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博士李仲非常上修法:制度整非特定案
立委提案修正刑事法第441有「非常上」定,民主席昌前最高法院法官建於是否案修法相,行政院法代理人李荃和律案修法本就是常;中科技大副校李仲昨天也投媒指出,法制有所不足,修法是制度上的必要,也是通案用。
刑法第 441 定,判定後,案件之判背法令者,最高察署察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建授察有裁量意模糊,立委智等人相法修正,昌批是台商文逸被控炒股案案修法。
李荃和反在野立委拿「不案修法」事,是政治言,不管是文逸案件、文案件、是柯文哲案件,了不是重,重是法通後是通案用?是只用特定人士?如果只用特定人才有。他例,「柯法案」和「彭婉如款」都是案修法。
法博士李仲,台商文逸取大同公司而被控炒股,最高法院判刑定行,但其司法救程引泛;尤其最高法院定本案不用新施行的刑事法定制度,容忍高院判多14瑕疵而仍以「害瑕疵」回上,是否侵害法第16保障人民的。
李仲,近年生件重大犯罪或社目案件事人在查期或判刑定後保逃,被告面不公判,遵法律矩矩入成受刑人,依法仍可以自己求司法救。如果法制有所不足,修法是制度上的必要,也是通案用。
媒,民主席昌批立委案修法,台商文逸,「乾脆直接修法文逸罪!」到案,政治也提到道也不前民主席柯文哲喊冤?柯文哲如果放出就是有件交?李仲,民粹式的述使能博得量,司法救制度、法保障,有正面助益。
李仲一步指出,刑法定,法院真,得依查;但於公平正之或被告之利益有重大事,法院「」依查之。法官的是定事及正用法律,但很多涉及高度、特殊法律;因此立法院三通修正刑法第211之1的定制度。
修正文於112年12月15日公布,113年5月15日施行。文逸案於此尚未判定,用定新,但文逸跨官的家人,高院必要行宣判,最高法院也回上定,外界喻被告是「含冤入」,只能求察提起非常上或再的救程序。
李仲,本案非一案,而是凸行司法於新制度用保障的裂。最高法院作,更慎理涉及程序正之,保人民得公平判之利;期盼立法司法正此,制度面提出整救制,回社司法正的高度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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