌害之原因及其他一切情事,作自由心定其,不得以其未能明,即回其求。」本案司法集共同正犯被告高雄地方法院院中和、共同正犯被告台南地方法院院山及不任恐法官以未能明,即行回侵行求起。弘:「娘!」人性。:「混蛋!」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英九:「去的!」玩文字,毛令箭。阿公:「祖公祖!」逼人去劫付枉法裁判。昱元:「台司法集!所『人』,很真『搞』,天理昭彰,人神共怒!不得好死,就在近日!」查起依侵行判。
七、民事法第78明定:「用,由之事人」,本案司法集共同正犯被告高雄地方法院院中和、共同正犯被告台南地方法院院山及不任恐法官未先判受害起原告,一定要受害起原告先裁判才理,反理法。事人,是指民事中以自己的名要求法院保民事利或者法律,受法院裁判束的起方和被方。中直接抗的事人,事人包括了原告和被告,院中和、山及不任恐法官知被告也是事人,也通知被告,逾越限,共犯霸凌,吃案,枉法裁判,罪明,查起依侵行判。
八、本案司法集共同正犯被告高雄地方法院院中和、共同正犯被告台南地方法院院山及不任恐法官以「以原法院未救助,不必再行查,直接回救助申」,光天化日下,大包天反判例,犯罪性重大。按有束力的判例民 17 年 01 月 01 日17年字第93裁判要旨:「法院於事人救助,查其有力以准,第一已回之定,若於上後更,已事由明,上法院仍予以查,自不得以原法院未救助,遽其回。」本案司法集共同正犯被告高雄地方法院院中和、共同正犯被告台南地方法院院山及不任恐法官,犯意,行分,欺人耳目,一起:「106年度字第63裁定回救助定在案」,不懂「原法院未救助,上法院仍予以查」的「立原」,行移花接木欺人耳目吃案,霸凌性重大罪明。等欠缺法律、不具法律知、反法律常、有一般人感同身受「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通的不任法官,占著毛坑拉屎?司法集、犯、累犯造公文助虐,利,是民「型正」?侵行,查起依侵行判。
九、本案司法集共同正犯被告高雄地方法院院中和、共同正犯被告台南地方法院院山及不任恐法官反理民事事件行注意事第1。按理民事事件行注意事第1:「法院收受人注意各之程式,遇事人送之不合程式,如住居所未明或未合法名者,加以指示其或回正;其未添具必要之本者,亦同。但事人不正者,仍收受,於面黏明其事由,俾法官注意。」本案司法集共同正犯被告高雄地方法院院中和、共同正犯被告台南地方法院院山及不任恐法官「拒接受」所不合程式案件,直接退件,迫害本事人罪,查起依侵行判。
十、按有束力的判例民 69 年 04 月 18 日69年台抗字第175裁判要旨:「於救助,民事法第一百零九第二未定事人就之望,亦明,故事人不明之。至其是否之望,由法院依其自由意定之。」本事人所有「救助案,不明之」,法理昭彰。欠缺法律、不具法律知、反法律常、有一般人感同身受「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通的本案司法集共同正犯被告高雄地方法院院中和、共同正犯被告台南地方法院院山及不任恐法官不依查,既使本事人已明,眼瞎「未明」,回救助,「枉法裁判」加害本事人法,招撞,逍法外,性重大,侵行,查起依侵行判。
十一、按有束力的判例民 29 年 01 月 01 日29年抗字第179裁判要旨:「民事法第一百零七所事人力支出用,非事人全之,事人有而不能自由分者,如措款以支出用之信用技能,即力支出用。」本事人名「公用共有」祖土持分二分之一,但依法「公用共有」不得「自由分」。欠缺法律、不具法律知、反法律常、有一般人感同身受「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通的本案司法集共同正犯被告高雄地方法院院中和、共同正犯被告台南地方法院院山及不任恐法官不依查,既使本事人已明,眼瞎「未明」,回救助,「枉法裁判」加害本事人法,招撞,逍法外,性重大,侵行,查起依侵行判。
十二、按司法院97.12.26.大法官字第653解文:「法第十六保障人民,指人民於其利遭受侵害,有求法院救之利(本院字第四一八解照)。基於有利即有救之原,人民利遭受侵害,必予向法院提起,求依正法律程序公平判,以及有效救之,此乃保障之核心容,不得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立法衡量案件之、性、政策目的及司法源之有效配置等因素,而就救循之、程序及相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授主管定命令限制者,符合法第二十三定,方法保障人民之意旨。」院法官「李文」、「居正」犯、累犯、犯共犯包庇「中和、山」等,明目身分低之受害人求法院救之利,犯背信罪及枉法裁判罪,天良,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查起依侵行判。
