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再抗告
受文者:
最高法院院 玉山先生
地址:10048北市沙街一段六 :(02)23141160
日期:
中民一○六年七月五日星期三
再再抗告人(原告):
昱元 R103158446 男 44年12月7日 被人失中
被告:
被告一:文 高雄地方法院晴六股法官 (自己犯罪自己,累犯)
地址:80144 高雄市前金河路188 Tel:07-2161418
被告二:中和 高雄地方法院院 (自己犯罪自己,累犯)
地址:80144 高雄市前金河路188 :07-2161418
被告三:林孝 高雄地方法院晴四股官 (自己犯罪自己,累犯)
地址:80144 高雄市前金河路188 Tel:07-2161418
被告四:玉山 最高法院院 (知本案管非地方法院,教唆犯罪侵共犯,累犯) 地址:10048北市沙街一段六 :(02)23141160
被告五:李文 台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院
(知本案管非地方法院,教唆犯罪侵共犯,累犯)
地址:80402高雄市鼓山明三路586 : 07 552 3621
被告六:李育信 高雄地方法院晴七股法官
(知本案抗告管非地方法院,同事法官文包庇侵共犯,累犯)
地址:80144 高雄市前金河路188 Tel:07-2161418
被告七:定安 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知本案抗告管非地方法院,同事法官文包庇侵共犯,累犯)
地址:80144 高雄市前金河路188 Tel:07-2161418
被告八:君 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知本案抗告管非地方法院,同事法官文包庇侵共犯,累犯)
地址:80144 高雄市前金河路188 Tel:07-2161418
被告九:子文 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 (知本案抗告管非地方法院,同事法官文包庇侵共犯,累犯)
地址:80144 高雄市前金河路188 Tel:07-2161418
被告十:峻明 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 (知本案抗告管非地方法院,同事法官文包庇侵共犯,累犯)
地址:80144 高雄市前金河路188 Tel:07-2161418
案情:
高雄地方法院106年6月30日恐怖份子法官文於106年4月26日所106年度字第143裁定後,本事人依法向最高法院提出抗告,最高法院院玉山移原法院原法官文自己被告自己,再一次回抗告,重犯管法及法官利益避法,犯罪情重大,再依侵行判。官高公然自己犯案自己,累犯犯造公文湮自己犯罪及侵行。
高雄地方法院晴四股恐怖份子法官文累犯犯反利益避原、反理民事行注意事、不查案情、不庭、反者付原、躲在幕後扮演共同正犯集角色裁判、不准救助人不受法人保障,己身不正何以正人?:「混蛋!」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英九:「去的!」玩文字,毛令箭。阿公:「祖公祖!」逼人去劫。昱元:「台司法集!所『人』,很真『搞』,天理昭彰,人神共怒!不得好死,就在近日!」本人近日行文合持和平部(英:United Nations Peacekeeping Force)行人道救援行,前台「消破社公共致序及危害世界和平的『』恐怖」。
的:
依法候判
再再抗告明事:
一、撤枉法裁判高雄地方法院恐怖份子法官文所106年4月26日及106年4月26日所106年度字第143裁定,依法最高法院「法律」自行裁判。
二、因本案抗告法院台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院李文期容,恐怖份子法官文逾越限,有恃恐,明目自己犯案自己,直接回吃了案,目睽睽侵行硬,依法判真。
三、依法判恐怖份子法官文侵行:金按名、害身健康、增加等三,查、庭、、精算後判行。
四、用依法按者付原理。的,不是恐怖份子法官文「未,在程序上未先判原告」,所以起人必先裁判才理的恐怖份子法官陷阱,依法者付原理。民事法第78:「用,由之事人」明文定。
五、的:有待查、精算、庭、後判。
六、的:准予救助。按判例民 48 年 02 月 19 日裁判要旨:「事人起,於受判事之明,防明有利判之果,乃同他之明以,固非法所不,惟法院如其先位明有理由,明之部分,即可庸查加裁判。」本案本事人明「准予救助」。
七、裁判是必程式,但非先件,因法院不是有的短而」,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
一:高雄地方法院106年6月30日恐怖份子法官文於106年4月26日所106年度字第143裁定後,本事人依法向最高法院提出抗告,最高法院院玉山移原法院原法官文自己被告自己,再一次回抗告,重犯管法及法官利益避法,犯罪情重大。
二:本再再抗告人於中民106年5月23日提出「民事再抗告」最高法院院玉山,料玉山故意知法玩法案子移原法院原法官文自己被告自己,再一次回抗告吃案,民蔡英文司法改革怎越改越格,府清楚明白,
事、法律、行:
一、按有束力的判例:民 85年05月09日裁判字85年台抗字第260裁判要旨:「按原法院或判依民事法第四百九十第二之定,抗告有同法第四百八十三所定不得抗告之情形,所回抗告之裁定,抗告人仍得以抗告同法第四百八十三所定之情形理由提起再抗告。此,原法院或判於再抗告自不得再用同法第四百八十三之定以裁定回之,否即法。本件抗告人原法院上移送管之裁定,本得依同法第四百八十二定提起抗告,原法院其同法第四百八十三所定不得抗告之裁定,以裁定回其抗告後,抗告人回之裁定提起再抗告,依上明,原法院自不得更用同法第四百八十三之定回再抗告之裁定。乃原法院未及此,竟以上理由而回抗告人之再抗告,即有未合。」此,本案依法再抗告,司法植物人集派共犯被告台高雄地方法院恐怖份子法官中和、文,之情,本有束力的判例已明。更劣的是「文不准再抗告要索抗告新台1000元」,司法集派恐怖份子法官,毛令箭,愚民、欺民、民、害民,全同胞有目共睹,判。
二、台高雄地方法院恐怖份子法官中和、文把「可以抗告」判「不可以抗告」,枉法裁判:按民事法第77-1:「的之,由法院核定。核定的之,以起之交易;交易者,以原告就的所有之利益。法院因核定的之,得依查。第一之核定,得抗告。」上,不管是「起之交易」或是「原告就的所有之利益」,的由法院核定,法院因核定的之,得依查,法院之核定,得抗告。台高雄地方法院恐怖份子法官中和、文把「可以抗告」判「不可以抗告」,把「可以依查」判「不必主查」,造公文,欺人耳目。弘:「娘!」人性。:「混蛋!」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英九:「去的!」玩文字,毛令箭。阿公:「祖公祖!」逼人去劫。昱元:「台司法集!所『人』,很真『搞』,天理昭彰,人神共怒!不得好死,就在近日!」
三、未裁判者,不得以裁定回,司法植物人集派共犯被告台高雄地方法院恐怖份子法官中和、文,直接裁定回,反大法官解文。按民 67年7月7日字第 153 大法官解文:「提起抗告,未裁判者,判定期命其正,不得以裁定回,最高法院五十年台抗字第二四二判例,此意旨不符,惟法院就本案的未裁判,事人依法既得更行起,用上判例之定裁定。」未裁判者,不得以裁定回,本案司法植物人集派共犯被告台高雄地方法院恐怖份子法官中和、文以裁定回,枉法裁判事明。
四、「公民政治利公及社文化利公施行法」第4定:「各政府行使其,符合公有人保障之定,避免侵害人,保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促各人之。」本案司法植物人集派共犯被告台高雄地方法院恐怖份子院法官中和、法官文裁定回,反公有人保障,明目共犯侵害人,包庇官污吏,泯人性,禽不如,逍法外,在目。
五、「公民政治利公及社文化利公施行法」第5定:「各政府依行法令定之掌,、推及行公定事;其涉及不同掌者,相互理。政府各政府、非政府及人共同合作,以保及促公所保障各人之。」本案共犯被告台高雄地方法院恐怖份子院法官中和、法官文,新人事安排污,生解聘本事人。不但未避免侵害本事人人、未保本事人不受他人侵害,扮掩共同正犯角色,以分由,反「涉及不同掌者,相互理」。司法院刑事於中民106年6月14日文字刑三字第1060015720移文主旨明:「送昱元君告犯罪之106年6月7日『刑事告』影本1份,事管,移卓。正本:法部察司。」叫「相互理」?不,叫「上推卸任」「部自己看著」,本院上可不管。台司法院很大!
六、公民政治公第二十定:「人人在法上一平等,且受法平等保,所歧。在此方面,法禁止任何歧,保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以防因族、色、性、言、宗教、政或其他主、民族本源或社、、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本案共犯被告台高雄地方法院恐怖份子院法官中和、法官文,利新人事安排污,生解聘本事人。公然社岐、身分歧本事人,反公民政治公第第一:「人人皆有天之生存。此受法保障。任何人之生命得。」本案共犯被告台高雄地方法院恐怖份子院法官中和、法官文,故意瞎傻,本事人之天生存、本事人之生命,犯罪情性重大,依法判。
七、公民政治公第十七第一定:「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或通信,得或非法侵,其名及信用,亦得非法破。」第二定:「於此侵或破,人人有受法保之。」本案共犯被告台高雄地方法院恐怖份子院法官中和、法官文,利新人事安排污,以本事人「寄子件揭弊」解「行不」解聘本事人列永不用教,公然法破「本事人名及信用」,於此侵或破,人人有受法保之。不任院法官中和、法官文,共犯拒本事人「受法保之」,知法玩法,共犯污,人神共怒,不得好死!依法判。
八、不任院法官中和、法官文,共犯故意犯就服法第25定:「公立就服主取合身心障者及中高者之就,定期公告。」等畜生不但未「主取合本之就」,「主迫害本之就」,衣冠禽,有目共睹。
九、不任院法官中和、法官文,亦共犯犯就服法第4定:「民具有工作能力者,接受就服一律平等。」等司法流氓法官共犯安排新人事污,「有工作能力,不准工作」,公然反「接受就服一律平等」原,污真大!
