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督管理委券期局每日新(114年9月10日)
壹、公行公司等
一、114年9月11日生效。
二、停止公行案件:。
三、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行公司,券代6813)申金增行普通股3,000,000股,每股面10元,新30,000,000元一案,公司因提出之申件不完,於114年9月10日自行完成正,副本抄送相位。本案依「行人募集行有券理」第12第2定,自完成正日重新起算,如重大常,7日申生效。
位:券期局券行 科 :(02)2774-7295
四、京元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券代2449)申金增行新股80,000,000股,每股面10元,新800,000,000元乙案,核有申件行事不充分情事,金融督管理委依「行人募集行有券理」第15第1款定,自即日起止申生效。
位:券期局券行 科 :(02)2774-7295
、券投信基金案件
一、114年9月10日生效/核准。
二、自行正案/停止申生效案/解除申生效案:。
、群益金鼎券股份有限公司反券管理法令分案
一、分:114年9月10日
二、受分之象:群益金鼎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分之法令依:券交易法第178之1第1第4款。
四、反事理由:本查局受分人行通安全作案查,受分人理治理作、路安全管理作、用程式安全及更管理及人料保作等缺失,示受分人未落行部控制制度,反券商管理第2第2定。
五、分果:依券交易法第178之1第1第4款之定,群益金鼎券股份有限公司新30元之。
位:券期局券商管理 曾科 :(02)2774-7401
肆、摩券投股份有限公司分案
一、分:114年9月10日
二、受分之象:摩券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摩投)。
三、分之法令依:金融服事告招及促活法第5第9款、金融消者保法第30之1、券投信及法第102、券投事管理第14第1第6款、券投事人人管理第16第1第6款定。
四、反事理由:摩投人事券投分析活及招,有使人信能保本金之安全或保利,核已反券投相管理法令。
五、分果:依券投信及法第102定公司以正,依金融消者保法第30之1第1第1款定新60元。
位:券期局投信投 科 :(02)2774-7377
伍、通券投股份有限公司分案
一、分:114年9月10日
二、受分之象:通券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通投)。
三、分之法令依:金融服事告招及促活法第5第9款、金融消者保法第30之1、券投信及法第102、券投事管理第14第1第6款、券投事人人管理第16第1第6款定。
四、反事理由:通投人事券投分析活,有使人信能保本金之安全或保利,核已反券投相管理法令。
五、分果:依券投信及法第102定公司以正,依金融消者保法第30之1第1第1款定新60元。
位:券期局投信投 蔡科 :(02)2774-7426
一、114年9月11日生效。
二、停止公行案件:。
三、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行公司,券代6813)申金增行普通股3,000,000股,每股面10元,新30,000,000元一案,公司因提出之申件不完,於114年9月10日自行完成正,副本抄送相位。本案依「行人募集行有券理」第12第2定,自完成正日重新起算,如重大常,7日申生效。
位:券期局券行 科 :(02)2774-7295
四、京元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券代2449)申金增行新股80,000,000股,每股面10元,新800,000,000元乙案,核有申件行事不充分情事,金融督管理委依「行人募集行有券理」第15第1款定,自即日起止申生效。
位:券期局券行 科 :(02)2774-7295
、券投信基金案件
一、114年9月10日生效/核准。
二、自行正案/停止申生效案/解除申生效案:。
、群益金鼎券股份有限公司反券管理法令分案
一、分:114年9月10日
二、受分之象:群益金鼎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分之法令依:券交易法第178之1第1第4款。
四、反事理由:本查局受分人行通安全作案查,受分人理治理作、路安全管理作、用程式安全及更管理及人料保作等缺失,示受分人未落行部控制制度,反券商管理第2第2定。
五、分果:依券交易法第178之1第1第4款之定,群益金鼎券股份有限公司新30元之。
位:券期局券商管理 曾科 :(02)2774-7401
肆、摩券投股份有限公司分案
一、分:114年9月10日
二、受分之象:摩券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摩投)。
三、分之法令依:金融服事告招及促活法第5第9款、金融消者保法第30之1、券投信及法第102、券投事管理第14第1第6款、券投事人人管理第16第1第6款定。
四、反事理由:摩投人事券投分析活及招,有使人信能保本金之安全或保利,核已反券投相管理法令。
五、分果:依券投信及法第102定公司以正,依金融消者保法第30之1第1第1款定新60元。
位:券期局投信投 科 :(02)2774-7377
伍、通券投股份有限公司分案
一、分:114年9月10日
二、受分之象:通券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通投)。
三、分之法令依:金融服事告招及促活法第5第9款、金融消者保法第30之1、券投信及法第102、券投事管理第14第1第6款、券投事人人管理第16第1第6款定。
四、反事理由:通投人事券投分析活,有使人信能保本金之安全或保利,核已反券投相管理法令。
五、分果:依券投信及法第102定公司以正,依金融消者保法第30之1第1第1款定新60元。
位:券期局投信投 蔡科 :(02)2774-7426
- 者: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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