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函
人:昱元
通:台南政第177信箱
:0933-355-656
子件:yuhyuan.chen@msa.hinet.net
受文者正本:
一、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行
地址:88051澎湖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 TEL:(06)9216777
二、行澎湖分行
地址:澎湖公市仁路24 :06-9279935
受文者副本:立澎湖科技大
地址:澎湖公市六合路300 TEL:06-926-4115
主旨:今102年1月29日收到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行,中民102年1月15日文,澎院101司平字第3762函,有前撤中民101年12月17日澎院101司平字第3762澎湖地方法院行命令求扣澎科大13,888元薪乙案,要求正「最新籍本」,提出「生活用支出明及」,否回或不行,依法再,撤本案,依法行政,查照。
明:
一、本案的重在「扣押命令」依法行政了?依制行法第122明
及理制行事件行注意事第65,容如下:「人於第三人之(就是校的薪水),持人及其共同生活之生活所必需者,不得制行。」「人之薪、津或其他性似之收入,除酌留人及其他共同生活之生活所必需者外,得制行。」制行扣押命令的先件就是要有薪。本人自100年12月27日被人迫害「解聘教育部列永不任教」後,迄今失一年多,自己都不起,何「持最低生活客上所不可缺少?」前事官柏文事用法重,今事官玲莉共犯「占了便宜乖」,依法要求正「最新籍本」,提出「生活用支出明及」,否回或不行,事官欺人太甚。
二、今再附前函,若不一一回函容,後果事官自行。
三、要求正「最新籍本」,提出「生活用支出明及」,否回或不行,根哪法?事官可以目法下命令?
四、依籍法第九之定:「本人或利害人得向政事所申籍登料或交付本;申人不能自申,得以面委他人之。」上,人人如有法律上的利害,自可向政事所申人之籍本。什事官下命令要受害人申?到底,事官也搞不清楚。
五、本人又不是要申,什下命令要本人提出「生活用支出明及」?有何法律依明。事官的何在?明。
六、前天完一票後已垃圾桶,何能突如其提出「生活用支出
明及」?生活用支出明及在本案又能明什?
以上所言,速撤本扣押命令,至盼。
人;法博士昱元

文法管教育博士昱元
函
人:昱元
通:台南政第177信箱
:0933-355-656
子件:yuhyuan.chen@msa.hinet.net
受文者正本:
一、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行
地址:88051澎湖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 TEL:(06)9216777
二、行澎湖分行
地址:澎湖公市仁路24 :06-9279935
受文者副本:立澎湖科技大
地址:澎湖公市六合路300 TEL:06-926-4115
主旨:有中民101年12月17日澎院101司平字第3762澎湖地方法院行命令求扣澎科大13,888元薪乙事,事者事用法重,撤本案,依法行政,查照。
明:
一、立澎湖科技大公及教兼任行政者,本因自我人向澎湖地署告官,自94年起,校犯罪治校行迫害本校公法契及法人,把「提告」、「寄子件」曲解「行不」,把「教的教量分」曲解「分低教不力」,迄100年12月27日教育部不查真象,解聘本人得逞。本案正在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中。
二、本案澎湖地方法院行命令求扣澎科大13,888元薪,就是100年12月27日至31日五天的薪。
三、行命令明二:「依制行法第115第一定理。」查制行法第115第一定:「就人於第三人之金行,行法院扣押命令禁止人收取或其他分,禁止第三人向人清。」又明五:「第三人於本院核收取命令或移命令、支付命令前,得人之存款全或扣部分提存於清地之提存所。第三人已提存,向本院明其事由。」最後明八:「人得於收受本命令後七日具,本行命令若扣押有所得,收取命令、移命令或支付命令之意,逾期未即意。」
四、本命令意旨:(一)依命令扣款。(二)可以先扣款,提存於清地之提存所。(三)本命令到底是收取命令、移命令、或支付命令,有待後指示理。
五、依制行法第122明及理制行事件行注意事第65,容如下:人於第三人之(就是校的薪水),持人及其共同生活之生活所必需者,不得制行。(一)本所持人及其共同生活之生活所必需,指依一般社念,持最低生活客上所不可缺少者而言。是否生活所必需,就人之身分地位、、其共同生活之人及地社生活水等情形定之。(二)人之薪、津或其他性似之收入,除酌留人及其他共同生活之生活所必需者外,得制行。本人自100年12月27日被人迫害「解聘教育部列永不任教」後,迄今失一年多,自己都不起,何「持最低生活客上所不可缺少?」,不要逼我自。本案已法,即刻撤。
六、所「扣押命令」,即是法院通知校,先把薪水扣下。但是,只准扣不准收。本人自100年12月27日被人迫害「解聘教育部列永不任教」後,迄今失一年多,哪有「薪水可扣」。本「扣押命令」法。
七、所「收取命令」,即是法院通知行可以扣薪水1/3的。有「薪水」,何核「收取命令」?本「扣押命令」法。
八、所「支付命令」,即是校把扣下的薪送到法院。6~12月後,法院再看共家行分,按比例放。但是,6~12月的利息行不停止算。有「薪水」,何核「支付命令」?本「扣押命令」法。
九、所「移命令」,是指法院扣薪利交行理。薪水的收取利已被那家行扣走了,其他行不能再剩下的2/3去扣。有「薪水所得」,何核「移命令」?本「扣押命令」法。
十、上,被人迫害失迄今一年多,「有薪」,何「扣押命令扣薪」?本「扣押命令」法。
十一、 提存是提存人其付物或保物寄於法院提存所的一行。民法第326:「人受延,或不能知孰人而付者,清人得其付物,人提存之。」制行法第133:「因行假扣押收取之金,及依分配程序分配於假扣押人之金,提存之。」本案既不是「人受延」、也不是「不能知孰人而付」、更不是「因行假扣押收取之金」,何台可以把「提存於清地之提存所」?
十二、 本案因台摧信用卡本人了解才,本人被蒙在鼓。因此101, 12, 03及102, 01.02的二期未自扣,已影本人信用,台及澎地院撤本扣押案,主道歉。否本人依法移送有位追究任。
十三、 法律一知半解、囫吞,命令、助虐,毛令箭陷害忠良,本人不表同。士可不可辱。
以上所言,依法正,至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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