十、不任院法官中和、法官文,更犯就服法第5定:「保障民就平等,雇主求人或所用工,不得以族、、言、思想、宗教、派、籍、出生地、性、性向、年、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或以往工身分由,予以歧。」等司法植物人、集派、恐怖份子法官,共犯「歧本法工作」,逍法外中,跋扈中。
十一、不任院法官中和、法官文,毒性作,就服法第24定:「主管下列自就人,定,致力促其就;必要,得相津或助金:一、力家者。二、中高者。三、身心障者。四、原住民。五、生活扶助中有工作能力者。六、期失者。七、其他中央主管有必要者。前定期,落其成效。第一津或助金之申格、金、期、源及其他相事之法,由主管定之。」本力家者、中高者、期失者,等禽不如不任院法官中和、法官文,不但未「相津或助金」,未「促本就」,迫害本就,就是集污利台司法已久的象,己身不正何以正人?判。
十二、按民95年09月21日法律字第 0950032539 有公避定疑明二,司法院字第 491 解略以:「……於公人之免分既限制法保障人民服公之利,自行正法律程序……。此,改公之身分或公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之人事行政行或基於公身分所生之公法上求遭受侵害者,仍依行政程序法之定之。……又本法第 33 第1 第 2 款定:公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事人得申避:…… 2、有具事,足其行有偏之虞者。其用具指明公事人有何具事足致公行有偏之虞,由公所本於判之。」公人利益突避法第5定:「本法所利益突,指公人行,得因其作或不作,直接或接使本人或其人取利益者。」因「提出告告官」(法)、「寄子件揭弊」(法秘密通),被曲解「行不」,96及97年被立澎湖科技大校林政(回台大造船系)停聘二年,98及99年立澎湖科技大校泉源以「聘任」理教育部「二次不聘」都被教育部回,回後校泉源未聘及依法半薪,可以教唆任校王反正法律程序在「校教」突然提出「教量分低」解「教不力」(校迫害自由及教自主),果教育部不查「校泉源未聘及未依法二年停聘期半薪事」,可以在100年12月27日同意「解聘」要求行文「列永不任教」,不任院法官中和、法官文前曾手本案,「有具事,足其行有偏之虞」,本事人因此申移管法院,不任院法官中和、法官文等意犯霸凌,硬到底,妖真夭!原法官的「依法判」就是「霸凌,行」!法官本身就是子,可以音播放教育民不要被。做喊捉!做喊捉!做喊捉!台窟就是司法院!台窟就是司法院!台窟就是司法院!
十三、如後:照理。
此 致
最高法院院 玉山先生 公
具人:文法管教育博士、留美研究所人案座主席、
革命研究院政治人才培班135期研究、美律
昱元博士 
文法管教育博士昱元
中民一○六年七月五日星期三
如后:第8至45

文法管教育博士昱元
民事再抗告
受文者:
最高法院院 玉山先生
地址:10048北市沙街一段六 :(02)23141160
日期:
中民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星期二
抗告人(原告):
昱元 R103158446 男 44年12月7日 被人失中
被告:
被告一:李文 台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院
地址:80402高雄市鼓山明三路586 : 07 552 3621
被告二:中和 高雄地方法院院
地址:80144 高雄市前金河路188 :07-2161418
被告三:文 高雄地方法院晴六股法官
地址:80144 高雄市前金河路188 Tel:07-2161418
被告四:林孝 高雄地方法院晴四股官
地址:80144 高雄市前金河路188 Tel:07-2161418
被告五:李育信 高雄地方法院晴七股法官
地址:80144 高雄市前金河路188 Tel:07-2161418
被告六:定安 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
地址:80144 高雄市前金河路188 Tel:07-2161418
被告七:君 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
地址:80144 高雄市前金河路188 Tel:07-2161418
被告八:子文 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
地址:80144 高雄市前金河路188 Tel:07-2161418
被告九:峻明 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
地址:80144 高雄市前金河路188 Tel:07-2161418
案:
高雄地方法院106年4月26日恐怖份子法官文所106年度字第143裁定,公然自己犯案自己,累犯犯造公文湮自己犯罪及侵行。
案情:
高雄地方法院晴四股恐怖份子法官文累犯犯反利益避原、反理民事行注意事、不查案情、不庭、反者付原、躲在幕後扮演共同正犯集角色裁判、不准救助人不受法人保障,己身不正何以正人?:「混蛋!」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英九:「去的!」玩文字,毛令箭。阿公:「祖公祖!」逼人去劫。昱元:「台司法集!所『人』,很真『搞』,天理昭彰,人神共怒!不得好死,就在近日!」本人近日行文合持和平部(英:United Nations Peacekeeping Force)行人道救援行,前台「消破社公共致序及危害世界和平的『』恐怖」。
的:
候判
再抗告明事:
一、撤枉法裁判高雄地方法院106年4月26日恐怖份子法官文所106年度字第143裁定裁定,依法最高法院「法律」自行裁判。
二、因本案抗告法院台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期容,恐怖份子法官文逾越限,有恃恐,明目自己犯案自己,直接回吃了案,目睽睽侵行,依法判真。
三、依法判恐怖份子法官文侵行:金按名、害身健康、增加等三,查、庭、、精算後判行。
四、用依法按者付原理。的,不是恐怖份子法官文「未,在程序上未先判原告」,所以起人必先裁判才理的恐怖份子法官陷阱,依法者付原理。民事法第78:「用,由之事人」明文定。
七、的:有待查、精算、庭、後判。
八、的:准予救助。按判例民 48 年 02 月 19 日裁判要旨:「事人起,於受判事之明,防明有利判之果,乃同他之明以,固非法所不,惟法院如其先位明有理由,明之部分,即可庸查加裁判。」本案本事人明「准予救助」。
九、「裁判是必程式,但非先件,因法院不是有的短而」,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壹、事、法律、行:
一、地方法院106年4月26日恐怖份子法官文所106年度字第143裁定裁定,自大,非抗告法院高等法院法官,竟然一手遮天,毛令箭,球兼裁判,伸手要,否吃案,上司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院李文期以作,任其大,螃蟹走路,跋扈,人神共怒,今依法再抗告,公平裁判,依法判。全世界唯一有、全台唯一有的台高雄地方法院「查庭」,堂而皇之「制治」,「集」也「集」在「民主法治社台」一支秀,假藉「司法立之名」行「司法毒立之」,愚民自愚,欺民自欺。台王八蛋法律系教授教出混蛋法官,蔡英文司法改革被改革象主,鬼拿,司法有救?其是「司法改革」,不如是「司法」,自己在位污安全下布局,上三尺有神明,人做天看,依法判。
二、台法院恐怖份子法官文,限自己犯案自己,涉及背信罪及造公文罪,然迫害本事人法,等恐份子法官文侵行罪明,判。
三、台高雄地方法院恐怖份子法官中和、文把「可以抗告」判「不可以抗告」,枉法裁判:按民事法第77-1:「的之,由法院核定。核定的之,以起之交易;交易者,以原告就的所有之利益。法院因核定的之,得依查。第一之核定,得抗告。」上,不管是「起之交易」或是「原告就的所有之利益」,的由法院核定,法院因核定的之,得依查,法院之核定,得抗告。台高雄地方法院恐怖份子法官中和、文把「可以抗告」判「不可以抗告」,造公文,欺人耳目。弘:「娘!」人性。:「混蛋!」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英九:「去的!」玩文字,毛令箭。阿公:「祖公祖!」逼人去劫。昱元:「台司法集!所『人』,很真『搞』,天理昭彰,人神共怒!不得好死,就在近日!」
四、按有束力的判例:民 85 年 05 月 09 日裁判字85年台抗字第260裁判要旨:「按原法院或判依民事法第四百九十第二之定,抗告有同法第四百八十三所定不得抗告之情形,所回抗告之裁定,抗告人仍得以抗告同法第四百八十三所定之情形理由提起再抗告。此,原法院或判於再抗告自不得再用同法第四百八十三之定以裁定回之,否即法。本件抗告人原法院上移送管之裁定,本得依同法第四百八十二定提起抗告,原法院其同法第四百八十三所定不得抗告之裁定,以裁定回其抗告後,抗告人回之裁定提起再抗告,依上明,原法院自不得更用同法第四百八十三之定回再抗告之裁定。乃原法院未及此,竟以上理由而回抗告人之再抗告,即有未合。」此,本案依法再抗告,司法植物人集派共犯被告台高雄地方法院恐怖份子法官中和、文,之情,本有束力的判例已明。更劣的是「文不准再抗告要索抗告新台1000元」,司法集派恐怖份子法官,毛令箭,愚民、欺民、民、害民,全同胞有目共睹,判。
五、未裁判者,不得以裁定回,司法植物人集派共犯被告台高雄地方法院恐怖份子法官中和、文,直接裁定回,反大法官解文。按民 67年7月7日字第 153 大法官解文:「提起抗告,未裁判者,判定期命其正,不得以裁定回,最高法院五十年台抗字第二四二判例,此意旨不符,惟法院就本案的未裁判,事人依法既得更行起,用上判例之定裁定。」未裁判者,不得以裁定回,本案司法植物人集派共犯被告台高雄地方法院恐怖份子法官中和、文以裁定回,枉法裁判事明。
六、的之,由法院核定,本案司法植物人集派共犯被告台高雄地方法院恐怖份子法官中和、文「受害原告自己上,否回起」,法罪。按民事法第77-1:「的之,由法院核定。核定的之,以起之交易;交易者,以原告就的所有之利益。法院因核定的之,得依查。第一之核定,得抗告。」上,不管是「起之交易」或是「原告就的所有之利益」,的由法院核定,法院因核定的之,得依查,法院之核定,得抗告。本案司法植物人集派共犯被告台高雄地方法院恐怖份子法官中和、文,造公文「不必依查」、「不得抗告」欺人耳目。弘:「娘!」人性。:「混蛋!」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英九:「去的!」玩文字,毛令箭。阿公:「祖公祖!」逼人去劫。昱元:「台司法恐怖份子集!所『人』,很真『搞』,天理昭彰,人神共怒!不得好死,就在近日!」