十三、按有束力的判例字18年抗字第181判要旨:「定〈裁定〉亦得言之,不能定〈裁定〉不必言。」判例字19年上字第272判要旨:「理事之法院,其所判,本於造之言之。」判例字21上1406判要旨:「事之真,由事法院斟酌意旨及查之果,依自由心判之,苟其判不背法令,即不事人以空言指摘。」再按民事事件行注意事第121(判料):「第一、第二之判,原上本於事人之言之。事人所有之明及述以提供判料目的者,必於言以言之,始得判之基。以言提供之料,未於事人提出之,法院亦斟酌之;其未以言提出而於前或後提出之表明者,不得判之基。」按民事法第222:「法院判,斟酌全意旨及查之果,依自由心判事之真。事人已明受有害而不能明其、或已明有重大困者,法院酌一切情,依所得心定其。法院依自由心判事之真,不得背理及法。」院法官「李文」、「居正」犯、累犯、犯共犯包庇「中和、山」等,明目未查、未庭、未,用想像及臆自由判事之真,重背理及法。大家有目共睹「是牌司法集司法植物人法官愚民自愚法」,天理昭彰,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查起依侵行判。
十四、按有束力的判例民92年01月16日裁判字92年台上字第69,其裁判要旨:「按家法第二第二後段所之公怠於行之消不作家任,自保理大人民保障而言,凡家制定法律之,不啻授推行公共政策之限,而保障人民生命、身及等法益,且法律主管行之作有明定,未予作或不作之裁量地,如管公怠於行行使公力,因具有法性、性及相因果,致特定人之自由或利遭受害者,即上消不作之家任。」主管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院「李文」、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院居正的行作有明定,法律未予作或不作之裁量地,了官官相地院院「中和、山」等,故意本事人之自由及利遭受害,即起消不作之家任,本有束力的判例92年台上字第69裁判意旨全同胞有目共睹,查起依侵行判。
十五、高院院法官「李文、居正」等犯、累犯、犯包庇「中和、山」等犯有束力的判例48年台上字第187裁判要旨。按有束力的判例民48年02月19日裁判字48年台上字第187裁判要旨:「事人起,於受判事之明,防明有利判之果,乃同他之明以,固非法所不,惟法院如其先位明有理由,明之部分,即可庸查加裁判。」高院院法官「李文、居正」等犯、累犯、犯包庇「中和、山」等大不甩「先位明」,更悍然拒「明」,不查、不庭、不,一案不造裁定文後再吃案冒金,台土的超集就是司法院司法植物人集法官派。己身不正,何以正人?弘:「娘!」人性。:「混蛋!」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英九:「去的!」玩文字,毛令箭。阿公:「祖公祖!」逼人去劫付枉法裁判。昱元:「台司法集!所『人』,很真『搞』,天理昭彰,人神共怒!不得好死,就在近日!」查起依侵行判。
十六、高院院法官「李文、居正」等犯、累犯、犯包庇「中和、山」等犯有束力的判例裁判字18年上字第371裁判欺罪。按有束力的判例裁判字18年上字第371裁判要旨:「民事法上所欺云者,欲相人陷於,故意示以不之事,令其因而意思之表示。」高院院法官「李文、居正等」犯、累犯、犯包庇「中和、山等」案子手中打,不查庭,欺凌本受害人持民事法第78定「者付原」,民事法第78定非定起者付原,等禽不如以不之事,蓄意令本受害事人因其而意思表示,欺行有目共。
十七、按有束力的判例民92年01月16日裁判字92年台上字第69,其裁判要旨:「按家法第二第二後段所之公怠於行之消不作家任,自保理大人民保障而言,凡家制定法律之,不啻授推行公共政策之限,而保障人民生命、身及等法益,且法律主管行之作有明定,未予作或不作之裁量地,如管公怠於行行使公力,因具有法性、性及相因果,致特定人之自由或利遭受害者,即上消不作之家任。」主管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院「李文」、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院居正的行作有明定,法律未予作或不作之裁量地,了官官相地院院「中和、山」等,故意本事人之自由及利遭受害,即起消不作之家任,本有束力的判例92年台上字第69裁判意旨全同胞有目共睹,查起依侵行判。
十八、高院院法官「李文、居正」等犯、累犯、犯包庇「中和、山」等「逾越限」枉法裁判:「事或格事法官」有限不做「查事真相判」、有限「茶伸手口被查」、有限曲解法令「枉法裁判」、有限「用假程序正湮被告高官犯罪迫害人」、有限「裁判枉法裁判上更」、有限「武不救助」、有限「把法院成集法店利」、有限「造公文回法官避案」、有限「球兼裁判,被申避法官自己回不必避」、更有限「反世界人宣言大公」。欠缺法律、有法律知、反法律常、不在意一般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通的共同正犯恐院法官吃香喝辣、混吃等死,玩弄、跋扈,螃蟹走路、跋扈,泯人性、殃民,反道理、真理、天理,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
