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台地位─主未定(上)
台到底是不是家?台是不是一叫做中民的家?台是不是一被中民非法的土地?台跟中的是什?
台地位未定,或台主未定,台的主未定,是於台地位的述之一。
台地位未定之出於二後初期,至由美台新伯特·卡度於1946年提出述。美院政策局治·南副手保·尼采、美院特政治事公室主任迪安·斯克等人都在1948年提出台地位未定的。1949年3月更有日盟司令克阿瑟表示:「在日和定之前,台仍於盟部」;同年4月15日,美院新事特助理克德莫特公表示台的一,「其最後地位由一和定」。克德莫特之言是美官方首次公表明台地位未定。
著1948年底共情逆,美於可能被中共的台行政策。1949年,美以外交手段保台的果均告失,台落入中共之手。在院掌握策下,美介入共失的任,定中身。1950年初,美卿艾奇草一明服美杜接受。1950年1月5日,杜出面表明:《宣言》《波茨坦公告》,台移交介石四年以,美及其它盟均接受中在台行使力。
艾奇日稍後也杜的法表示:中管理台已四年之久,美及其盟於力未生疑,台被中的一省也未出法律上的疑,因人那是合法的,在若干人情形改了,他在控制中大的那力,我是不友好的,而那力,不久得其他若干家的承,因此他就主:「好,我等待一吧。」
美卿艾奇在1950年1月明「美太平洋防」不包括朝半和台,得知後定支持事援助北的一朝以及中共的攻台。2月14日中共《中友好互助》,艾奇拉中共的宣告失,成堵政策。6月25日爆,美防止中共台,杜於6月27日表明派遣第七防台,施台海中立化,同明:台未的地位必等到太平洋地恢安全、日本的和平立、或合後才能定。後世普遍此明解台地位未定之起源。
依法而言,的始末是宣到和平生效止,所有後的利在和平生效以後才能生法律。1951年日本同盟《金山和》,1952年又中民政府《中日和》,但是在些和中,日本都只有表示「放」台、澎湖等的一切利、利名要求,未表明台主於何方。
《金山和》,大多代表的共台的地位未定。目前中人民共和和中民政府依《宣言》《波茨坦公告》以及《中日合明》或《中日和》否定台地位未定,各自主有台澎湖的主。而美《宣言》《波茨坦公告》中於台的部份未正式行的意向明,且《中日和》未理台地位,台地位未定。美政府在《中美建交公》《八一七公》明了美「知中的立,即只有一中,台是中的一部分」,其後表示「知」不代表可、不代表接受,除了「知」以外不代表任何意。美的一中政策,意不承中人民共和台的主,亦不承台是主家。
(一)史背景
<1-1>金山和前
1945年8月15日,日本件投降,第二次世界大束。9月2日,日本署《降伏文》,表明接受《波茨坦公告》,而公告表示《宣言》的款必施,宣言中表示作的目的包括、澎湖列中民。盟最高克阿瑟依美杜指示布《一般命令第一》,要求日向代表同盟的投降以及助同盟日本及其控制地,同授介石委在中(三省除外)、和越南北部接受日投降。介石交由何分委派16名分受降,10月25日至受降主官。
1945年9月1日,民政府「事接管」任警部,警部依「省收大」,美共同研,以事原制《省》。民政府最後立「事接管」,而列入中。抵後,於10月28日〈行政官公署署字一命令〉行地事接收委,地事接收委之章程接收法,另於10月30日布〈台地事接收委程〉〈省警司令部字第一命令〉,明令11月1日起始,行事。
在日本後至1947年「二二八事件」生之前,台民已有者公表示,奉派接收台只是的接收(即事),而不是台主的移,民政府治台克阿瑟治日本一,都是性的,台地位仍然未定。且早在1946年,美台新伯特·卡度就已多次宣台地位未定,主合管台。
1946年1月12日,中民在和平尚未的情下,人的日本籍改中民籍。接著,突然在2月布命令,定於9月始在徵兵,青年徵到中大加入中、共徒。由於、民怨四起,尤其是政府的腐,早已成人茶後的指,所以此次徵兵命令一出,立刻在引起烈反,地方首提出法律地位的,刊作家和演家也主在法律上是「被的土」,因而服「局」的徵兵命令。後,向日盟司令的呼越越高,有些人建向合,有些人建直接向美。,遂放了徵兵的。