七、本案司法植物人集派共犯被告台高雄地方法院恐怖份子法官中和、文以未能明,即行回侵求,明目反判例,犯罪性重大。按有束力的判例字21年上字第972:「事人已明受有害而不能明害之,法院斟酌害之原因及其他一切情事,作自由心定其,不得以其未能明,即回其求。」本案司法植物人集派共犯被告台高雄地方法院恐怖份子法官中和、文以未能明,即行回侵求。弘:「娘!」人性。:「混蛋!」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英九:「去的!」玩文字,毛令箭。阿公:「祖公祖!」逼人去劫。昱元:「台司法集!所『人』,很真『搞』,天理昭彰,人神共怒!不得好死,就在近日!」
八、本案司法植物人集派共犯被告台高雄地方法院恐怖份子法官中和、文以「以原法院未救助,不必再行查,直接回救助申」,光天化日下,大包天反判例,犯罪性重大。按有束力的判例民 17 年 01 月 01 日17年字第93裁判要旨:「法院於事人救助,查其有力以准,第一已回之定,若於上後更,已事由明,上法院仍予以查,自不得以原法院未救助,遽其回。」本案司法植物人集派共犯被告台高雄地方法院恐怖份子法官中和、文,犯意,行分,欺人耳目,一起:「105年度字第20081裁定回救助定在案」,不懂「原法院未救助,上法院仍予以查」的「立原」,行移花接木欺人耳目吃案,霸凌性重大。本案司法植物人集派共犯被告台高雄地方法院恐怖份子法官中和、文,欠缺法律、不具法律知、反法律常、有一般人感同身受「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通的不任法官,可以在台良民84%不相信司法公平正,民蔡英文喊得震天「司法改革的在行式中」占著毛坑拉屎,也算是台奇。本案司法植物人集派共犯被告台高雄地方法院恐怖份子法官中和、文性造公文助虐,利,是民「型正在行式」,侵行,判。
九、按有束力的判例民 29 年 01 月 01 日29年抗字第179裁判要旨:「民事法第一百零七所事人力支出用,非事人全之,事人有而不能自由分者,如措款以支出用之信用技能,即力支出用。」本事人名「公用共有」祖土地持分二分之一,但依法「公用共有」不得「自由分」。欠缺法律、不具法律知、反法律常、有一般人感同身受「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通的本案司法植物人集派共犯被告台高雄地方法院恐怖份子法官中和、文,回救助,「枉法裁判」加害我法,但依招撞,逍法外,,判。
十、按有束力的判例民 69 年 04 月 18 日69年台抗字第175裁判要旨:「於救助,民事法第一百零九第二未定事人就之望,亦明,故事人不明之。至其是否之望,由法院依其自由意定之。」本「救助案」本事人「不明之」,法理昭彰。欠缺法律、不具法律知、反法律常、有一般人感同身受「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通的本案司法植物人集派共犯被告台高雄地方法院恐怖份子法官中和、文不依查,既使本事人已明,眼瞎「未明」,回救助,「枉法裁判」加害我法,招撞,逍法外,性重大,侵行,判。
十一、本案司法植物人集派共犯被告台高雄地方法院恐怖份子法官中和、文反理民事事件行注意事第1:按理民事事件行注意事第1:「法院收受人注意各之程式,遇事人送之不合程式,如住居所未明或未合法名者,加以指示其或回正;其未添具必要之本者,亦同。但事人不正者,仍收受,於面黏明其事由,俾法官注意。」本案司法植物人集派共犯被告台高雄地方法院恐怖份子法官中和、文「拒接受」所不合程式,直接退件,迫害本人罪。
十二、按民事法第436-2定:「於易程序之第二裁判,其上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所定之者,事人得以其用法有理由,向最高法院提起上或抗告。前上及抗告,除有定外,仍用第三第二章第三程序、第四抗告程序之定。」本案司法植物人集派共犯被告台高雄地方法院恐怖份子法官中和、文本案在高雄地方法院手中打,意蒙本人由上最高法院,己身不正,何以正人?
十三、按行政程序法第33:「高雄地方法院」裁判後的「抗告法院」就是「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李文」把本人抗告故意下「高雄地方法院」「司法集共同正犯被告高雄地方法院院中和及不任恐怖法官雨真」自行了,重犯行政程序法第33:「公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事人得申避一、有前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避者。二、有具事,足其行有偏之虞者。前申,其原因及事,向公所之,之明;被申避之公,於申得提出意。不服行政之回定者,得於五日提上覆,受理除有正理由外,於十日之置。被申避之公在其所就申事件准或回之定前,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必要置。公有前所定情形不自行避,而未事人申避者,由公所依命其避。」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院「李文」不但未要求「中和自行避」下「抗告教唆中和吃案」;本事人申「中和避」,渠等不但不「提出意」上「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覆,自行「球兼裁判回抗告要求不得抗告,要抗告新1000元」。「不得抗告,但要抗告新1000元」?是什理法?是什法?大家有目共睹「是牌司法集司法植物人恐怖份子法官愚民自愚法」,天理昭彰,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
十四、按有束力的判例字18年抗字第181判要旨:「定〈裁定〉亦得言之,不能定〈裁定〉不必言。」判例字19年上字第272判要旨:「理事之法院,其所判,本於造之言之。」判例字21上1406判要旨:「事之真,由事法院斟酌意旨及查之果,依自由心判之,苟其判不背法令,即不事人以空言指摘。」再按民事事件行注意事第121(判料):「第一、第二之判,原上本於事人之言之。事人所有之明及述以提供判料目的者,必於言以言之,始得判之基。以言提供之料,未於事人提出之,法院亦斟酌之;其未以言提出而於前或後提出之表明者,不得判之基。」按民事法第222:「法院判,斟酌全意旨及查之果,依自由心判事之真。事人已明受有害而不能明其、或已明有重大困者,法院酌一切情,依所得心定其。法院依自由心判事之真,不得背理及法。」「李文」包庇「中和等」未查、未庭、未,用想像及臆自由判事之真,重背理及法。大家有目共睹「是牌司法集司法植物人恐怖份子法官愚民自愚法」,天理昭彰,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
十五、共犯恐怖份子法官「李文」包庇「中和等」把「有利即有救」,判成「有利不救」:按司法院97.12.26.大法官字第653解文:「法第十六保障人民,指人民於其利遭受侵害,有求法院救之利(本院字第四一八解照)。基於有利即有救之原,人民利遭受侵害,必予向法院提起,求依正法律程序公平判,以及有效救之,此乃保障之核心容,不得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立法衡量案件之、性、政策目的及司法源之有效配置等因素,而就救循之、程序及相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授主管定命令限制者,符合法第二十三定,方法保障人民之意旨。」共犯恐怖份子法官「李文」包庇「中和等」官官相,身分低之受害人求法院救之利,犯背信罪及枉法裁判罪,天良,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
十六、共犯恐怖份子法官「李文」故意知有束力的判例92年台上字第69裁判,了官官相「中和等」,枉法裁判有目共睹。:按有束力的判例民92年01月16日裁判字92年台上字第69裁判要旨:「按家法第二第二後段所之公怠於行之消不作家任,自保理大人民保障而言,凡家制定法律之,不啻授推行公共政策之限,而保障人民生命、身及等法益,且法律主管行之作有明定,未予作或不作之裁量地,如管公怠於行行使公力,因具有法性、性及相因果,致特定人之自由或利遭受害者,即上消不作之家任。」主管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院「李文」的行作有明定,法律未予作或不作之裁量地,了官官相「中和等」,致使本事人之自由或利遭受害,共犯恐怖份子法官「李文」即起消不作之家任或侵行任。
十七、共犯恐怖份子法官「李文」故意知有束力的判例70年台上字第1561裁判,不法侵害侵行有目共睹:按有束力的判例(precedent)70年台上字第1561裁判要旨:「公政府公法上之,若公於行公,假公上之力,故意不法侵害其所服私法上之利者,仍非不得成立侵行。」再按民法第184:「因故意或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利者,害任。故意以背於善良俗之方法,加害於他人者亦同。反保他人之法律,致生害於他人者,任。」共犯恐怖份子法官「李文」的不法侵害本人私行,民事可求,判例及法已明。
十八、共犯恐怖份子法官「李文」包庇「中和等」枉法裁判,犯有束力的判例裁判字18年上字第371裁判欺罪:按有束力的判例裁判字18年上字第371裁判要旨:「民事法上所欺云者,欲相人陷於,故意示以不之事,令其因而意思之表示。」共犯恐怖份子法官「李文」故意本案在「中和等」手中打,不查庭,欺本受害人「按民事法第78定起者付原」,事上民事法第78定「者付原」,是以不之事,蓄意令本受害人因其而意思表示,欺行有目共。
十九、共犯恐怖份子法官「李文」包庇「中和等」犯有束力的判例48年台上字第187:按有束力的判例民48年02月19日裁判字48年台上字第187裁判要旨:「事人起,於受判事之明,防明有利判之果,乃同他之明以,固非法所不,惟法院如其先位明有理由,明之部分,即可庸查加裁判。」共犯恐怖份子法官「李文」包庇「中和等」大不甩「先位明」,更悍然拒「明」,不查、不庭、不、不造裁定文後再吃案金,台土的超集就是司法院司法植物人法官,己身不正,何以正人?
