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管理例 付「法」
料源:自由
公寓大管理例定,住任意放置物、私用公共空、破建物造及物干居等行,或其他反法令或情重大者,由管理人或管理委促其改善,於3月仍未改善者,管理人或管理委得依分所有人之,法院制其,即「款」。
法官指出,制是人「不及於人」,判定後如果是不搬,可制行,「事的」走即可,如房屋所有是被告的,只「不准他住在社」,他可出售、出租、人住或放著空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