同年8月份,英大使年初中民片面更改人的籍一事,致函中民外交部表示反,信函中:「於台之移中事,英政府以仍按照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一日之宣言。同盟宣言之意不能自身台主由日本移中,候日本立和平,或其他之正式外交手而後可。因此,台已中政府治,英政府歉同意台人民已恢中籍。」11月21日,美院也在日人的籍知中民美大使,立英一致:「日本管之豁免,初非意在授予二自人者,他在期乃是民,除曾依照合法手籍者之外,依日本法律仍然保有日本籍……注意的是,法律角度而言,主之移尚待正式化,在之或有一割主之移居民之籍做改。」荷、日本政府也持相同立,在和平之前,人依然具有日本籍。
1947年2月中旬,在二二八事件生前,一群青年前往美台事交了一份致美卿歇的。些青年在中向合沉痛地述道,已被中人的不治蹋地不像了,前所未,把人推入「人地」,者於人此此刻在苦中扎都有任。中接著表示人的籍仍是一案,在合日本定和平之前,未被中,在的情下,有一希望。青年在的最後求合助和友善地介入治理。
二二八事件生後第六天,3月6日,美大使司徒雷登致函美卿歇,美台事的函,份函中:「人美因而生的任,有意在主最移交中之前美助合介入。全性的正正式,已告知事。我收到的其中一份是要歇的。由盟最高司令部行管理的可能性公。……美的望很高,人深切希望美介入,他相信在目前日本有法律上的主的情下,向南京交涉直接介入於合而言是正的。」
1947年3月底,《》二二八事件的份中,目中警劫和屠人的外人士表示人中人的意已加深,人屏市政府的候歌唱《星旗》,「中的取得尚未透正式化,在日和之前都法生,人知道一,有些人在向合列入管,他中的史主比不上更早之前就已在此事易活的日本人、荷人、葡萄牙人。」
到了6月30日,英下院也出了於二二八事件和法律地位的。英哈瑞斯在中向英外交部有3月在生的大屠和暴的,以及被分配中是定性的或性的。於法律地位的,英外交常次官梅修答道:「王陛下政府的看法是,日本先前所有或合的土,必等到最的日和平才能正式行土移。」
7月29日,警司令部犯事法庭判辜振甫等五名仕,以其在1945年8月20日前後向督府求助立由判其有罪。此判出後,中民防部白崇禧行文司法院表示不同看法,白崇禧指出在1945年8月15日至9月2日之是否中民土之事存在疑,一步指出一般者有以下不同解:
(1)依公法上一般公之原,家土之得失以媾和,之割日乃依中日,故在久已公日本土。此次波茨坦宣言中有返中之定,但日本之接受宣言是一言,言之媾和之,媾和之然有。在媾和未定以前,中之於事上占性,法律上之土地主更手既尚未完成,故在公法上,不能中土。
(2)原中土因而被迫割者,此次返中其性割有,前自嫌未合理,惟其返既根波茨坦宣言而,其始重入中版之日期以波茨坦宣言日本正式接受之日。言之,即以三十四年九月二日日本向盟正式降之日,同年八月十五日日皇播,答盟『意接受波茨坦宣言』口上之意思表示,依例若何拘束力可言,使事後全部或一部推翻其言,在法律上亦不任何任,自日起即波茨坦宣言已生效力而中土似嫌欠缺法律依。
10月15日,美台新伯特·卡度向台某政表示,「公和波坦宣言然定中,但日和未以前,的尚未定。美有意大西洋章用於,那後,人可以由自己的意志定的。」
1948年秋,中民在共中退、每愈下,介石及民高始、技人、家等移至,在其失守中大撤往,作最後的反共基地。至此,美已政失去信心。於民人抵,美台北事克茨(Kenneth C. Krentz)向美院出警告表示,如果介石及其政府部,必危及的和平安全。美院也持相同意。阻止介石,美方面在接了先後任省主席的魏道明和。
自1948年底始,美政府部出了有台地位「究竟」的,院政策局治·南副手保·尼采、美院特政治事公室主任迪安·斯克等人,都曾在公和秘密合提出「台地位未定」的,著共局的化,而逐浮上美政府政策的面上。
11月,克茨密了魏道明,魏道明告克茨,介石引退後打算去,魏道明表示如果能取得一千美元款作心理支持,他可以自治且服介石不要。但在12月24日,介石突然任命取代魏道明。
1949年1月5日,介石向撤退之事,美大使司徒雷登的私人傅波拜了中民副李宗仁。李在其回中此:「司徒大使遣其私人傅波我,美事代表巴大悉氏有地放大,台,甚。……巴大台美日本手中解放出的。有中的定,但在日和尚未之前,其主,究未有法律的根。今即欲已有,作撤退海、空的基地,似有越之嫌。巴大司徒大使向提出口的抗,但是司徒大使尚未定取任何行,故特遣傅君先我的意。」
