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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31 14:50:56| 人2,172| 回1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命令制的角度看通播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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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表於2008.5.25的媒公民,其摘要如下:
http://www.peopo.org/civilmedia/post/16768
http://www.peopo.org/civilmedia/post/16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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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命令制的角度看通播管理法

周宇修

一、 前言
目前由家通播委(下NCC)所提出的通播管理法草案中,除了多於不同播媒介的管制方式外,尚有相多授NCC自的法 (一)。此些法依照我行政程序法第150之「法命令」,於行政命令之一,而得由NCC自行制定(二)。然法命令非不等於不受查,但是立法或是司法,原上都相尊重。因此如何控制些法,成之急。本文考立之立、性,故需有一定空自行之,但行政民主化之不足,故引美制定命令之程序作解方法。

二、 立三位一,所以?
立之概念,一般是美展出的制度,者美邦之立管制委的名目,指出立管制委一性、合制,集行政、立法司法三限於一身的行政;其不由某一政所控;藉由委的政性的要求、任期的特殊、免的限制委的身分保障等,委得以「立」於的督之外(三)。
但立法及司法不是立所有。一般行政在行政事繁下,立法也多以授行政定行政命令加以付,所以只要是求高度人性、性、技性或委制的所之判及定,兼含有一定的立法性司法性,而NCC性、科技性及估性政策,更需要立法加以尊重、支持。
然察家通播委法第九「委第三或第八涉及民益重大事之行政命令、行政或行政分,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程序之定,召。」使用之情形大幅增加,但究竟何「涉及民益重大」,可能有。本文,令NCC於制定行政命令或定行政,皆行程序,方能增其具有立法之正性。

三、 行政命令制之
目前法命令制定方式之法律行政程序法第152以下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的部份,可分人民提案制法命令以及行政的自行制。至於程序,原上第154取美法的「告」(notice-and-comment)程序,也就是,行政先公告法命令的草案於政府公或新,人民得就草案提出意之;而例外情形行政有必要,得再依照第155、第一章第十行,令社人士得直接行政表意(四)。
但定方式,本文至少有三大缺失:首先是第154定人民得其表意,但行政有回的,言之,人民法命令的影相有限;第二,即便反第154之定未公告,及多皆命令仍有效,使行政此程序不甚重;最後,於部分,由於法律授行政得自行定是否需,致上乎用之情形。

一:例如草案中的第4、第5、第11、第13、第16、第17、第18、第21、第22、第47、第60、第61、第62、第63、第64、第67、第68、第84、第88、第91、第92、第96、第97、第99、第101、第102、第120、第121、第122、第124、第128、第129、第131、第132、第135、第137、第139、第140、第141、第142、第143、第144、第151、第152、第153、第154、第158、第159、第166、第169、第182等。
二:另一行政程序法中的行政命令行政(法第159),由於非本草案之,本文不予。
三:林子,美的行政首立行政管制委,收於氏著,力分立政展,月旦出版社,1993年4月,127。
四:俊,行政命令,收於翁岳生主,行政法2006(上),2006年,444-445。

四、 美法的比借
事上,行政程序法有於之部份,本就是美移植而,但其只移植了半套,本文有必要加介,明如下。
美於行政命令制的程序,是藉由公的,足行政民主代表性不足的,而所的「民主」(五)。因此,其於行政命令之定,有相的程序。一般而言,程序可分:正式程序非正式程序。前者有行之必要,後者至少要做到所的「告」(六)。若完整引美制度的,可解上述之,理由如下:
1. 正式非正式程序之分,原上以法律定之,因此是否需要,太大的,且依本文解,因立之特性,制的有其必要,故之法就是修正NCC法第9。
2. 依照美邦行政程序法第553(c)之定,民於告程序提出意後,系命令之之基目的,做成要之一般性明,成定命令容之一部分,是所的「斟酌」。法院的查行政是否有做的回,使制度能落(七)。而程序不止斟酌,而是要求「依」做成定(八)。
此外,在考量正法律程序之下,若未告及或是未程序而做成法命令,命令效,方能令行政有因行上程序(九)。

五、
上所述,若有幸成功的通了民版的通播管理法,接下必付的,是些法命令的制。而些法命令的影力比起母法有之而不及。故本文在此提出於法命令控制的可能性,作未雨的。


五:廖元豪,行政程序命令制之研究,法粹第27期,309。
六:俊,前,446。
七:廖元豪,前文,319-320。
八:同上,322。
九:正法律程序款(Due Process Clause)定於美法增修文第14。我法未明文保障正程序,但多大法官解已指出家行受正法律程序拘束,如字第384、392、488、491解。亦有者,正法律程序我法上基本之一,李震山,程序基本,月旦法教室第19期,2004年5月,32-36。

台: Lectu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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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作事
你得很不,

但是那些NCC委大教授想像你的那作?

那作的果就是些大教授越搞越,

教授永是的,

我的如此,

所以那委了算,

他不是常表演些事!?

最明的在旺旺中合案,

我唉~

家真是欠佳.
2013-04-25 03:35:34
是 (若未登入"人新台"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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