二十、共犯恐怖份子法官「李文」包庇「中和等」故意知有束力的判例93年台上字第851裁判,既是成立刑法上罪,也是民事上不法侵害本事人之名:按有束力的判例93年台上字第851裁判要旨:「刑法上罪之成立,以行人之行出於故意限;民法上不法侵害他人之名,不行人之行出於故意或失,均害任,此民法第一百八十四第一前段及第一百九十五第一之定自明。」共犯恐怖份子法官「李文」包庇「中和等」法裁判成立刑法上之罪,亦成立民事上侵害本事人名事,害任。
二十一、共犯恐怖份子法官「李文」包庇「中和等」法裁判,抹黑、栽、嫁,人一生,然妨害名:按有束力的判例90年台上字第646裁判要旨:「民法上名之侵害非即刑法之罪相同,名有受害,以社上人是否作判之依,苟其行足以使他人在社上之受到,不其故意或失,均可成侵行,其行不以於社必要,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之。」恐怖份子共犯台高等法院院法官「李文」包庇「高雄地方法院院中和等」法裁判,抹黑、栽、嫁,我一生,然妨害本人名,害任。
二十二、恐怖份子共犯台高等法院院法官「李文」包庇「高雄地方法院院中和等」法裁判,不法侵害本人之利,致使身健康受害:按有束力的判例裁判字39年台上字第987裁判要旨:「因故意或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利者,害任,此在民法第一百八十四第一定甚明。所利,指一切私而言,故因身上所受害致生上之害者,然包括在。」再按有束力的判例19年上字第1152裁判要旨:「不法侵害人之身或健康,不限於因此失或少能力,始害之任,即其侵害程度,尚不至因而有上之失,亦得求相之金。」「李文」包庇「中和等」法裁判,本人忿怒,免疫力下降,身有不感,健保法院制行中,人人救天,大的恐怖份子共犯台高等法院院法官「李文」包庇「高雄地方法院院中和等」法裁判,造人,害我身健康,害任判例已明。
二十三、恐怖份子共犯台高等法院院法官「李文」包庇「高雄地方法院院中和等」法裁判,侵犯私,事人增加:按裁判字94年台上字第104裁判要旨:「於侵行害之求,固以受有上之害成立要件,惟所上之害,原不以之上少者限,於增加之情形,亦足之。」法院查、庭、、判增加情形。
二十四、恐怖份子共犯台高等法院院法官「李文」包庇「高雄地方法院院中和等」「逾越限」法裁判:「事或格事法官」有限不做「查事真相判」、有限「茶伸手口被查」、有限曲解法令「枉法裁判」、有限「用假程序正湮被告高官犯罪迫害人」、有限「裁判枉法裁判上更」、有限「武不救助」、有限「把法院成法店利」、有限「造公文回法官避案」、有限「球兼裁判,被申避自己回不必避」、更有限「反世界人宣言大公」。欠缺法律、有法律知、反法律常、不在意一般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通的恐怖份子共犯台高等法院院法官「李文」包庇「高雄地方法院院中和等」「吃香喝辣、混吃等死,玩弄、跋扈,欺人耳目、螃蟹走路,泯人性、殃民,天理不容、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
二十五、法第二十四明文定:「凡公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利者,除依法律受戒外,刑事及民事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害,得依法律向家求。」按公服法第6:「公不得假借力,以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不得利用上之,加害於人。」公服法第22:「公有反本法者,按情重,分予以,其犯刑事法令者,依各法令。」公服法第23:「公有反本法之行,管官知情而不依法置者,受。」有束力的判例(precedent)70年台上字第1561裁判要旨:「公政府公法上之,若公於行公,假公上之力,故意不法侵害其所服私法上之利者,仍非不得成立侵行。」按民法第184:「因故意或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利者,害任。故意以背於善良俗之方法,加害於人者亦同。反保他人之法律,致生害於他人者,任。」恐怖份子共犯台高等法院院法官「李文」包庇高雄地方法院院法官「中和」的不法侵害本人私行,民事可求,判例及法已明。
、其共犯被告部份法官自行卷查或庭
此 致
最高法院 公
具人:文法管教育博士、留美研究所人案座主席、
革命研究院政治人才培班135期研究、美律
昱元博士
如后:第10至19。

文法管教育博士昱元
民事再抗告
受文者:
高雄地方法院院 中和
地址:80144高雄市前金河路188 :07 216 1418
送
台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院 李文 80402高雄市鼓山明三路586
: 07 552 3621
日期:
中民一○六年三月十八日星期六
案:
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字第 2081 恐法官文民事裁定 晴四股
的:
候判果
上原告:
昱元博士 R103158446 男 44, 12, 7 被污的政府迫害失中
通:71799台南政16-35信箱
被上被告:
定安、君、子文、峻民、李育信
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字第 2081 恐法官文查庭民事裁定容故意匿被告身份,彰黑箱作人,一手遮天吃案。
上之明:
一、撤泯人性、殃民的法裁判。
二、偏判利益避。
三、依法召庭後判。
四、遵守者付原。
五、准予的:救助。
事、法律、行:
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字第 2081恐法官文裁定抗告回,枉法裁判剖析如下:
一、恐法官文把「可以抗告」判「不可以抗告」,枉法裁判一:按民事法第77-1:「的之,由法院核定。核定的之,以起之交易;交易者,以原告就的所有之利益。法院因核定的之,得依查。第一之核定,得抗告。」上,不管是「起之交易」或是「原告就的所有之利益」,的由法院核定,法院因核定的之,得依查,法院之核定,得抗告。恐法官文把「可以抗告」判「不可以抗告」,造公文,欺人耳目。弘:「娘!」人性。:「混蛋!」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英九:「去的!」玩文字,毛令箭。阿公:「祖公祖!」逼人去劫。昱元:「台司法集!所『人』,很真『搞』,天理昭彰,人神共怒!不得好死,就在近日!」
二、恐法官文把「抗告」判「上」,枉法裁判二:恐法官文所用法民事法第495-1第1「抗告,除本有定外,用第三第一章之定。」、民事法第442第1「提起上,如逾上期或於不得上之判而上者,原第一法院以裁定回之。」恐法官文把「抗告」「上」理,欺全天下人。欠缺法律、有法律知、反法律常、不在意「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通的共同正犯司法植物人恐法官文,泯人性,殃民,侵行。
三、恐法官文把「每元徵收九十元」判「每元徵收一百元」,枉法裁判三:恐法官文引用民事法第77-13 定:「因而起,其的之金或在新十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元至一百元部分,每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元至一千元部分,每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元至一元部分,每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元至十元部分,每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元部分,每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不元者,以元算。」本案的著「候判果」或「新台10000000元」,若恐法官文核定「新台10000000元」,依法也只「新台90000元」,文配合共同正犯被告查庭同事法官李育信等巧取豪我,索「新台100000元」台司法集牌上市中,不要!