同一天,正式就任省主席,在就者上要使成一中民族的堡。不的番未得介石的同,介石在1月12日致告他:「知此何,台何地,尚能任吾人如往日放肆忌,大言不乎。台法律地位主在日和未成以前,不我一管地之性,何能明言作剿共最後之堡民族之根地,不令中外稍有常者之笑其太狂乎。」
1月19日,路透社南京分社:「於南京政府一部份往台,美已向民警告,在日和之前,美根定,盟台仍有任,故南京政府可往州,不能往台。」1月22日,合社台北分社亦了:「如介石真的前往台,逃避中共的或在台立流亡政府,那他在一非正式於中的土上行活。根1943年的〈宣言〉,中於台有管,而真正合法的治,有待日和之後。」
3月份,日盟司令克阿瑟在京宣,「在日和定之前,台仍於盟部」。3月14日,美中央情局表告:「法律角度看,不是中民的一部份。在等待日和的期,仍是被的土……是美或任何其他都有正式承被入中……在在有一烈想要自治的情,但情被本土人和中民的利益突化。人度怨恨民政府自VJ日以在的表。中治者已削本土人民到了限,不人民的福祉或上的源保育……民的、海、空不效率低,忠度和作的意志力都是。此外,的一亡命政因本土人民的而得不定,在情下,本土人民越越容易被共力影。」
同年4月15日,美院新事特助理克德莫特公表示台的一,「其最後地位由一和定」。是美官方首次公表明台地位未定。
自接替魏道明之後,美便始接。取援助,起初曾向美方表示同成立自治政府,表示介石不出主事等等,但後在5月12日向美方表示自己追二十年,不可能拒其。美於是不再他援的事情。
1949年5月18日,美卿艾奇致美州事,其中地位表示:「院地位的立已於院言人的明中言明,最的定必等候日和平解方案之定。」
5月25日,美英大使路易斯·道格拉斯向美卿艾奇回英朝野於的反,中提到英外交部官埃斯勒·德表示:「一有中亡命政府或中流亡政府在──其目前不是中的合法土──英政府很可能就在淡水安排一事作英在中的大使公室。」
1949年6月18日,於其日中介石:「英、美恐我不能固守台,共取而入於俄力,使其南太平洋海防生缺口,亟由我交美管理……」。20日,介石接中民日代表:「盟於台事,有台由我移交盟或合管之」,介石,立即覆,人就此事克阿瑟元。
6月24日,介石抵,於7月10日菲律季里之邀菲律。英《人》刊接著於7月16日23日刊以主的,16日的《的未》一文道:
「他在的堡前往菲律的旅程已使得的前途比起先前更加,地直到日本和平之前,在法上仍於受中的日本土。……人日本投降後自大的入侵者之所存在的使得更加化。人在1947年起反抗,但遭到非常的。……目前有人居民的期望予注,但相的考量得。如果在任何候撤民政府的承,那政府之所下的於在後的也止,除非些能明地在有利於共中的情下更新;此同,最高力回到盟最高司令部,作其所有日本土的一部份。」
23日的《在的中人》一文道:「在太平洋期制定置日本殖民帝的,人料到返中有任何。日本在1895年就中手上兼了,作前一年中日的利品;大多人口,以及在族裔背景和先前有的基下,中於土之返似乎具有毫的主。因此,日本在1945年投降,不但中被同意承的事,而且中更在日本正式割之前就被已中民的一省份——在和平之前都法生效。」
1948年底共情逆,民政府相不利,美政府已著手可能被中共的台行政策。10月份,美院建台交由合管。
11月14日,英提於的最置,答的英外交常次官梅修表示,法律地位的改只有在日和中才能正式。
美了政策失的任,在杜同意下,由卿艾奇主撰出版有政策之《中美白皮》,於1949年8月5日表。出版之主要目的是美的政策卸,打中共判之大,以承中共政。白皮中局立即就有了影,不只美院否了援助款,美援就此中,中固守州的心亦之。11月,民政府的局每下愈,州已告失陷。此,美政策,乎下休止符,外交陷入谷底。中共在福建部署重兵犯台,台安全危在旦夕。
12月1日,美家安全院之要求,表告NSC37,就首席意,分析台及附近(包括澎湖群)一旦被克里姆林所指之共後於美在安全上之略意涵。首席同呈送防部的忘分送相位。美政府情危急的中政府予以慎重估,台有可能陷於共手中。