十九、按有束力的判例:民 85 年 05 月 09 日裁判字85年台抗字第260裁判要旨:「按原法院或判依民事法第四百九十第二之定,抗告有同法第四百八十三所定不得抗告之情形,所回抗告之裁定,抗告人仍得以抗告同法第四百八十三所定之情形理由提起再抗告。此,原法院或判於再抗告自不得再用同法第四百八十三之定以裁定回之,否即法。本件抗告人原法院上移送管之裁定,本得依同法第四百八十二定提起抗告,原法院其同法第四百八十三所定不得抗告之裁定,以裁定回其抗告後,抗告人回之裁定提起再抗告,依上明,原法院自不得更用同法第四百八十三之定回再抗告之裁定。乃原法院未及此,竟以上理由而回抗告人之再抗告,即有未合。」此,共犯法官高院院「李文、居正」等犯、累犯、犯共犯包庇「中和、山」等「逾越限」枉法裁判,侵犯私,自起侵行任,查起依侵行判。
二十、法第二十四明文定:「凡公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利者,除依法律受戒外,刑事及民事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害,得依法律向家求。」按公服法第6:「公不得假借力,以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不得利用上之,加害於人。」公服法第22:「公有反本法者,按情重,分予以,其犯刑事法令者,依各法令。」公服法第23:「公有反本法之行,管官知情而不依法置者,受。」有束力的判例(precedent)70年台上字第1561裁判要旨:「公政府公法上之,若公於行公,假公上之力,故意不法侵害其所服私法上之利者,仍非不得成立侵行。」按民法第184:「因故意或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利者,害任。故意以背於善良俗之方法,加害於他人者亦同。反保他人之法律,致生害於他人者,任。」共犯法官高院院「李文、居正」等犯、累犯、犯共犯包庇「中和、山」等「逾越限」不法侵害本事人私行,民事可求,判例及法已明,查起依侵行判。
二十一、被告法官高院院「李文、居正」等犯、累犯、犯共犯包庇「中和、山」等「逾越限」法裁判,不法侵害本事人之利,致使本事人身健康受害,按有束力的判例裁判字39年台上字第987裁判要旨:「因故意或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利者,害任,此在民法第一百八十四第一定甚明。所利,指一切私而言,故因身上所受害致生上之害者,然包括在。」再按有束力的判例19年上字第1152裁判要旨:「不法侵害人之身或健康,不限於因此失或少能力,始害之任,即其侵害程度,尚不至因而有上之失,亦得求相之金。」共犯法官高院院「李文、居正」等犯、累犯、犯包庇「中和、山」等「逾越限」枉法裁判,本人期忿怒,免疫力下降,身有不感,健保法院制行中,人人救天,大的共犯法官高院院「李文、居正」等犯、累犯、犯包庇「中和、山」等造人,害我身健康,起害任判例已明,查起依侵行判。
二十二、共犯法官高院院「李文、居正」等犯、累犯、犯共犯包庇「中和、山」等「逾越限」枉法裁判,抹黑、栽、嫁,我一生,然妨害名。按有束力的判例90年台上字第646裁判要旨:「民法上名之侵害非即刑法之罪相同,名有受害,以社上人是否作判之依,苟其行足以使他人在社上之受到,不其故意或失,均可成侵行,其行不以於社必要,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之。」再按有束力的判例93年台上字第851裁判要旨:「刑法上罪之成立,以行人之行出於故意限;民法上不法侵害他人之名,不行人之行出於故意或失,均害任,此民法第一百八十四第一前段及第一百九十五第一之定自明。」共犯法官高院院「李文、居正等」犯、累犯、犯包庇「中和、山等」「逾越限」枉法裁判,抹黑、栽、嫁,我一生,然妨害名,害任,查起依侵行判。
二十三、共犯法官高院院「李文、居正」等犯、累犯、犯共犯包庇「中和、山」等「逾越限」枉法裁判,侵犯私,事人增加。按裁判字94年台上字第104裁判要旨:「於侵行害之求,固以受有上之害成立要件,惟所上之害,原不以之上少者限,於增加之情形,亦足之。」法院查、庭、、判增加情形。
二十四、共犯法官高院院「李文、居正」等犯、累犯、犯共犯包庇地院院「中和、山」等「逾越限」「害本受害起原告主控」:
(1) 基於私法自治原,事人可以自由分其私法上的利。故就私法上的利生,事人起否,在什於何人起,以及於何情下,原上亦由事人主控制,而非法院公力可以代主。因此,除了解的方式可以由事人自行定之以外,於判象,亦即的的及容亦由事人自行定以尊重其程序主及程序分。共同正犯被告了受害者,逾越限枉法裁定,反理法,罪。
(2) 程序的始的始是因事人的起行所致,若起,民事程序法始,法中所「,即裁判」、「原告,法官」、以及所的「不告不理原」便是分主在程序始的原理原。本起案已始程序,共同正犯被告了受害人,逾越限枉法裁定,擅自束程序,反理法,罪。