四、恐法官文把「本案不得及本案有」,判「本案可以及本案涉之」,枉法裁判四:文引用民事法第95:「本之定,於法院以裁定本案或本案涉之者用之。」恐法官文不字又不生,可以霸凌辜逍法外。
五、恐法官文把「用由之事人」,判「用由受害原告起人」,引用法自打嘴巴,枉法裁判五:恐法官文引用民事法第78:「用,由之事人。」行「用,由受害起原告。」恐法官文神有病,自以是正常人。
六、恐法官文引用法,曲解法,枉法裁判六:恐法官文引用民事法民事法第495-1第1:「抗告,除本有定外,用第三第一章之定。」、民事法第442第1:「提起上,如逾上期或於不得上之判而上者,原第一法院以裁定回之。」、民事法第95:「本之定,於法院以裁定本案或本案涉之者用之。」、及民事法第78:「用,由之事人。」前已述,用法、曲解法,非「依法判」而是「枉法裁判」。
七、恐法官文「反保他人之法律,有失」,枉法裁判七:按有束力的判例66年台上字第1015裁判要旨:「反保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失,民法第一百八十四第二有明文定。」共同正犯司法植物人恐法官文的心不正,扮演司法集角色,然有失,侵行。
八、恐法官文「故意不法侵害良民私法上之利,成立侵行」,枉法裁判八:按有束力的判例裁判字70年台上字第1561裁判要旨:「公政府公法上之,若公於行公,假公上之力,故意不法侵害其所服私法上之利者,仍非不得成立侵行。」台高雄地方法院恐法官文,法裁判,成立侵行,殃民,天理昭彰、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
九、恐法官文反「提起抗告,未裁判者,不得以裁定回」,枉法裁判九:按民 67年7月7日字第 153 大法官解文:「提起抗告,未裁判者,判定期命其正,不得以裁定回,最高法院五十年台抗字第二四二判例,此意旨不符,惟法院就本案的未裁判,事人依法既得更行起,用上判例之定裁定。」未裁判者,不得以裁定回,本案司法集共同正犯恐法官文裁定回,本人不得不「更行起」。恐法官文浪家源,迫害受害人法人,枉法裁判事明。
十、恐法官文把「有利即有救」,判成「有利不救」,枉法裁判十:按司法院97.12.26.大法官字第653解文:「法第十六保障人民,指人民於其利遭受侵害,有求法院救之利(本院字第四一八解照)。基於有利即有救之原,人民利遭受侵害,必予向法院提起,求依正法律程序公平判,以及有效救之,此乃保障之核心容,不得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立法衡量案件之、性、政策目的及司法源之有效配置等因素,而就救循之、程序及相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授主管定命令限制者,符合法第二十三定,方法保障人民之意旨。」恐共犯法官文故意官官相,身分低之受害人求法院救之利,犯背信罪及枉法裁判罪天良,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
十一、恐法官文「逾越限」,枉法裁判十一:「事或格事法官」有限不做「查事真相判」、有限「茶伸手口被查」、有限曲解法令「枉法裁判」、有限「用假程序正湮被告高官犯罪迫害人」、有限「裁判枉法裁判上更」、有限「武不救助」、有限「把法院成法店利」、有限「造公文回法官避案」、有限「球兼裁判,被申避自己回不必避」、更有限「反世界人宣言大公」。欠缺法律、有法律知、反法律常、不在意一般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共的共同正犯恐法官文,吃香喝辣、混吃等死,玩弄、跋扈,欺人耳目、螃蟹走路,泯人性、殃民,天理不容、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
十二、共同正犯恐法官文「行共同,依法任」,枉法裁判十二:按有束力的判例裁判字:66年台上字第2115裁判要旨:「人因共同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利者,依法任,苟各行人之失均其所生害之共同原因,即所行共同,亦足成立共同侵行。」共同正犯司法植物人恐法官文,任:
十三、共同正犯恐法官文所「高雄地方法院 105 年字第 2081裁定故意匿被告身份,彰黑箱作,一手遮天吃案,枉法裁判十三:因何事?被告是?有何?依什法起?恐法官文」故意匿真相,完全一手遮天,反法律明性原,共犯霸凌台良民罪明。
十四、恐法官文「反保他人之法律,然有失」,枉法裁判十四:按有束力的判例66年台上字第1015裁判要旨:「反保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失,民法第一百八十四第二有明文定。」恐法官文的心不正,扮演司法集角色,然有失,侵行。
十五、恐法官文「假公上之力,故意不法侵害私法上之利,成立侵行」,枉法裁判十四:按有束力的判例裁判字70年台上字第1561裁判要旨:「公政府公法上之,若公於行公,假公上之力,故意不法侵害其所服私法上之利者,仍非不得成立侵行。」恐法官文法裁判,成立侵行,在目,殃民,不得好死!
十六、恐法官文「造就司法改革故,迷不悟逍法外中」,枉法裁判十六:蔡英文司法改革越改越格,恐法官文居功厥,行司法集角色,犯罪事如下:
〈一〉司法在「解人民」,台司法「繁殖人民」,拼。
〈二〉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台司法「有才能上法院」,污。
〈三〉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台司法「分案易程序、普通程序大小眼」,污考量。
〈四〉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台司法「不聘律,最高法院不事」,利律,行法官。
〈五〉判基楚以法庭主,台法官「不庭就裁判」,人不必管。
〈六〉「依法判」,台法官「造法名、出法容」判,自欺欺人,自愚愚人。
〈七〉世界上最大集就是「台政府」,「集也集」治。
英如下:
Two doctorates in Language Education and International Law in U.S.A. and U.K.
Chairman of the Symposium on Cross - Straits Relations for Graduates in U.S.A
Quality Researcher in the Political Personnel Training Program No. 135 at
Revolutionary Practice Research Institute in Taiwan
Consultant of American Lawyers
Dr. Yuan Chen Comments on Judicial Reform in Taiwan
March 17, 2017,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Taiwan
An Overview on Judicial Reform in Taiwan, to Change for the Worst
First, the duties of the courts are to "solve people's problems" all over the world, but judges in Taiwan to "breed unfair people's issues and create more problems to match fake business performance.”
Second, "everyone is equal" in front of laws, but judges in Taiwanese courts practice “money talks” and only money comes first and then you can go to the courts in order to attain corruption purpose.”.
Third, "everyone is equal" when facing laws, but judges in Taiwanese courts practice "simple procedure and general procedure to divide cases based on money value, doing unfair things for corruption consideration.”
Fourth, "equality for all" in front of laws, but the Supreme Court in Taiwan practices “no lawyer, no work” to let judges gain the corruption opportunities through lawyers and obtain lawyers’ endorsements of illegal judgments.
Fifth, the courts judgments are based on debates in the courts, but Taiwan judges practice "no court debate on the verdict to ignore the human rights intentionally."
Sixth, “judgment by law is a common sense,” but the Taiwan judges practice "fabricating law name and betraying the contents of the law" to deceive money and “playing the role of the perpetrators of fraud group” to fool themselves and fool around people.
Seventh, the world's largest fraud group is the "Taiwan government" and public servants specialize in "centralizing public powers and money” to implement the totalitarian rule against democratic country."
A shame on you, guys! Human beings trash! Step down, please.
