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告
受文者
正本:
一、地方察署 邢泰察
地址:10048台市中正博131。:02-2314 6881
二、察 江惠民先生
地址:10048市中正街一段235。:02-2316-7000
三、政院 昌先生
地址:10058 市中正忠孝1段1 :02-3356-6500
副本:
一、 蔡英文士
地址:10048市中正重南1段122 :(02)2311-3731
二、司法院 宗先生
地址:10048市中正重南一段 124 :0 2-2 3 6 1 8 5 7 7
三、察院 博雅士 地址:10051台市中正忠孝一段 2
:(02) 2341-3183
四、考院 伍霖先生 地址:11601台市文山院一
:02-82366000
五、法院 嘉全先生 地址:10051 台市中正中山南1
:(02)2358-5858
日期:
中民一○八年六月十一日星期二
速:
最速件
密等:
普通(受公之事)
告之:
一、依法行政,我法人:人格、生命、。
二、依法侵本告人失。
三、政院精算後定。
:
一、法部行政行署南分署中民107年12月7日文字「南廉
106健00382112字第1070092952A」行命令,枉法行。
二、合作金商行新竹分行案:107,12,27南廉106健00382112字第
1070092952A「通知」扣款存生活新台969元,合作金商行共犯罪已遂犯。
本案枉法制行焦:
本行政院法部行政行署南分署中民107年12月7日文字「南廉106健00382112字第1070092952A」行命令法害人命罪明。
告人:
法及文教育超博士昱元,男,44, 12, 7生。
本告人近18,期受台政府污集派人迫害,服教育界已有43年之久,不退休金及遣,行政院及司法院充既得利益者守神,以假真,造、抹黑、栽、嫁,以成就等畜生高官派的污利害人利己事。一而再、再而三地故意加害本告人的第一衣冠禽畜生有:澎湖科技大任校正男(成大退休目前在大任爽薪中)、政(校期回台大工程科系任人子弟,目前任春雨螺公司董事污中)、泉源(校期回基海大食品科系任造中)、王(妻康桓甄也任澎科大餐管理系,害本告人前主凶手,意任校校教通信任投票得下台)、翁萍(其弟翁平一起任澎科大水殖系,人前握握手、人後下毒手之能事)等,等畜生派校有志一同,了污,不惜羞辱自己人格,造、抹黑、栽、嫁、加害本告人。因上正下歪,教育部官教唆政院委委,澎湖科技大任校污背,未查事真相,行回,利委律前往法院律取。立澎湖科技大任校自己污,把本告人因校妨害著作外升等得提出「告」保自我人事曲解「」、把本告人所受虐待事「以子件告知校教」曲解「」、以本告人「生分低」理由曲解「教」,968月14日起停聘一,978月14日起,以同的由,再第二次停聘一,於993月29日政院教育部申委:「原澎科大事予持,校另法置。」,禽不如校泉源霸污意志定,1006月23日校泉源定予本告人聘予解聘,教育部10012月日人(二)字第1000221530E同意解聘校以「永任教」文教育部管。一般人皆知:因著作外升等遭受迫害,向地署或法院提出「告」或「起」,那是「法」,何「」?把本告人所受校校虐待事「以子件告知校教」,那是「秘密通」何「」?本告人「生教分」,那是「自由、教自主」,何「教」?更何有教分比本告人低,又算中心接受校指示偷改教分,是社公平正?本告人「通教」及任教以曾三次受教育部「深教表」。中油公司董事朱涉及污,家下「退休」待司法查,本告人服教育界45能退休?前政院院清德的委委有「因你非人得退休」,倒果因,重犯「毒果」(Fruit of the Poisonous Tree),法的是:如果的源()受到污染,那任何它得的(果)也是被污染的,在的程中被。一派集欠缺法律、不具法律知、有法律常外,一般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通都重不足,直是衣冠禽、禽不如,中民政府衣冠禽、禽不如正在逍法外中,台良民怎?今又遇上「泯人性、殃民」的行政院法部行政行署南分署於中民107年12月7日文字「南廉106健00382112字第1070092952A」行命令法害人,反「相符」原,也破年精治「消形式主」的倡,更反受理案子不得反「程序上」要遵守「法律保留原」及「依法有原」、「上」要遵守「比例原」及「正法律程序原」。查起依法侵行判。
共犯被告:
一、林弘政:行政院法部行政行署南分署分署。地址:70045台南市
中西忠路一段125巷12。:06-2134322。真:06-2136165
二、李伯璋: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署署、法人器官捐移植登中
心董事。地址:10634 北市大安信路三段140。
:(02)2706-5866
事、法律、:
一、按有拘束力且法官必遵守的判例69年台上字第1920裁判要旨:「制
行法第九十六第一定,制行遵守之程序及行方法
,行法院未遵守,亦依制行法第十二定明。」
上,本人有利明,但共犯被告行政院法部行政行署南分
署分署林弘政、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署署李伯璋,未准本告人
明,硬下去,犯制罪、罪等,罪,查
起依法侵行判。。
二、按有拘束力且法官必遵守的判例81年台抗字第114裁判要旨:「 制行依行名之,而行法院於行名是否有效成立,
自加以查。未定之支付命令,不行名之要件,其行名尚
未成立,行法院不得以制行。又法院未定之裁判定,
而依付定明者,不生裁判已定之效力。行法院就裁
判已否定,仍得予以查,不受定明之拘束。」本案共犯被告
行政院法部行政行署南分署分署林弘政、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
署署李伯璋,根本未查「行名」,「未定之支付命令也在
行」,硬下去,犯制罪、罪等,罪,查起
依法侵行判。。