(3) 程序的於程序是何人行(事人)、接受判的何(的)皆由事人加以定,法院受到事人意思的拘束,若法院就事人所未明的事下判,造成「外裁判」的情生。反之,若法官事人明事不分青皂白悍然拒,反「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原,法官然反「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原,侵行求可另案提出,共同正犯被告了受害者,公事主,共同正犯污利,罪。
(4) 程序的的,亦可由事人加以控制,事人可以自由的撤回或是上,亦能在中行、、上和解的行,原告重申法不容任由法官踏,共同正犯被告法官了受害者,害再抗告人,有目共睹。
(5) 公不法侵害侵行。按有束力的判例裁判字70年台上字第1561裁判要旨:「公政府公法上之,若公於行公,假公上之力,故意不法侵害其所服私法上之利者,仍非不得成立侵行。」共同正犯被告法官不得未先判或未查先判,便宜行事就是「行共同正犯」,共同正犯被告法官了受害者霸凌害再抗告人,公事主,本再抗告人侵行求到底。
二十五、按有束力的判例:民 85 年 05 月 09 日裁判字85年台抗字第260裁判要旨:「按原法院或判依民事法第四百九十第二之定,抗告有同法第四百八十三所定不得抗告之情形,所回抗告之裁定,抗告人仍得以抗告同法第四百八十三所定之情形理由提起再抗告。此,原法院或判於再抗告自不得再用同法第四百八十三之定以裁定回之,否即法。本件抗告人原法院上移送管之裁定,本得依同法第四百八十二定提起抗告,原法院其同法第四百八十三所定不得抗告之裁定,以裁定回其抗告後,抗告人回之裁定提起再抗告,依上明,原法院自不得更用同法第四百八十三之定回再抗告之裁定。乃原法院未及此,竟以上理由而回抗告人之再抗告,即有未合。」此,共犯法官高院院「李文、居正」等犯、累犯、犯共犯包庇「中和、山」等「逾越限」枉法裁判,侵犯私,自起侵行任,查起依侵行判。
二十六、共同正犯,共同施犯罪行之人,在共同意思,各自分犯罪行之一部份,相互利用他人之行,以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均行施犯罪成要件之行要件。犯罪成要件之行者,固共同正犯;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犯罪成要件以外之行,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而由其中一部分人行犯罪之行者,亦均共同正犯,使之於全部行所生之果,其任。本案共同正犯法官不管是故意或失,已犯中民刑法第 125 :「有追或犯罪之公,左列行之一者,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明知罪之人,而使其受追或,或明知有罪之人,而故不使其受追或者。因而致人於死者,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已犯刑法第 342 :「他人理事,意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害受害人之利益,而背其任之行,致生害於受害人之或其他利益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科五十元以下金。前之未遂犯之」、已犯刑法第 304 :「以暴、迫使人行之事或妨害人行使利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金。前之未遂犯之」、已犯刑法第211:「造、造公文,足以生害於公或他人者,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已犯污治罪例第 5 定:「有下列行之一者,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科新六千元以下金:……二、利用上之,以使人本受害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已犯刑法第 134 :「公假借上之力、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已犯家法第 2 :「本法所公者,依法令事於公之人。公於行行使公力,因故意或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利者,家害任。公怠於行,致人民自由或利遭受害者亦同。前情形,公有故意或重大失,之有求。」人、枉法裁判、恐取、的共同正犯法官,犯意,行分,欺人耳目,一起:「咱非共同正犯、未事前同、不必、有明知有罪之人故不使其受追、有妨害人行使利、有造公文、有利用以使人受害人之物交付、有公假借力或方法……,所以不必,也不用。」知民法第一八五定:「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利者,害任。不能知其中孰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助人共同行人。」最高法院民五十五年上字第一七九八判主「民事上之共同侵行(共同侵行,即共同加害行)刑事上之共同正犯,其成要件不完全相同。共同侵行人不以有意思必要,人因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利,苟各行人之失行均其所生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行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行……。共同侵行之果,共同行人於被害人所致害,任,用民法第二七二以下之定,以保被害人。」本案共同正犯法官「行共同侵行共同正犯」,「任」,本有束力的判例最高法院民五十五年上字第一七九八判主有目共睹,查起依侵行判。