十七、恐法官文「害本受害起原告主控」,枉法裁判十六:
〈一〉基於私法自治原,事人可以自由分其私法上的利。故就私法上的利生,事人起否,在什於何人起,以及於何情下,原上亦由事人主控制,而非法院公力可以代主。因此,除了解的方式可以由事人自行定之以外,於判象,亦即的的及容亦由事人自行定以尊重其程序主及程序分。共同正犯被告法官了受害者,逾越限枉法裁定,反理法,罪。
〈二〉程序的始的始是因事人的起行所致,若起,民事程序法始,法中所「,即裁判」、「原告,法官」、以及所的「不告不理原」便是分主在程序始的原理原。本起案已始程序,共同正犯被告法官了受害人,逾越限枉法裁定,擅自束程序,反理法,罪。
〈三〉程序的於程序是何人行(事人)、接受判的何(的)皆由事人加以定,法院受到事人意思的拘束,若法院就事人所未明的事下判,造成「外裁判」的情生。反之,若法官事人明事不分青皂白悍然拒,反「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原,法官然反「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原,侵行求可另案提出,共同正犯被告法官了受害者,共同正犯,罪。
〈四〉程序的的,亦可由事人加以控制,事人可以自由的撤回或是上,亦能在中行、、上和解的行,原告重申法不容任由法官踏,共同正犯被告法官了受害者,害再抗告人,有目共睹。
〈五〉「法第十六保障人民,指人民於其利遭受侵害,有求法院救之利(本院字第四一八解照)。基於有利即有救之原,人民利遭受侵害,必予向法院提起,求依正法律程序公平判,以及有效救之,此乃保障之核心容(本院字第三九六、第五七四解照),不得因身分之不同而予以(本院字第二四三、第二六六、第二九八、第三二三、第三八二、第四三0、第四六二解照)。立法衡量案件之、性、政策目的及司法源之有效配置等因素,而就救循之、程序及相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授主管定命令限制者,符合法第二十三定,方法保障人民之意旨(本院字第一六0、第三七八、第三九三、第四一八、第四四二、第四四八、第四六六、第五一二、第五七四、第六二九、第六三九解照)。」恐法官文只懂得「伸手要」、只懂得「加害受害人」、只懂得「人祖」、只懂得「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知「法保障人民之意旨」、知「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之感同身受;弘「娘!」「混蛋!」英久「去的!」阿公「祖公祖!」不得好死,指日可待。
十八、明明要求明「的」就是要「未先判先」,司法集共犯法官文造公文「於裁判徵收已由法律定金,涉的核定」,集法官蒜,自欺欺人,自愚愚人,枉法裁判,在此。法官文如果到超商偷西吃被逮,一定「我肚子,涉偷」。
十九、理民事事件行注意事第1:「法院收受人注意各之程式,遇事人送之不合程式,如住居所未明或未合法名者,加以指示其或回正;其未添具必要之本者,亦同。但事人不正者,仍收受,於面黏明其事由,俾法官注意。」恐法官文「拒接受」,迫害本人。
二十、理民事事件行注意事第5:「法院收受後,即下列理:(一)收受事人後,即分案;收受或明而分案者,亦同。(二)收受其他於之,送承法官或民事庭,由法院其他官。」恐法官文未「立即分案」,也未「送承法官或民事庭」,而是以「集集」主信仰,由「法院查庭法官」反利益避,未先判受害起原告先交裁判,否退件。
此 致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呈
最高法院 公
具人:文法管教育博士、留美研究所人案座主席、
革命研究院政治人才培班135期研究、美律
昱元博士
中民一○六年三月十八日星期六
如后:第8至第9。

文法管教育博士昱元

文法管教育博士昱元
民事起
:
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文105年度字第2081裁定。
受文者:
嘉地方法院
地址:60072嘉市林森路282 :05-278 3671
日期:
中民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星期日
原告:
昱元R103158446 男 44年12月7日 被法人失中
被告:
被告一:文 高雄地方法院晴六股法官
地址:80144 高雄市前金河路188 Tel:07-2161418
被告二:林孝 高雄地方法院晴四股官
地址:80144 高雄市前金河路188 Tel:07-2161418
被告三:李育信 高雄地方法院晴七股法官
地址:80144 高雄市前金河路188 Tel:07-2161418
被告四:定安 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
地址:80144 高雄市前金河路188 Tel:07-2161418
被告五:君 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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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六:子文 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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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七:峻明 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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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晴四股查庭法官文,反偏判利益避原、知「者付原」、逾越限回救助、迫害本人法、逆大公,利污升官,泯人性,殃民,天理昭彰,不得好死,依「事」掌,查庭後判。
壹、法官文恐吃案事、法律、如下:
一、法官文故不利益避,好同事李育信法官,法事明:行政程序法第33定:「公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事人得申避一、有前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避者。二、有具事,足其行有偏之虞者。前申,其原因及事,向公所之,之明;被申避之公,於申得提出意。不服行政之回定者,得於五日提上覆,受理除有正理由外,於十日之置。被申避之公在其所就申事件准或回之定前,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必要置。公有前所定情形不自行避,而未事人申避者,由公所依命其避。」院中和未命民事庭法官文避,教唆光天化日化作弊、不任法官文未提出意,完全未依法裁判,法官文、司法集派流氓法官李育信、法官文中,妖真夭!
二、按民95年09月21日法律字第 0950032539 有公避定疑明二,司法院字第 491 解略以:「……於公人之免分既限制法保障人民服公之利,自行正法律程序……。此,改公之身分或公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之人事行政行或基於公身分所生之公法上求遭受侵害者,仍依行政程序法之定之。……又本法第 33 第1 第 2 款定:公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事人得申避:…… 2、有具事,足其行有偏之虞者。其用具指明公事人有何具事足致公行有偏之虞,由公所本於判之。」公人利益突避法第5定:「本法所利益突,指公人行,得因其作或不作,直接或接使本人或其人取利益者。」因「提出告告官」(法)、「寄子件揭弊」(法秘密通),被解「行不」,96及97年被立澎湖科技大校林政(回台大造船系)停聘二年,98及99年立澎湖科技大校泉源以「聘任」理教育部「二次不聘」都被教育部回,回後校泉源未聘及依法半薪,可以教唆任校王反正法律程序在「校教」突然提出「教量分低」解「教不力」(迫害自由、教自主),果教育部不查「校泉源未聘及未依法二年停聘期半薪事」,可以在100年12月7日同意「解聘」要求行文「列永不任教」,不任法官李育信、文前手本案,「有具事,足其行有偏之虞」,渠等意犯霸凌硬到底,胡八道旨,妖真夭!
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7月19日105年度救字第39裁定,明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判法官邱政、法官永宋、法官慧娟等法官秋津、法官李明、法官季芬、法官文沆瀣一累犯勾,共同正犯夥立澎湖科技大校王、立澎湖科技大兼校教主席弘志、立澎湖科技大人事主任郭春、立澎湖科技大人管院兼院教主席王明、立澎湖科技大外系主任兼系教主席王月秋、立澎湖科技大申主席俞克、立澎湖科技大人事室冒充法光志、立澎湖科技大前任校泉源、立澎湖科技大前前任校林政、立澎湖科技大前人管院兼院教主席兼系及校教委蔡明惠等共犯解聘通教的深良教本人昱元博士,列永不任教,犯刑法第211造公文罪、犯刑法第165湮罪、犯刑法第304妨害人行使利罪、犯刑法第342背信罪、犯刑法第277害人健康罪等,依法追究共同正犯派民事任,以符「有就有,相符」及「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原。
四、「105年度字第2081」何指?未明?到底是何年、何月、何日所提的起?因什事?告了什人?有何力不足?法官文匿案情。把「事」「家事」;把「家法」「法」用。昏庸、愚昧、知?是自愚愚人、自欺欺人?法官李育信、文什家家酒?大概自己也不知道?台司法一群神病,逍法外中!
五、立澎湖科技大教申委105年3月16日申及立澎湖科技大105年1月4日函,明了立澎湖科技大校王、立澎湖科技大兼校教主席弘志、立澎湖科技大人事主任郭春、立澎湖科技大人管院兼院教主席王明、立澎湖科技大外系主任兼系教主席王月秋、立澎湖科技大申主席俞克、立澎湖科技大人事室冒充法光志、立澎湖科技大前任校泉源、立澎湖科技大前前任校林政、立澎湖科技大前人管院兼院教主席兼系及校教委蔡明惠等共犯,事,用法,夥共犯抹黑、栽、嫁,通教的深良教本人昱元博士的法人,渠等忝不知的教育人表,天理昭彰,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法官文、法官君、法官峻明、法官子文「非是可即查之」,真是「天人」神病裁定!
六、有原因事?起明共犯被告故意湮被告犯罪侵事如下:教育部包庇立澎湖科技大(澎科大)犯「密罪」及「制罪」:以本人「寄子件校法行政害本人人」由,解本人「信件」「行不」;事上校犯「密罪」,因子件是法定「秘密通」。以本人「告法官」由,解本人「」「行不」;事上校犯「妨害名罪」,因「告法官」,一是本人法定「」,二「社公共秩序」人人必挺身的公行。「校」教在「系」及 「院」教未曾提情形下,突然提出「教量分低」解「教不力」;事上校犯「密罪」,因「教量分」本人生密料,也妨害本人教自主及自由。又「校」教逾越限,因「校」教依法「法律」,法律提出新。的事情,「行政院申及委法律教授及律」,依法「否定行政分」,案回「公法契」或「定行政分定行政救」;未料渠等上流社中的下流衣冠禽教授及律「本案非行政分,所以行政救」,回,明明是「行政分」逾越 「公法契」限,「行政分」的事,公然反「行政禁止原」。「行政院申及禽不如的委教授及律」,假真,最高行政法院恐法官鑫、慧娟、金、汪卿、怡等故意一手遮天湮被告犯罪。想到法官耀光、沈南、淑玲、林埔、小康等「司法植物人」也不做「上述明之查」,直接以「未提出能即查之,以明其主真,其即不准,予回」。法官故意不懂「有100%的希望案子」,台「知法官殃民中」,法官法裁判罪明。法官文、法官李育信、法官君不但目中人,目不丁,故意找碴原告,非常跋扈,完全不任,法官文、法官李育信、法官君「非是可即查之」,神病裁定!
七、有求基?何「求基」?求基大概可以分物上和上,物上的求基乃基於物而。而之求基又可分:基於契而生之求基、的各契求、和侵行。起明:按有束力的判例(precedent)70年台上字第1561裁判要旨:「公政府公法上之,若公於行公,假公上之力,故意不法侵害其所服私法上之利者,仍非不得成立侵行。」被告不法侵害本人私行,民事可求,判例已明,不得吃案。所「束力」指法院案件所作成之判,宣示而外表;不宣示者公告主文而外表,此,判之法院即受其束,不得任意自行撤或更之,以持法院之威信及裁判之效力。法官文、法官李育信、法官君不但目中人,目不丁,故意威,找碴原告,非常跋扈,完全不任,法官文、法官李育信、法官君「非是可即查之」,神病裁定!
