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表於2006年9月23日的「民版集保障法工作坊」,相的刊登在隔日的自由(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sep/24/today-taipei9.htm)。算是第一次在公合表文章,感很,不容都是二手料,格上只是料的整理,,如果外文能力再一的,或可以更的上忙。
月的,感受到的是法律的能不能,也自己疑念法律是否正,不可以肯定的是,公法,我能得到更多的意。有情的老和姐,有一直以共同的同。除了感、是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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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外人如何集行?
周宇修
一、前言
我的法律多半是受而,因此在修法,以比法做借是常可以看到的。本文基於此目的,便先以扼要之方式,介美、英、日、德等集行法之定,也可藉此照我集行法之定是否不合宜而需要改,作修法可照之。
二、美的集行法制
(一) 特色
美邦家,取法域、地方自治,除邦法律外,尚有五十州的州法律。有集行之事可以分大部分,其一集行中之犯罪理,其二集行之行政事理。一般而,前者由州的刑事法所,後者由地方自治之法律所,而一一的集行法。因此各州之差距甚大(一)。
(二) 性
集自由在美被言自由的一部份,而受到美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因此美的示威行,最常的是其是否在主言,法院常常需要解何行是表、何不是,同也因要辨是否表自由,而展出理(two-level theory)。此和我法院常探此行是否集有很大的不同(二)。
(三) 管制方式
1.美法所保障者,和平的集之利,因此和平的集行,法律原上不予以限制,各地方的自治法,主要是集行之平和行及交通的流,但亦有些州法律可制。在2002年的Thomas v. Chicago Park District一案中,邦最高法院芝加哥公管理局的事前可制度合,只要系法令的可要件言容或主,就不是言自由的事前限制,但仍不代表所有的事前可皆合,是要一一可的要件有,例如禁制的定、可被回的申效等等。
2.集行之行,在美通常政府之,在公共所行,私人有取示威之,在Frisby v. Schuly案中,邦最高法院便禁止特定私人住所之行示威之定未。
3.集行的犯罪分,一阻塞交通罪,多半金制裁;另一暴力介入集行之犯罪,例如暴罪、罪及妨害治安罪,此之犯罪型多半受自英。
4.警察局或被示威者,得以行其或治安有立即而危之危害由,向法院申禁制令,禁止群集行。若有群反,成藐法庭罪。
三、 英的集行法制(三)
(一)定位
集行在英法律中,是普通、衡平或制定法,均不其是人民法律上的利(四),而美言自由之一部分有所差,因此英於集行之度多半以限制主,且以不妨害公共秩序作管制的目的。但英政府於集行多半取放任度,而甚少加以干涉。
(二)相法
英集行的法令相多,以下是重要的法:公共集法、公共秩序法、暴集法、街道犯罪法、公路法…等。
以上的法,最重要的是公共秩序法,法授警察局定行之限制件,警察局得申地方政府核准而禁止行。
(三)管制方式
1.公共秩序法定,集行需事先,定於1986年新增,在1986年前,多的地方法早已要求行事先。至於需的行主要有三:支持或反某人某之行示威、公示某社之由而行、念特殊事件而行;不需的行有:出、。
受理的行始地之警察,若需行,起人需於行前六日。若未於六日前,或是行之日期、、路不符,起人400英以下金。
2.警察局行得定限制件,如限制行之要件、容,且得於行前或行中之,若反限制,起人1000英以下金、者400英以下金、煽他人者,三月以下有期徒刑。
3.警察局得在政部同意後,由警政局下命令禁止行。若反禁止行之人,亦有刑事制裁。於定行之件或禁止行之命令,不得明不符。
4.行中之暴迫行,依情之重有下列五犯罪:
(1)暴罪。
(2)暴力妨害秩序罪。
(3)暴力恐罪。
(4)迫罪。
(5)罪。
以上(3)~(5)之罪,不由察官公,而由警察起或被害人自。
四、日本的集行法制
(一)性
日本法第二十一第一(五)明文承集自由法上利,但一的集行法,由各地方公共公安例作管制的方式,而多半行可制。至於核可的位,是立的公安委。可制是否合,在昭和二十九年的新公安例判中,提出了三判基(六):(1)除申制外,定一般可制而集行事前抑制者,乃反法意旨不被允。(2)就特定所或方法,在合理且明的基下,取可制不。(3)定在可公共安全有明且急迫之危,不可或得禁止集行者,亦不。
(二)管制方式
日本在二次後第一有集自由的公安例,是福井市於昭和二十三年所制定的「害於公安持的例」,同年七月大阪市制定了「於行、示威及公集的例」,使全日本掀起制定公安例的浪潮。其中日本政府一度有意立全性的集行法,但功垂成。此外,之道路交通法第七十七定有使用道路的利,需管行所的警察分局之可(七)。
於集行所的限制,在昭和四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京地方法院的判中,若一律禁止而不行的差,有不限制之虞而。言之,在日本法下,要限制某些所不得行不是不可以,但考集行本身的情形作判,此亦可制下方出之。
五、德的集行法制
(一)性
德基本法第八明定集自由法上之利,而行示威是集最常且必要的表方式,同成法所保障的原始基本(八)。於集行,不得以不正之方式侵害之,同若集行生暴力行,就不再被受到法保障,而可禁止之。
(二)法律
德集行法自1953年施行起即行制,事前得到可,但在例外情形下,仍可禁止人民集。因此也有人德可制制,也就是一旦生得禁止事由,便可禁止已之集。至於禁止室外集行之情形有三大:(1)武器之禁止。(2)防性武器及蒙面之禁止。德集行法第十五第一之概括禁止款。於集自由的合法性,自於基本法而非集行法,因此一未的集不被禁止或解散(九)。
六、
各先家的集行法制,本文整理比如下:
首先,是否承集行人民法上利,到立法的利害突考量,例如不承集行人民法上利的英,便公共秩序先於集行,但美日德有基本突的。
其次,行可制或制的家比例各半,但事上若可制多半被核可,而制也仍有禁止事由,上的差不大。但我多集被可,但事上仍有不被可之集,且多半弱之集,此集自由本身保弱者之意旨仍有出入(十),且未可之集亦受法第十四的保障。字四四五可制合,但本文尚有斟酌之地,且是否只是最低的,可制合不代表只能用可制,立法政策上是可以制、甚至是自可制。
最後是於集行反的定,多家皆有刑定,此本次草案欲集行除罪化背道而。但比法考,不代表我必然需模仿外法制,而可走出自己的路(十一)。
一:翟宗泉,英美言自由集行之理,行政院七十七年度各出考察告,1989年5月,39。
二:嘉政,人民集行利之保障,立台大政治研究所士文,1990年5月,42。
三:以下考翟宗泉,前一,26以下。
四:但1950年英署洲人公後,因公第十人民有和平集社之利,之後的展需察之裁判。
五:集、社、言、出版及其他一切表之自由,予保障。
六:李震山,定告--集行法部分文合性之,收於政部印,「集行法有否法」等案相料要,1999年4月,404至405。
七:嘉政,前二,77。
八:慈,定告--「集行法」相定合性,收於前六,319。
九:李震山,前六,408。
十:相似意,可廖元豪,把街基者!重省集自由集行法,取自
news/liaobruce/3/1270629793/20060624091421/。(Visited on 2006.09.21)
十一:我法律者支持除罪化者也越越多,廖元豪,前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