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市局提醒 借名登返土地增值、房屋免契

在不市常土地或房屋所有人借用他人名,土地或房屋登於他人名下,形成「借名登」。新竹市局提醒,借名登消,出名人有返不所有的,且不初是以「」或「」等原因登,於返土地所有移,均申土地增值,而房屋部分免申契。
局表示,「借名登」也就是俗的「借人」,意指事人自己的以他人名登,而上仍由自己管理、使用、分。借名登消,出名人有返不所有的,不返原因是透判移、解移或和解移等,均另一次的所有移行。依《土地法》第28定,按其土地徵收土地增值。
局指出,至於建物部分,依《契例》第2定,不之、承典、交、、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者,申契,而借名登返建物所有移,非《契例》第2定徵契,免申契。
局分享案例,父(借名人)於民99年房地,借名登在(出名人)名下,至113年的哥哥意得知此事,要求父提起求返房地,此案法院判移定。此,土地所有移,以民99年取得土地之公告值前次移值,以113年起日期之公告值,算土地,核土地增值,而返房屋所有移,免申契。
局提醒,止借名登返不,若持法院判及判定明理不移登,因不具有契性,非《印花法》定之徵。但若持和解、解、解理不移登,依法用印花票,民必注意,以免受。
局秉持「、效率、同理心」的理念,主守民荷包,者益。民如有任何疑,至新竹市局站(https://www.hcct.gov.tw/ch/propaganda.jsp)查,或03-5225161分329-334、免付0800-000321,或市民服1999,有人您服。
- 者:中央社息服20251002 15:2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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