1949年,美院以外交手段保台已告失。著共情展,台有可能陷。6月9日,美院司始台政策行再,管台略地位非常重要,美首席仍持原意,以美有力全球各地所的呈不平衡,美法在台用兵。
1949年12月14日,美部副部崔西·佛西斯其去在日本考察期克阿瑟所行之的提交防部路易斯·森。中道克阿瑟表示:「在日和之前,福摩沙在法律上仍日本的一部份。在波茨坦的商日本的四本以外的域分被分配盟管理,直到得以。依,福摩沙被分配了中……在和之前,中民政府只是一管者而已。」
1949年,共成立中人民共和;中民政府播至台,面解放可能渡海攻的威。候始,不但於「中代表」的始浮出面,台本土派人士台主地位的走向也得不定。
1950年1月5日,在艾奇的服下,杜出面表艾奇草的明,表示美支持的、盟中治台四年的事已予接受,指出美意在建立事基地,亦不供事援助,表示美政府不再介入共之突。此明被後世解「袖手旁政策」。日稍晚艾奇也在例行者上杜的明表示:
「中管理台已四年之久,美或其他任何盟於利及,未生疑。台改中一省,有一人出法律上的疑,因人那是合法的。在若干人情形改了,他在控制中大的那力,我是不友好的,而那力,不久得其他若干家的承。因此他就主:『好,我等待一吧。』」。
介石在革命研究院演表示:「台的主是有的,只是有一些法律程式未完成,待日和的」。
1月12日,艾奇在家者俱部的演中提及「美太平洋防」不包括朝半及台、美不保些地方而取事行。原本,史林不同意金日成在1949年9月提出的「一朝」,原因是若出相持局面美提供干涉朝的理由;史林也不同意毛在1949年12月要求的事援助攻台,理由是有雅定之束而不能干涉定中於美防圈的。但在杜明、艾奇表之後,史林美主放了雅定定的,因而定支持事援助「一朝」以及中共攻台的。由於洲地有北、中共及越南相成立共家,代表在洲的力不。美卿艾奇的「」前功,故始思考加,取更硬之全球性堵工作。洲新情展,使美政府愈到台一旦受中共治,成事基地之可能性提高,後果堪,使得美政府不得不重新政策以因。1950年2月《中友好同盟互助》後,美政府改取的堵政策。
1950年2月15日,英外相斯特·文回覆香港首席大法官斯利·吉普森的地位:「福摩沙在1943年是大日本帝土的一部份,王陛下政府福摩沙在按照法律仍然是的土……1945年10月25日,由於一基於盟的商所布之命令,在福摩沙的日向介石投降。於是,盟的同意,福摩沙之管理由中民政府承。」
1950年6月25日,爆,了守西太平洋的反共防,美政府一改先前的消度—杜於天後表「明」,除了宣布台海中立化,派遣第七防台海外。美杜同表示:「台若遭共力占,太平洋域及美於此之和力造成直接威……台未的地位,必等待太平洋地的安全恢,以及日本的和平成立,或合後,再作定。」此即台地位未定的起源。
7月8日,美第七司令海上瑟·史波到,介石行短的於方事合作的,表示欲在不久的再度走,以加方的事。介石及自己以盟中指官的身份接管了以待日後和平,而克阿瑟以盟最高的身份接管了日本及其它地。希望史波不久後到不感像是身外土,即使中政府在在。
7月中旬,美英大使路易斯·道格拉斯部份英外交部官交涉事,後者依及波茨坦宣言交共中,且法理解美何以第七阻止。道格拉斯在回中表示,管及波茨坦宣言明了中之意向,但是「的主尚未移中乃是事」。道格拉斯烈疑三家便可定主交中之合法性,表示除非透定,或日和,或依合合法定的其他方式,否主法移中。
7月26日,英艾瑞克·弗榷向英外交部,英政府中共的承是否有引申承其之利。英代理外相肯尼斯·格答覆:「王陛下政府在法律上承中中央人民政府中之合法政府,其有享有中家之利。在法律上迄日本土,故所政府。日本投降後之中政府,其盟同意,承了的治理,然土仍俟和平解方案其地位作最後之定……於目前的治理之性,王陛下政府期望之置能在日和平解方案中慎定。」
7月28日,美卿艾奇令英大使路易斯·道格拉斯向英表明,由於世局已生多化,非所能,使得美不能以宣言作地位的定。艾奇指出以下化:第一、及波茨坦宣言的有承,如朝立,及支持民政府等,皆已置不;第二、在日本投降後接下管理之任的民政府,不;第三、把交宣言期的中民是一回事,把它交支持莫斯科及自由家的北京政是另一回事;第四、因中政局烈改,意的制政在北京建立,道民主家不能:什不人民商,或不用用於殖民地人民的合章原,便把交的制政?
