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表於2008.5.25的媒公民,其摘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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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命令制的角度看通播管理法
周宇修
一、 前言
目前由家通播委(下NCC)所提出的通播管理法草案中,除了多於不同播媒介的管制方式外,尚有相多授NCC自的法 (一)。此些法依照我行政程序法第150之「法命令」,於行政命令之一,而得由NCC自行制定(二)。然法命令非不等於不受查,但是立法或是司法,原上都相尊重。因此如何控制些法,成之急。本文考立之立、性,故需有一定空自行之,但行政民主化之不足,故引美制定命令之程序作解方法。
二、 立三位一,所以?
立之概念,一般是美展出的制度,者美邦之立管制委的名目,指出立管制委一性、合制,集行政、立法司法三限於一身的行政;其不由某一政所控;藉由委的政性的要求、任期的特殊、免的限制委的身分保障等,委得以「立」於的督之外(三)。
但立法及司法不是立所有。一般行政在行政事繁下,立法也多以授行政定行政命令加以付,所以只要是求高度人性、性、技性或委制的所之判及定,兼含有一定的立法性司法性,而NCC性、科技性及估性政策,更需要立法加以尊重、支持。
然察家通播委法第九「委第三或第八涉及民益重大事之行政命令、行政或行政分,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程序之定,召。」使用之情形大幅增加,但究竟何「涉及民益重大」,可能有。本文,令NCC於制定行政命令或定行政,皆行程序,方能增其具有立法之正性。
三、 行政命令制之
目前法命令制定方式之法律行政程序法第152以下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十的部份,可分人民提案制法命令以及行政的自行制。至於程序,原上第154取美法的「告」(notice-and-comment)程序,也就是,行政先公告法命令的草案於政府公或新,人民得就草案提出意之;而例外情形行政有必要,得再依照第155、第一章第十行,令社人士得直接行政表意(四)。
但定方式,本文至少有三大缺失:首先是第154定人民得其表意,但行政有回的,言之,人民法命令的影相有限;第二,即便反第154之定未公告,及多皆命令仍有效,使行政此程序不甚重;最後,於部分,由於法律授行政得自行定是否需,致上乎用之情形。
一:例如草案中的第4、第5、第11、第13、第16、第17、第18、第21、第22、第47、第60、第61、第62、第63、第64、第67、第68、第84、第88、第91、第92、第96、第97、第99、第101、第102、第120、第121、第122、第124、第128、第129、第131、第132、第135、第137、第139、第140、第141、第142、第143、第144、第151、第152、第153、第154、第158、第159、第166、第169、第182等。
二:另一行政程序法中的行政命令行政(法第159),由於非本草案之,本文不予。
三:林子,美的行政首立行政管制委,收於氏著,力分立政展,月旦出版社,1993年4月,127。
四:俊,行政命令,收於翁岳生主,行政法2006(上),2006年,444-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