二十七、按有束力的台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七十五年度抗字第一一一四判例:「按人民有之,既法第十六所定,而於救助之制定,不外旨在保障法上人民而,提出救助之,依上明原得以之望理由予以裁定回地,而竟之回救助之裁定,其用之民事法第一○七但定之法律,妨人民之行使,殊有法第十六人民有之之定。」本事人正式提出「救助」,法官然不得回,「妨本人之行使」,以致重「法第十六人民有之之定」。「司法植物人」法官;「不就不案,了再枉判」,司法集,泯人性,殃民,之「法官」。法官引用、引外定,造判欺人耳目,之「神病法官」,查起依侵行判。
二十八、又按有束力台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七十五年度抗字第一一一四判例也指出:「……依民事法第一○七但,之望者不在此限之定而回救助之裁定,然之之望如何,乃本之判,殊非以救助程序所能武,以阻人民之正行使。按人民有之,既法第十六所定,而於救助之制定,不外旨在保障法上人民而,提出救助之,依上明原得以之望理由予以裁定回地,而竟之回救助之裁定其用之民事法第一○七但定之法律,妨人民之行使,殊有法第十六人民有之之定。」本事人正式提出「救助」,之望如何,乃本之判,殊非以救助程序所能武,以阻本事人之正行使,想到「司法植物人」法官:「可以未先判」,受害起原告先裁判。如果「未先判希望」,要事人先裁判,那就是不折不扣的司法集行,枉法裁判越多,法院可以取越多裁判,司法公平正本背道而,法院成了「集法店利逃漏,家算法官薪水」完全不公不,非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理法。本渠等共同正犯「司法植物人」法官「不承」、「不否」、「不理」、「不理」,藐本事人人,假借愚民、欺民、民、害民,心不正的牌司法集派,泯人性,殃民,性重大,查起依侵行判。
合上述:最高法院犯、累犯、犯共犯包庇高雄地方法院及台南地方法院枉法裁判逍法外,罪明。查起依侵行判。
、其共犯被告部份法官自行卷查
此 致
台北地方法院 公
具人:文法管教育博士留美研究所人案座主席、
革命研究院政治人才培班135期研究、美律
昱元博士 
中民一○六年十一月一日星期三
如后:。
1:台最高法院民106年10月12日台文字第1060000909函。
2:台最高法院民106年10月12日台文字第1060000908函。
3:台最高法院民106年10月12日台文字第1060000907函。
4:台最高法院民106年10月06日台文字第1060000897函。
5:台最高法院民106年10月06日台文字第1060000896函。
6:台最高法院民106年10月06日台文字第1060000895函。
7:台最高法院民106年09月28日台文字第1060000874函。
8:台最高法院民106年09月28日台文字第1060000873函。
9:台最高法院民106年09月28日台文字第1060000872函。
10:台最高法院民106年09月28日台文字第1060000871函。
11:台最高法院民106年09月28日台文字第1060000869函。
12:台最高法院民106年09月28日台文字第1060000868函。
13:台最高法院民106年09月28日台文字第1060000867函。
14:台最高法院民106年09月28日台文字第1060000866函。
15:台最高法院民106年09月18日台文字第1060000831函。
16:台最高法院民106年09月18日台文字第1060000830函。
17:台最高法院民106年09月18日台文字第1060000829函。
18:台最高法院民106年09月12日台文字第1060000801函。
19:台最高法院民106年09月12日台文字第1060000800函。
20:台最高法院民106年09月12日台文字第1060000799函。
21:台最高法院民106年09月12日台文字第1060000798函。
22:台最高法院民106年09月12日台文字第1060000797函。
23:台最高法院民106年09月12日台文字第1060000796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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