1950年8月25日,依杜的指示,美常合代表沃·斯汀致信合秘伊,要求信所有安全理事成。信中解美派遣第七入海之非如中共指控的「侵略」,而是要保免於任何攻,以待太平洋地恢安全之後,始得定未的地位。信中同提到:「美的行未的政治地位之解,不存立,此表明。的真地位是,其盟在太平洋地而日本取得的土。如同其他似的土一,它的法律地位在有行定其未之前都法定案。中政府被同盟要求接受日在的投降,是中人在在那的原因。」
<1-2>金山和中日和
1950年9月8日,杜指派美院外交政策杜勒斯和平之定。9月14日,杜授美院就日和一事委各成行非正式商。於和中的款,杜勒斯初步定的草稿,日本放主,且之永久地位由美、英、和中等四共同代表所有定,假使四法在一年取得,交由合大理。
9月20日,美向第五合大提出案,要求列入合大程。9月21日,第五合大美代表艾奇致信合秘伊述提案原因,信中引述宣言和波茨坦宣言的容以及日本投降,但提到「正式移中尚等待日和之,或其他的正式作……美政府已充分表明其所取的有之措施不妨久的政治地位,美有野心,也不求特地位或特。美,及其近八百居民的未,依合章之定,和平解。」
1950年10月20日,杜勒斯在晤中民美大使,交美方制定的日和原之草案。在方就日和的土交意,:「所,美已提交合大,究竟美方用意及希望如何?」杜勒斯答:「待余下星期一艾卿商後方能作答。但美之用意,欲地位付,因美切望世界大不再爆,但把握;深不落入仇美者之手,尤不俄利用。美人力不足,太平洋防,能利用海空立固防。倘一朝有事,美能控制洲沿海大,而正在此防之。地位,即是持中民政府地位。故深盼代表不在合席上反美立。如政府表明立,而明土,美可解。但如在席上反美立,力,未免增加美困,使美不能澈保持,持政府地位之宗旨。如美亦已中土,不特政府代表即解,而美之派遣第七保,及自取地位,出主持此案,亦失根。」
10月27日,其杜勒斯果致中民府秘王世杰:「美向合提出,意欲保障安全不使仇者取得,尤不利用危及美在太平洋之防。故中立化政策,先令第七行。因英明不能助,印度中共反之意,中共地大物博,一施攻,不特大,美抵抗,牲必巨,券操,不如以和平解口,此付大公同。既以表示美毫野心,和中共,且期保任,由合分。此一,解除目前略外交上重困。此原美本身利害,非有所好欲示我者。但美持政策,影所及,不得不持我政府之地位,以免其他。即杜所,即是持中民政府地位云云。然美欲此目的有根。故特注重定,波茨坦追,日本放,然尚未完全成中民土,仍由和正式定。美惟此立,方能其保宗旨,而持我政府地位。否中共所持中土,而美措施干涉政,按之合章第二款定,美亦。此之故,杜深望我不反美之立,以致害美我方共同利益。」
12月8日,杜艾德在盛行,於束後表和明,中提到:「於,我已注意到中都主宣言具有效力且表示不意合注此事。我一致此以和平的方式解,才能保障人民的益及持太平洋地的安全和平,合的注有助於成目。」
12月19日,再次杜勒斯就日和晤表示:「於等土,我日本依照波茨坦宣言投降件,明放土等一切主,由自行理,毋日本各追何。」杜勒斯回答:「此亦是美之主,但或仍先由合,且杜、艾德之公告,亦曾提及此。否美之派保之,似根。同付合主中共之若干起,亦不得不留在合程上。」
一星期後,美政府在12月27日向常合代表雅科夫·利克交了一份忘,答覆利克在一月前代表政府有美提的日和之定原的若干。美在忘中道,然宣言明要、澎湖中民,但美此宣言和其它宣言一都必服於所有相因素入考量的最和平解方案,且美有必要照合章考宣言等宣言,合章的款於任何。隔天,美在一份公中向新界公布了美答覆利克的全文。
1951年1月初,杜勒斯受命任商定日和的美正式代表,全面展各的商工作。1月22日,向杜勒斯提交一份略,中民同意日和的意向。
2月份,杜勒斯先後了菲律、澳洲、西,二善後以及日和之各交意。12日,杜勒斯首先在尼拉拉坎南菲律季里行,季里菲律深切切的未,表示不同意美所持的「的未只由四定」之立。季里某形式的合管是最令人意的解方法。杜勒斯向季里答道,美最初的立只是性的,美然希望能仔考菲律政府的解,且他自己期以也合管可能是最好的解方法,然而民政府完全反的方法,因此另其他方案才有助益。17日,杜勒斯在坎培拉晤澳洲外交部波西·司班德,在日和的事上,司班德表明,如果和的意是要民政府的主,那澳洲政府持重保留意,澳洲政府不殷盼承中共政,但於承民政府感到非常不,且不看到被交政府而固了它。杜勒斯回答,呈了一困的,「我意民政府的主」。司班德建,最好的解方法是日本放主,不指明主移。
在杜勒斯菲律、澳洲、西等商之後,和容逐成型。此美已放原先交由四定,如四未能解交由合大理之方案,而是改以持地位未定之方案。原因是美若交由合大理,合大很可能交中人民共和,此外也必充分尊重住民的意。且基於略考量,在上使地位未定,也使美派遣第七阻遏落入中共之手能保有法律根。於是,和草案而只定由日本放主,未明定。