八、按有束力的判例民 17 年 01 月 01 日17年字第93裁判要旨:「法院於事人救助,查其有力以准,第一已回之定,若於上後更,已事由明,上法院仍予以查,自不得以原法院未救助,遽其回。」本案被告法官邱政、法官永宋、法官慧娟,法官秋津、法官李明、法官季芬、法官李育信、法官君等犯意,行分,欺人耳目,一起:「105年度救字第98裁定回救助定在案」,不懂「原法院未救助,上法院仍予以查」的「立原」,行移花接木欺人耳目吃案,霸凌性重大。本案被告法官邱政、法官永宋、法官慧娟,法官秋津、法官李明、法官季芬、法官李育信、法官君、法官文等,、知、欠常、有一般人感同身受「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不任法官,占著毛坑拉屎?司法集性造公文助虐,利,是民「型正」?侵行,判。
九、按有束力的判例民 69 年 04 月 18 日69年台抗字第175裁判要旨:「於救助,民事法第一百零九第二未定事人就之望,亦明,故事人不明之。至其是否之望,由法院依其自由意定之。」本「救助案」本事人「不明之」,有拘束力的判例明示。本案「司法植物人」被告法官邱政、法官永宋、法官慧娟,法官秋津、法官李明、法官季芬、法官李育信、法官君、法官文等,不主查,主「眼瞎不予救助,主湮被告犯罪」,知法犯法,玩弄,泯人性,殃民,性重大。
十、按有束力的判例台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五年度抗字第一一一四判例:「按人民有之,既法第十六所定,而於救助之制定,不外旨在保障法上人民而,提出救助之,依上明原得以之望理由予以裁定回地,而竟之回救助之裁定,其用之民事法第一○七但定之法律,妨人民之行使,殊有法第十六人民有之之定。」本人正式提出「救助」,法官然不得回,「妨本人之行使」,以致重「法第十六人民有之之定」。「司法植物人」本案被告法官邱政、法官永宋、法官慧娟,法官秋津、法官李明、法官季芬、法官李育信、法官君、法官文等恐取,言「不就不案」,可是「了又枉判」,司法集污利自我拼事在目。
十一、按有束力的判例台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五年度抗字第一一一四判例也指出:「……依民事法第一○七但,之望者不在此限之定而回救助之裁定,然之之望如何,乃本之判,殊非以救助程序所能武,以阻人民之正行使。按人民有之,既法第十六所定,而於救助之制定,不外旨在保障法上人民而,提出救助之,依上明原得以之望理由予以裁定回地,而竟之回救助之裁定其用之民事法第一○七但定之法律,妨人民之行使,殊有法第十六人民有之之定。」本人正式提出「救助」,希望如何,乃本之判,非以救助程序所所能武,以阻本人之正行使,想到「司法植物人」本案被告法官邱政、法官永宋、法官慧娟,法官秋津、法官李明、法官季芬、法官李育信、法官君、法官文等「未先判」,有原理。如果「未先判希望」,要事人先裁判,那就是不折不扣的司法集行,枉法裁判越多,法院可以取越多裁判,司法公平正本背道而,法院成了「法店」,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理法?本「司法植物人」被告法官邱政、法官永宋、法官慧娟,法官秋津、法官李明、法官季芬、法官李育信、法官君、法官文等「不承」、「不否」、「不理」、「不理」,藐本人人,心不正,假借愚民、欺民、害民,民,扮演司法集角色,泯人性,殃民,性重大。
十二、按有束力的判例民 29 年 01 月 01 日29年抗字第179裁判要旨:「民事法第一百零七所事人力支出用,非事人全之,事人有而不能自由分者,如措款以支出用之信用技能,即力支出用。」本事人名「公用共有」祖土地持分二分之一,但依法「公用共有」不得「自由分」,、知、欠常、有一般人感同身受「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本案被告法官邱政、法官永宋、法官慧娟,法官秋津、法官李明、法官季芬、法官李育信、法官君、法官文等相不任,但依招撞,回救助,「枉法裁判」加害我法,侵行逍法外,判。
十三、按有束力的判例民 70 年 06 月 11 日70年台上字第2007裁判要旨:「判基之料,提示造後,始得本於之果加以斟酌。」共犯被告「司法植物人」法官邱政、法官永宋、法官慧娟,法官秋津、法官李明、法官季芬、法官李育信、法官君、法官文等逾越限,背法令判,失重大,判。
十四、按有束力的判例66年台上字第1015裁判要旨:「反保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失,民法第一百八十四第二有明文定。」「司法植物人」被告法官邱政、法官永宋、法官慧娟,法官秋津、法官李明、法官季芬、法官李育信、法官君、法官文等犯就服法第 25 定:「公立就服主取合身心障者及中高者之就,定期公告。」共犯被告「司法植物人」法官邱政、法官永宋、法官慧娟,法官秋津、法官李明、法官季芬、法官李育信、法官君、法官文等不但未「主取合本之就」,「主迫害本之就」,禽不如,畜牲。共犯被告「司法植物人」法官邱政、法官永宋、法官慧娟,法官秋津、法官李明、法官季芬、法官李育信、法官君、法官文等亦犯就服法第 4 定:「民具有工作能力者,接受就服一律平等。」共犯被告「本有工作能力,不准工作」,公然反「接受就服一律平等」原。共犯被告「司法植物人」法官邱政、法官永宋、法官慧娟,法官秋津、法官李明、法官季芬、法官李育信、法官君、法官文等更犯就服法第 5 定:「保障民就平等,雇主求人或所用工,不得以族、、言、思想、宗教、派、籍、出生地、性、性向、年、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或以往工身分由,予以歧。」共犯被告「司法植物人」法官邱政、法官永宋、法官慧娟,法官秋津、法官李明、法官季芬、法官李育信、法官君等禽不如共「歧本法工作」。共犯被告「司法植物人」法官邱政、法官永宋、法官慧娟,法官秋津、法官李明、法官季芬、法官李育信、法官君、法官文等毒性作,就服法第 24 定:「主管下列自就人,定,致力促其就;必要,得相津或助金:一、力家者。二、中高者。三、身心障者。四、原住民。五、生活扶助中有工作能力者。六、期失者。七、其他中央主管有必要者。前定期,落其成效。第一津或助金之申格、金、期、源及其他相事之法,由主管定之。」本力家者、中高者、期失者,共犯被告不但未「相津或助金」,未「促本就」,迫害本就,集污利流治失重大,判。
十五、按司法院97.12.26.大法官字第653解文:「法第十六保障人民,指人民於其利遭受侵害,有求法院救之利。基於有利即有救之原,人民利遭受侵害,必予向法院提起,求依正法律程序公平判,以及有效救之,此乃保障之核心容。立法衡量案件之、性、政策目的及司法源之有效配置等因素,而就救循之、程序及相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授主管定命令限制者,符合法第二十三定,方法保障人民之意旨。」想到勾的共同正犯法官:法官邱政、法官永宋、法官慧娟,法官秋津、法官李明、法官季芬、法官李育信、法官君、法官文等,犯意,行分,欺人耳目,一起:「有利即有救是理想,非,故意官官相,湮高官犯罪,不必查事,也不用庭,直接退案,害原告救,犯背信罪及枉法裁判罪在目,那又怎?」
十六、按公民政治公第二十定:「人人在法上一平等,且受法平等保,所歧。在此方面,法禁止任何歧,保人人享受平等而有效之保,以防因族、色、性、言、宗教、政或其他主、民族本源或社、、出生或其他身分而生之歧。」想到勾的共同正犯法官:本案被告法官邱政、法官永宋、法官慧娟,法官秋津、法官李明、法官季芬、法官李育信、法官君、法官文等,犯意,行分,欺人耳目,一起:「人人在法上一平等原是普世值,也是民主社共,但本案,性霸凌犯罪化,那又怎?」
十七、按公民政治利公及社文化利公施行法第4定:「各政府行使其,符合公有人保障之定,避免侵害人,保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促各人之。」想到勾的共同正犯法官:法官邱政、法官永宋、法官慧娟,法官秋津、法官李明、法官季芬、法官李育信、法官君、法官文等,犯意,行分,欺人耳目,一起:「公民政治利公及社文化利公,已化中民法院用,但不是案件,何必在意呢?性霸凌犯罪化,那又怎?」
十八、起也明,按有束力的判例18年上字第2746裁判要旨:「怠於上之注意,致害他人利者,任。至之,自其所受害之程度以定其,如已有受害,而其不能切之明者,法院自可依其查所得,斟酌情形之判。」共同正犯被告法官君、法官李育信、法官文等法公行,就是侵行,任,自不在下,至於「其不能切之明」,「法院自可依其查所得,斟酌情形之判」。法官君、法官李育信、法官文等不但目中人,目不丁,故意威,找碴原告,非常跋扈,完全不任。法官君、法官李育信、法官文等「非是可即查之」,真是「天人」神病裁定!
