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告
受文者
一、 蔡英文女士
地址:10048北市中正重南路1段122 :(02)2311-3731
二、司法院 宗力先生
地址:10048北市中正重南路一段 124 :0 2-2 3 6 1 8 5 7 7
三、察院 博雅女士
地址:10051台北市中正忠孝路一段 2 :(02) 2341-3183
四、考院 伍霖先生
地址:11601台北市文山院路一 :02-82366000
五、立法院 嘉全先生
地址:10051 台北市中正中山南路1 :(02)2358-5858
六、行政院 清德先生
地址:10058 北市中正忠孝路1段1 :02-3356-6500
七、北地方法院察署察 邢泰先生
地址:100台北市中正博路131 :02-2314 6881
日期:
中民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三
告人:
昱元 男 44, 12, 7 通:台南政第16-35信箱 失中
:0933-355656 子件:yuhyuan.chen@msa.hinet.net
被告:
被告一:王嘉妤 富有限公司人
地址:北市信基隆路2段1334
被告二:仁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地址:北市北投山路24之1
被告三:梁幼莓 台有限公司代表人
地址:11073北市信松高路927
被告四:邱弘 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市大安敦化南路2段216之2
被告五:幕後教唆犯及助犯
案由:
Google公司次,胡言,禁止本人使用部落格後,今又禁止本人使用po文,犯、累犯、犯、共犯妨害言自由,犯制罪,妨害本事人外界通事,害人害情重大,速查起,共同台民主社公共秩序及善良俗,至盼。
事:
一、依法查起。
二、依法召查庭。
三、遵守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原。
事、法依:
一、按公司法第三百七十五定:外公司後,其法律上利及主管之管,除法律另有定外,中民公司同。」
二、本案被告等犯刑法第 304 (制罪)定:「以暴、迫使人行之事或妨害人行使利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金。前之未遂犯之。」
三、本案被告等也犯刑法第310(罪):「意散布於,而指摘或述足以他人名之事者,罪,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金。散布文字、犯前之罪者,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金。於所之事,能明其真者,不。但涉於私德而公共利益者,不在此限。」
四、本告人依刑法第311(免件)定:「以善意表言,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一、因自、自或保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因而告者。三、於可受公之事,而之者。四、於中央及地方之或法院或公集之事,而之述者。」,那是「自、自或保合法之利益」、那是「於可受公之事,而之」,被告等性重大,重法。
五、本案被告等也然犯刑法第313(妨害信用罪)定:「散布流言或以害他人之信用者,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科一千元以下金。」
六、本案被告等犯刑法第342(背信罪)定:「他人理事,意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害本人之利益,而背其任之行,致生害於本人之或其他利益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科五十元以下金。前之未遂犯之。」不言可喻。
七、本案被告等犯刑法第296(使人奴罪)定:「使人奴或使人居於似奴之不自由地位者,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之未遂犯之。」有目共睹。
八、本案被告等犯刑法第210(造造私文罪)定:「造、造私文,足以生害於公或他人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法第211(造造公文罪)定:「造、造公文,足以生害於公或他人者,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九、 今天是中民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三,作被封直到4月24日21:42分,足足有七天之九。是秘密通,未本事人可,秘密控妨害言自由,不但涉及犯制罪,也涉及漏家密以外之密罪。一如下:

十、前在中民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星期三,、messenger也被妨害秘密通自由,犯制罪、造文罪、妨害名罪,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察官有共犯的限,查起。二:因受公司阻,朋友法互,起「你在?」

三:公司所的阻理由是:你法使用此功能。你最近的容反了 Facbook 政策,因此你法使用此功能。如需更多,使用明。若要避免再次遭到封,必解 Facebook 社群守。
封行 9 小。若你是,告我。

四:公司的messanger一封,「戳一下」法按,原真相。

五:公司的messenger一封,「戳一下」法按,按下去呈的容是:「使用了太多次戳,你最近已戳用太多次,稍候。」什是「使用了太多次戳」?多少次算「太多次」?「稍候」要候多久?一直未答案。制罪行,逍法外中,速查起。

六、被告封本人Blogger的理由是:「根盟法律定,您必盟客解您的所使用的 Cookie。在多下,相法律同定,您必取得客同意才能使用 Cookie。我特在您的上加入了一通知,明 Google 使用了特定的 Blogger 和 Google Cookie (包括 Google Analytics (分析) 和 AdSense Cookie)。您有任通知是否用於您的,以及通知是否能如期示。如果您用其他 Cookie (例如您加入的第三方功能定了其他 Cookie),通知即可能不用於您的。一步解通知和您的任。通知您的 HTTPS 定已更。在起,所有客都可以造 https://joechenfirst.blogspot.com,透加密您的。指向您的有和仍持有效。」封本人Blogger法事如下:(一) 盟法律哪一定?什Blogger在台使用要用盟法律定?台司法未加入盟,何使用盟法律定?(二)什是「Cookie」?Cookie是登入一站,站往往求用入使用者名和密,且用可以勾「下次自登入」。客入本人Blogger是否使用Cookie,那是客的自由意志,本人Blogger何干?又客解本人的所使用的 Cookie何干?又取得客同意才能使用 Cookie何干?Google 使用了特定的 Blogger 和 Google Cookie,又死本人Blogger何干?有哪一法律定「一步解通知是本事人的任」」?(二)本可受公之事,什「透加密才可以本事人的Blogger」?次,神病民蔡英文的政府表,在此。
七:容是:lingreatgod@gmail.com因反「服款」,行未取行,所以google小撤本

此 致
台北地方法院察署 公
具人:文法管教育博士、留美研究所人案座主席、
革命研究院政治人才培班135期研究、美律
昱元博士 
中民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星期三

文法管教育博士昱元
文章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