1951年3月底,美日和草案的初稿分送五十三有家。然而,去年初已率先承中人民共和的英政府,始美施,要求允中人民共和邀加任何日和之判。3月30日,英美大使利佛·法克斯向杜勒斯表示,英政府主中中央人民政府邀加日和之商,至於美政府所提日本放主等措,英政府有些含糊,明日本渡主中,而不具指明是哪中。杜勒斯回,些提美多困,但美仔考英的解。4月2日,杜勒斯向法克斯回覆,由於美政府不承中中央人民政府,自不可能邀它加日和之商,至於,美政府日和不忽然消除於置的所有注,也不致日本被入或在有接受日本渡的「中」不是和本意的「中」。杜勒斯接著地重申了美的立以及未居民的意就它移交一共政是不可取的。
5月3日至5日,克阿瑟邀出席美院事委和外交委行的。4日,面主席地位是否已透定了,克阿瑟回答:「有。在法律上,它仍然是的日本的一部份。大日本帝的各部份的置有正式定。有一些商,我了解,在雅和其他地方,但在法律上,仍然是大日本帝的一部份。……盟的治理及管交了中,一如日本被交了我,而且在仍於的下。」
在英、美於何者是中正政府的立相互立的情下,方代表磋商,在上成妥,即6月6日杜勒斯英外相莫理森成的六。於中,方定不邀任何中政府署「多和」,但替中民政府及中人民共和政府保留日後加入多或日本署和的;於,英接受美提,由日本宣布放土主。7月12日,美在解後,公布了日和草案全文。
1951年9月5日,在同盟日本日和平所召的金山和平上,英代表肯尼斯·格言提及:「也定日本放它和澎湖群的主。本身未定些的未。的未曾在宣言中提到,但那宣言也包含了有朝的定以及侵略和土野心的基本原。在中以行展它接受些定原之前,要成之最解是很困的。在的候,一解法必以符合合章之目的原的方式被得。然而,在此延後日本和是不的,因此我得出的是,在日和平中,之理方式是中定日本放主。」
以首,原二的四共家以及中民都未署金山和,而日本明「放於台、澎湖群的一切利、利根要求」。
由於和第二十六提到:日本未和的家,立和相同或大致相同之,因此日本依面中民政府或中人民共和的(美英同意由日本自行定何方)。原先日本在《金山和》,曾有中人民共和和的音出;此,中民政府派出外交部公超,一方面日本交涉,一方面透美向日本施。
9月14日,美卿艾奇指示美大使,中日和的措不暗示已因之而在法律上成中的一部份,做法合未的措施造成困,而且件事情不是靠中日和就能定的。9月17日,美大使中民外交部公超商中日和事:「院余明告下,在研任何方案,方注意避免使用技上之句以暗示台已因之而在法律上成中土的一部份。此因合之利益有,不用於在多和生效前之和,抑且用於以後之各定。」
1952年3月20日,日前赴北交涉《中日和》之的日本外省洲局局倭英二在京中民日代表延炯行,延炯容中民政府。倭在中提及:「台之地位尚未明。台人是否民政府之人民,亦法可。」
1952年4月28日,《中民日本和平》(《中日和》)。中第二依循《金山和》的定,再次明「日本已放於台、澎湖群以及南沙群及西沙群的一切利、利根要求。」但仍未表明台主的移象,已分台主的限。《中日和》的外交部公超於1952年在立法院接受立委明:「在行情下,日本有利把台和澎湖群移我,即使日本有意如此,我也不能接受。」1952年5月13日,中民外交部日和案卷第54明:「查金山和定日本放台澎湖,而未明定其,此自非中日和所能救。」
1952年6月13日,日本院《中日和》,外省洲局局倭英二向解:「在拜各位的中民的和平,非以定何是中民土、是中民民目的而行交涉的。在面有到土以及土,或是何者中民民等的。就如先前所言,第十的定的宗旨不是定中民民到底是的事情……」
以法基本常而言,的束是正式宣到和平生效止。言之,即使一同意或署停定,但之後的所有利必在和平生效之後才生新的和制;而在和生效之前,停定只能和平的曙光,原各(包含)之的利不有所改,後台主即是例。在《金山和》《中日和》中,均未明定日本放台澎湖後之象,亦即未定台地位的最。
<1-3>和之後
1954年10月18日,艾森豪在白卿杜勒斯的中提到,依照日和平,和澎湖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由於日本有作出中有利的割,法律上它不在中土主之。提到,了涵和澎湖的共同防之後,民中必避免在「特的避所」(privileged sanctuary)起事行。
10月28日,美卿杜勒斯在家安全委的告中:「日本未把福摩沙和澎湖的主割中。日本放了主,但未的主於未定。因此美作日本的主要,些先前的日本有尚未理之益。」
12月1日,美卿杜勒斯就隔天即署的《中美共同防》召者,者中沿海金和祖的法律地位是否和澎湖不同,杜勒斯:「法律地位是不同的,就如我在上一次的者中提到的,是由於和澎湖的主在法律上未被定。是因日和平涉及日本放些的主,但未的主有被日和平定,也有被中民和日本之的和平定。因此些,和澎湖,其法律地位一向於中土的沿海的法律地位不同。」
12月20日,英外交政次官·特在下院表示,英「的立是,日本放了其主,但在我看它尚未成中的一部份。」
