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撤中火水污 台中保局研是否上
台中市政府境保局民112年到中火放流口,定超,裁新台36元,台提,法院查出人手指接品,撤原分;保局表示,研是否上。
保局宏益今天告中央社者,正判台力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研是否提上。
根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月30日判,保局派查核台中火,於放流口,得放流水化需氧量值421mg/L(限值100mg/L),未符放流水,113年1月裁台36元。
台提行政,法院理,台主保局派稽查,未通知人到,保及送本程是否生混淆或污染。
此外,庭勘天影案,人程,有左手大拇指直接接品情形,水桶事先未洗及瓶未依水程序洗2、3遍,法排除待水遭污染可能,且保局未提「全程4度C保存品」、「品加保存」等明。
保局主依行政院保署(境部前身)89年5月16日函,保稽查人可不同事主稽查取水,也全程影存,而放入冰桶保都有示上封保存,品保存虞,且都依定。
法院理後保局程,法排除遭其他物污染可能,也法明件水保存符合定,自不得以定有反水污染防治法事,定台撤定及原分有理由,予准,全案仍可上。
保局宏益今天告中央社者,正判台力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研是否提上。
根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月30日判,保局派查核台中火,於放流口,得放流水化需氧量值421mg/L(限值100mg/L),未符放流水,113年1月裁台36元。
台提行政,法院理,台主保局派稽查,未通知人到,保及送本程是否生混淆或污染。
此外,庭勘天影案,人程,有左手大拇指直接接品情形,水桶事先未洗及瓶未依水程序洗2、3遍,法排除待水遭污染可能,且保局未提「全程4度C保存品」、「品加保存」等明。
保局主依行政院保署(境部前身)89年5月16日函,保稽查人可不同事主稽查取水,也全程影存,而放入冰桶保都有示上封保存,品保存虞,且都依定。
法院理後保局程,法排除遭其他物污染可能,也法明件水保存符合定,自不得以定有反水污染防治法事,定台撤定及原分有理由,予准,全案仍可上。
- 者:中央社者木春台中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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