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修正「金融督管理委理年查及收取法」第5定
我於115年施第17「保合」(IFRS17),保告之目表方式有重大化,由於行保交之理年以收入之分之三算,爰金管配合研修正「金融督管理委理年查及收取法」第5之保收入定,以符合未IFRS17下表揭露容,上述修正草案於近期依法理告。
本次修正重包括:
(一)保(、、再保)收入依下列算:
保收入之
加
(二) 修正定用年度:自算116年度理年用。
本案修正定金管保者多次通共。未施IFRS17後,保用修正後算公式,依其告揭露算其理年之基。
金管表示,多方意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刊登行政院公外,另於金管「主管法查核系」站之「草案告」刊登法草案之明及文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於公告翌日起60日,於前表。
附「金融督管理委理年查及收取法」第5修正草案明及文照表。
位:保局理
:(02)89680061
如有任何疑,信:本民意信箱
本次修正重包括:
(一)保(、、再保)收入依下列算:
保收入之
加
- 一、保收入及所持有之再保合收益或。
- 二、投益,除下列目外,以各目之利益合:(不包括於分之部分及投合按後成本衡量之金融)
- (一)透益按公允值衡量之金融及益以未分配盈下之分透其他合益按公允值衡量之益工具投後之利益。
- (二)益以外格後之利益。
- 三、管理服收入及其他收入。
- 一、保服用中之已生理、其他保服用及去服有之(已生有之之)。
- 二、保用。(不包括於分之部分)
- 三、所持有之再保合用。
- 四、制汽任保特。
- 五、死利差互抵金之提存。
(二) 修正定用年度:自算116年度理年用。
本案修正定金管保者多次通共。未施IFRS17後,保用修正後算公式,依其告揭露算其理年之基。
金管表示,多方意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刊登行政院公外,另於金管「主管法查核系」站之「草案告」刊登法草案之明及文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於公告翌日起60日,於前表。
附「金融督管理委理年查及收取法」第5修正草案明及文照表。
位:保局理
:(02)89680061
如有任何疑,信:本民意信箱
- 者: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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