1955年1月25日,加拿大外交部斯特·皮在下院:「在局且危的地,『和澎湖』『民所控制的中沿海』之的地位,我想是可以正分的;後者可地是中土的一部份;前者,和澎湖,在1945年之前的五十年是日本殖民地且在更早之前有多的史,不是。……停判不需要涉及土之最置的任何。」
2月1日,邱吉在英下院,宣言「只不是一共同目的明」,又「日和有解的主」。
英伊曼·辛威的求,英外相安尼·艾登在2月4日表了法律地位之面答,提到:宣言「是表示在後中的一意向明。此一,事上,未生,因有自代表中而引了,而且之於些的地位有所。……1945年9月,中依盟最高的指示接管,但此非一土割,其本身亦不涉及主之更。介石於,是依盟其所成的安排,由其作事,等待更一步的安排,不成成中土。按照1952年4月的和,日本正式放其之一切利、利名要求,但和未使主移於中,是中人民共和或中民局。和澎湖因此,在英政府看,其法律上的土主是不定或未定的。……民所控制的近中海岸的,毫疑是中人民共和的一部份,和澎湖於不同的。」隔天,《泰晤士》以〈的地位〉了艾登述的法律地位。
2月6日,《》:「卿杜勒斯明日《中美共同防》送交院外交委核以敦促院批准。政府澄清了法律地位的立,向院表明,批准介石的不予他和澎湖的法律主……一些著名的民主暗示共同防改些域的法律地位予民些域的主,杜勒斯先生於本作回一,他明政府不和澎湖的主已定,他的看法是不些的主予。政府的立是,日本自1895年就有的些土是交第二次世界大的同盟的,只是被要求代表同盟管理它以等待它的所有的最定而已。」
2月7日,美卿杜勒斯出席美院外交委《中美共同防》所行的。被民主傅布特和斯巴克曼到第六使用的「域」一是否有可能改和澎湖的法律地位,杜勒斯表示的使用在此不暗示主,例如中也定琉球群是美防的域,但美不有琉球群的主;美透主,因主不在美,而且美也意做,因此於而言,中民的身份事上未因而改。同提到位於的介石政府在理上是一於地的流亡政府,且就像美琉球群一是局(occupying power)。隔天,美院外交委批准《中美共同防》在其告中明:「院的理解是本不得被解影或更改其所用之域的法律地位或主。」
澳洲理伯特·孟席斯於2月初英,英首相邱吉商外交事。9日,孟席斯在敦公明:「於的法律地位,是尚未被定的事情,且疑地在的某一天要由合或依合的方式定」。
2月9日,英瑟·亨德森就1945年8月30日中民政府在重宣布成中的一省之事,向英外交部同盟此事的可程度。英外交政次官·特答曰:「我一直未能查到任何的宣布。方面的宣言法影的法律地位……」
英所提出的建,英外相安尼·艾登在2月11日向布了法律地位之面明:「1945年9月,依日本降伏文以及日本政府在盟最高的指示下於1945年9月2日布的一般命令第一,中接管了,但此非一土割,其本身亦不涉及主之更。介石於,是依盟其所成的安排,由其作事,全同盟,等待日本和平,或者如果的地位有在中得到解(上有),那就等待一於的最解方案——也尚未生。安排不成成中土。」
解美在洲的外交政策以及澄清自中共方面的指控,美卿杜勒斯於2月16日在外交政策表演,表明美的政策立。在及《中美共同防》,杜勒斯明和澎湖是美在西太平洋防的重要一,因此美予以格外切。杜勒斯同也明,中民在1945年是被授予力管和澎湖。
1955年5月4日,英外交政次官·特在下院答中,「到的文件是宣言,那是以意向明的形式表的。因是意向明,它的束力也止於述意向的那候,所以它本身法移主……的案子不同,其主直到1952年都於日本。在日和生效之正被中民管,它在1945年被委他作事span lang="EN-US">……立已在2月4日由首相表得很明了,也被尊敬的下引述了,因此我不再重覆。作答覆──我引述他的明的──他:『和澎湖因此,在英政府看,其法律上的土主是不定或未定的。』……不在中土主之乃是事,那不代表中民政府有利在那,他在那的原因是1945年被盟任命行事,等待未的安排。」
7月1日,美卿杜勒斯在院甸理努商洲局,中提到「……甚至的法律地位都是不定的。美也有日本取得的益。日本是放主,而主有被和平置,也有割任何人。因此美也可以主有一法定利,直到被某些方法置止。是故,我法承的置只是一政。」
1958年11月19日,英科尼·利克斯向英外交部英政府目前於宣言及波茨坦宣言的政策,英外相塞文·埃答覆:「波茨坦宣言的宣言只不是一共同目的明,者都是在只有一自代表中的候制的。那以,中生了,各於『在代表中政府』仍然意分歧。已成了,若干家都有了涉,不能靠考及波茨坦宣言解。」
1961年3月15日,日本院算委,日本外相小坂善太郎回岩正男所提已依宣言、波茨坦宣言及降伏文於中的:「波茨坦宣言中明宣言的定必履行,而我方依降伏文,宣布遵守波茨坦宣言。但是,所的降伏文,具有的是停定的性,不具有份土的性。」
日本首相池田勇人在美期,於6月21日甘迪在白行美中日,池田在中回起的法律地位未在金山和中定,日本只是放主而已。池田反覆建,出席金山和的所有家再度集,以定的法律地位。