三、所行名,即是人求法院制行的依。由於一般人既
使在法律上有付,但人多不自履行,故人在人不自履行,即可向民事行依行名求制行,然避免人於制行造成人的困,及避免人造假分配,故行名的,法律明定,人不可,俗行名法定原,制行法第四定:「制行,依左列行名之:一、定之局判。二、假扣押、假分、假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法得制行之裁判。三、依民事法成立之和解或解。四、依公法定得制行之公。五、抵押人或人,拍抵押物或物之,法院可制行之裁定者。六、其他依法律之定,得制行名者。」本案共犯被告行政院法部行政行署南分署分署林弘政、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署署李伯璋,根本未查「行名」,所以是冒充人的集,也歇斯底里地公然「本人」,犯意,行分,犯制罪、罪等,罪,查起依法侵行判。
四、按有拘束力且法官必遵守的判例80年台抗字第356裁判要旨:「行
法院於有事人或利害人得或明之事由存在,法律既明文限制行法院不得依原分或程序撤或更正之,解上固不能行法院此限,但依制行法第十二第一定之同一法理,行法院仍於制行程序前之;制行程序一,即不行法院撤或更正原分或程序。」上,本案共犯被告行政院法部行政行署南分署分署林弘政、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署署李伯璋,冒充人公然「本人」,未告人明,未依原分或程序撤之,犯意,行分,犯制罪、罪等,罪,查起依法侵行判。
五、按有拘束力且法官必遵守的判例裁判字84年台抗字第533裁判要
旨:「制行事件有查之必要,除命人查外,行法官得自行或命官查之,制行法第十九定有明文。」上,本案共犯被告行政院法部行政行署南分署分署林弘政、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署署李伯璋,便宜行事,未展本案查,公然「本人」,犯意,行分,犯制罪、罪等,罪,查起依法侵行判。
六、按有拘束力且法官必遵守的判例裁判字63年台抗字第376裁判要
旨:「制行事件之事人,依行名之定之。如何之行,依行名之容定之。至於行事件之人有行名所之求,行法院判之。」上,本案共犯被告行政院法部行政行署南分署分署林弘政、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署署李伯璋,便宜行事,自有「判之」,犯意,行分,公然「本人」,犯制罪、罪等,罪,查起依法侵行判。
七、按有拘束力且法官必遵守的(79)秘台(一)字第01238文要
旨:「行名之效力除法律有定外不及於人以外之第三人。制行法第四第一第六款所『其他依法律之定,得制行名者』,乃指法律有明文定者而言,不包括法命令定在。」上,本案共犯被告行政院法部行政行署南分署分署林弘政、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署署李伯璋,便宜行事,自自己的「法命令定」就具了「制行名」,公然「本人」,犯制罪、罪等,罪,查起依法侵行判。
八、按制行法第 1 定:「民事制行事,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民事行理之。制行依公平合理之原,兼人、人及其他利害人益,以之方法之,不得逾成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上,本案共犯被告行政院法部行政行署南分署分署林弘政、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署署李伯璋,冒充自己是「地方法院或分院所民事行」,佯「法」,公然「本人」,犯制罪、罪等,罪,查起依法侵行判。
九、按制行法第 6 定:「人制行,依左列定,提出
明文件:一、依第四第一第一款者,提出判正本判定明或各之判正本。二、依第四第一第二款者,提出裁判正本。三、依第四第一第三款者,提出正本。四、依第四第一第四款者,提出公。五、依第四第一第五款者,提出及抵押或之明文件及裁定正本。六、依第四第一第六款者,提出得制行名之明文件。前明文件,未提出者,行法院卷宗。但受之法院非原第一法院,不在此限。」上,本案共犯被告行政院法部行政行署南分署分署林弘政、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署署李伯璋,冒充自己是「地方法院或分院所民事行」,且未提出任何明文件,公然「本人」,犯制罪、罪等,罪,查起依法侵行判。
十、按制行法第 115-1定:「於薪或其他性付之所
制行,於人之及制行用之,其效力及於扣押後受及增加之付。於下列扣押命令之,不得逾各期付三分之一:一、自然人因提供而得之性酬。二、以持人或其共同生活生活所必需目的之性付。前情形,行法院斟酌人人生活及其他情事,有失公平者,得不受扣押之比例限制。但留人生活用,不予扣押。第一人於扣押後受及增加之付,行法院得以命令移於人。但人失其利或第三人失支付能力,人未受清部分,移命令失其效力,得行。免徵行。」上,本案共犯被告行政院法部行政行署南分署分署林弘政、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署署李伯璋,冒充自己是「地方法院或分院所民事行」,且未提出任何明文件,公然「本人」且「扣押命令之,已逾各期付三分之一」,犯制罪、罪等,罪,查起依法侵行判。
此 致
邢泰察
江惠民察 公/span>
昌政院
告人:文法管教育博士、美研究所人案座主席、
革命研究院政治人才培班第135期研究、美

昱元博士
中民一○八年六月十一日星期二
: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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