12月15日,第十六合大英代表瑟夫·葛柏在合大上投票支持中人民共和代表中,亦同表示:「然而,我希望把清楚,英女王陛下政府的主未定,因此由在合代表的也未定。我所做的支持草案和修正案的投票不及女王陛下政府此的立。」
1961年2月2日,日本院外委,外省局局中川融答和澎湖的:「根宣言,美、英、中三定台及澎湖於中民。依照宣言及波茨坦宣言,日本必履行宣言款中成同盟最要求事的部分。日本再以伏降文接受些款,可以在此即是宣告投降。不,此投降只是日本止行的件,其它像是最的土等等事,待和平才能定。因此,如果和平中提及日本於伏降文中接受的件,我日本不得不照全收。但在金山和平中向日本提出的方案,定澎湖及台於中民,日本只是方面放座的利、源而已。因此,日本接受金山和平,即成如今的了,日本本身未定座於中民。」「日中有可作土款的定,而是大家於日的用有所理解。依照日看,日本未表示台及澎湖於中民。」
1961年3月,日本外省答覆日本於的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只具有休定的性,不具有分土的性
1964年2月6日,日本大臣官房官藤崎里在院答:「於台的,如下之指教,依宣言,宣言的表明要返中民。在波茨坦宣言中也了,但在最所有的上,依日和平,日本放其所有。同盟的解是在委由同盟定。」
1964年2月29日,日本院算委,日本首相池田勇人答覆田春夫於中日和的:「我得很清楚了。我方在和平中放了(土)。不是我可以置喙的。所以,我只是依和平的定,在遵守定的同了新的日。即使是依日,也不能做出背『依金山和之定日本已放(土)』的事情。使有做出定,我也不是以『中民有台土』的想法,局局已多次提到了。我在也是在的想法下行日。」
1964年4月23日,法理度表示,「了日本,但有於任何人」,,的地位是不清楚的,「有一天必依人民的意定。」
1965年10月,英外相克·司徒特日本在一演中提到:「英政府台的解未改。我台的法律地位尚未定。同,於台的最定,希望能基於人道主的理由,台住民的意列入考。」
1966年6月23日,英外交大臣艾瑞妮·特答覆朱利安·瑞代的及其合的中代表之:「女王陛下政府合的中席位由中人民共和的代表用。至於,我的解是的主未定。」
1966年12月9日,英外交大臣沃特·佩德里答於法律地位的政策:「卡拉登爵於11月28日在合大解我就中代表的投票,略述了我地位的立。其述的本在。我仍持『的主未定』的解。」
1971年10月25日,合大通第2758,接中人民共和成中唯一合法代表,逐介石代表(中民政府);美盟邦有意取「中(人民共和)制()」的略,加速了中民中人民共和在外交上的逆。中人民共和要求建交明承「台是中的一部分」及其他相主,多也在中人民共和的建交公中表示承,不也有一些家在建交公中表明「理解尊重」(例如:日本)、「知」(例如:美)中人民共和於台的土主。加上中人民共和自建以未治台;以及中民政府於治之外,是否具有法律形式上正治源仍有;乃至於美中民交後,美仍制定於法位的《台法》,使得台地位未定至今仍常被援引,成解台主地位的法之一。
1972年,中人民共和美署的《上海公》中也宣「美方知到(acknowledge)海岸都持一中,台中的一部分,此不表(not to challenge),支持和平解岸」(1979年署的《建交公》重申了美中方面立的度,英文文本中的「acknowledge」具有多重解〔例 "注意到" "了解" "知" "承"等〕; 在中文文本中, 中方〔PRC〕以「承」一,其他人其解「知」)。
1978年,日本中人民共和和平友好 ,亦未在中提及台的主。日本的解是,日本已放台主,所以法再台主置喙。
1979年2月16日,日本外省美洲局局兼局局中敏次郎在院答地位:「我依金山和放了台及澎湖列之一切限。而那是而放,在金山和中未定。因此,台及澎湖列的在法律上未定,是由於金山和中未明文定,而生了的。在那之後就始出一般常的台地位了。」
2005年5月13日,日本外相町村信孝在院答表示,日本根金山和放,中日和的也承了一,但放哪家未明,因此有的是由同盟定,日本有言,是日本一的法律立。
2007年9月5日,美政府致函合秘,合秘潘基文曾「台是中人民共和的一部份」,府消息指出,美政府已致函合部,明表示美不接受的法。美在信函中表示,所「台是中人民共和的一部份」的法不是美的一立。而且,合大2758有及「台是中人民共和的一部份」。
2008年12月19日,美研究服部表告:「……1945年日本後,和澎湖因後的目的被分配中民。在四年後仍然於之下,中民政府在共得中大的之後逃到。」
2009年5月1日,日本代表藤正在立中正大的第二年上「台地位未定」是日本政府的立,即遭到政的民政府正的抗斥。藤正於是道歉改口法人失言,非日本政府的立。但是日本政府未藤大使的言容提出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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