十九、起明:按有束力的判例93年台上字第381裁判要旨:「民法第一百八十四第一定之侵行,指法及不加害於他人而言,至於受侵害者何利,要非所。所法及不,非限於侵害法律明定之利,即反保人法益之法,或泛悖反律社生活根本原理之公序良俗,亦均之。」共犯被告法官君、法官李育信等犯就服法第25定:「公立就服主取合身心障者及中高者之就,定期公告。」共犯被告法官君、法官李育信等不但未「主取合本之就」,「主迫害本之就」,禽不如,畜牲。共犯被告法官君、法官李育信、法官文等亦犯就服法第 4 定:「民具有工作能力者,接受就服一律平等。」共犯被告法官君、法官李育信、法官文等「本有工作能力,不准工作」,公然反「接受就服一律平等」原。共犯被告法官君、法官李育信、法官文等更犯就服法第 5 定:「保障民就平等,雇主求人或所用工,不得以族、、言、思想、宗教、派、籍、出生地、性、性向、年、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或以往工身分由,予以歧。」共犯被告法官君、法官李育信、法官文等禽不如共「歧本法工作」。共犯被告法官君、法官李育信、法官文等毒性作,就服法第 24 定:「主管下列自就人,定,致力促其就;必要,得相津或助金:一、力家者。二、中高者。三、身心障者。四、原住民。五、生活扶助中有工作能力者。六、期失者。七、其他中央主管有必要者。前定期,落其成效。第一津或助金之申格、金、期、源及其他相事之法,由主管定之。」本力家者、中高者、期失者,共犯被告法官君、法官李育信、法官文等不但未「相津或助金」,未「促本就」,迫害本就,集污利流治性重大,判。共犯被告法官君、法官李育信、法官文等不但目中人,目不丁,「受侵害者何利,要非所」,渠等就是要,非常不任。法官君、法官李育信等「非是可即查之」,真是「天人」神病裁定!
二十、起明,按有束力的判例90年台上字第646裁判要旨:「民法上名之侵害非即刑法之罪同,名有受害,以社上人是否作判之依,苟其行足以使他人在社上之受到,不其故意或失,均可成侵行,其行不以於社必要,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之。」本人子件所述容完全是事及事的,不但是「秘密通」,是「言自由」,什共同正犯法官君、法官李育信、法官文等逼我死,集污利流治性重大,判。
二十一、按有束力的判例93年台上字第851裁判要旨;「刑法上罪之成立,以行人之行出於故意限;民法上不法侵害他人之名,不行人之行出於故意或失,均害任,此民法第一百八十四第一前段及第一百九十五第一之定自明。」共犯被告「司法植物人」法官邱政、法官永宋、法官慧娟,法官秋津、法官李明、法官季芬、法官李育信、法官君、法官文等「妨害名侵行」。渠等不但有法律,欠缺法律知,更有法律常,一般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都不可及,真是衣冠禽夥作案,各取所需互相包庇,台司法垃圾,司法改革口人,型正欺人自欺,台政治集流政,前票,後票,良民票,政客政目狗叫,泯人性殃民,台良民忿怒急跳。
二十二、起更明,按有束力的判例39 年 08 月 22 日9年台上字第987裁判要旨:「因故意或失不法侵害他人之利者,害任,此在民法第一百八十四第一定甚明。所利,指一切私而言,故因身上所受害致生上之害者,然包括在。本案判法官邱政、法官永宋、法官慧娟,法官秋津、法官李明、法官季芬等既是刑事上「意思共」共同正犯,亦是民事上「解聘列永不任教案」本人受害果的共同正犯,付任,法官君、法官李育信、法官文等「非是可即查之」,真是「天人」神病裁定!
二十三、按有束力的判例94年台上字第104裁判要旨:「於侵行害之求,固以受有上之害成立要件,惟所上之害,原不以之上少者限,於增加之情形,亦足之。」本人因共同正犯11年侵行,日月累,霾罩,痛不欲生,自念起。共犯被告「司法植物人」法官邱政、法官永宋、法官慧娟,法官秋津、法官李明、法官季芬、法官李育信、法官君、法官文等合作造本人「台高」,真是衣冠禽夥作案,各取所需互相包庇,台政治集流政,前票,後票,良民票,政客政目狗叫,泯人性殃民,台良民忿怒急跳。
二十四、按有束力的判例裁判字18年上字第2746裁判要旨:「怠於上之注意,致害他人利者,任。至之,自其所受害之程度以定其,如已有受害,而其不能切之明者,法院自可依其查所得,斟酌情形之判。」法官起查,案例明。到目前止,本案「不能切明」,法官「依查所得」,「斟酌情形判」,「」不合理法,尚未就直接判原告,所以原告必要先裁判,是集藉事生端手法,法院不能是「牌流氓」,然更不能是反「,公平交易」的「害命法店」。
二十五、民事法第78定:「用,由之事人。」非由起人,一明。若未查就回起案,就是枉法裁判,本人不放。
、法官於救助案,有何作?
一、遵守地方法院「事」定位,主依行文卷或查。
二、法官直接行文「局」「合所得料」,明本人近五年失中,有收入;「不清」,以明本人「不得自由分之家族二分之一土地持分」;「清」,以明本人「名下二部合不到市50000元」的「家族公用共有,不得不留用的中古,因下有公。」
三、法官直接行文「健保局」,明本人「付不起健保」。因受人迫害已久,「付不起健保」看生,可能以死明志。士可,不可辱,自是弱者,後自是勇者,本非弱者,但是勇者。
四、法官取行「事」,不要再枉法裁判我,否不得好死。
、法官可以回救助,不予案?
一、然不可以。
二、司法集喊出「使用者付原」,事上侮辱司法尊,因法院非「法店」,既使是「法店」也要「」,「一手交,一手交」,才合乎「公平交易法」?怎可以「一手收原告的,另一手枉法裁判」呢?句:怎可以「一手收,另一手」呢?「後要真,怎可以上更」呢?商上品有瑕疵,免,台司法判有瑕疵,上更,台司法根本反「公平正原」,但符合「司法集生命共同官官相原」,己身不正何以正人?人神共怒!
三、事上,「司法集生命共同官官相原」源自於利「律」、「法官透律白手套收」。蔡英文的「司法型正」看到了?
四、按民 85年2月2日字第 396 大法官解文:「法第十六所定人民之,乃人民於其利遭受侵害,得救之制度性保障,其具容,由立法制定法院程序有之法律,始得。惟人民之有其受法保障之核心域,必之基本容,其若有欠缺,即法第十六保障人民之意旨不符。本院字第二四三解所有利即有救之法理,即在指明人民法院救之利保障之核心容,不容。」然,法官不能不事,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回救助,反「有利即有救之法理」,法官君「保障之核心容」,然是不任法官。
五、「重要」是「重要」?然「重要」,法理上,法官助事人守人,,而不是利「律」、「法官透律白手套收」。法院由家列算支付,不是「使用者付原」的「法店」,然更不能是「司法集生命共同官官相永泯人性殃民自我利拼野」。
六、如欲人不知,除非己莫,污利收的法官,泯人性殃民不得好死,急急如律令。
肆、法官枉法裁判有否法律任?
一、本案回救助,法官涉嫌犯以下公服法:
(一)公服法第一定「公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行其。」
(二)公服法第七定「公行,力求切,不得畏避,互相推,或故稽延。」
(三)公服法第六定「公不得假借力,以本身或他人利益,不得利用上之,加害於人。」
(四)公服法第二十三定「公有反本法之行,管官知情而不依法置者,受。」
(五)公服法第二十二定「公有反本法者,按情重,分予以,其犯刑事法令者,依各法令。」
二、本案回救助,法官涉嫌犯以下行政程序法:
(一)行政程序法第1定「使行政行遵循公正、公民主之程序,保依法行政之原,以保障人民益,提高行政效能,增人民行政之信。」
(二)行政程序法第4定「行政行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之拘束。」
(三)行政程序法第6定「行政行,非有正理由,不得差待遇。」
(四)行政程序法第9定「行政就管行政程序,於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五)行政程序法第36定「行政依查,不受事人主之拘束,事人有利及不利事一律注意。」
(六)行政程序法第 43 定「行政分或其他行政行,斟酌全部 述查事及之果,依理及法判事之真,其定及理由告知事人。」
(七)行政程序法第7定「行政行,依下列原之一、取之方法有助於目的之成。二、有多同能成目的之方法,人民益害最少者。三、取之方法所造成之害不得欲成目的之利益失均衡。」
(八) 行政程序法第 111定「行政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效一、不能由面分中得知分者。二、以方式作成而未予者。三、容任何人均不 能者。四、所要求或可之行成犯罪者。五、容背公共秩序、善良俗者。六、未授而背法有管之定或缺乏事限者。七、其他 具有重大明之瑕疵者。」
(九)行政程序法第 158 定「法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效一、法、法律或上之命令者。二、法律之授而或限制人民之自由、利者。三、其定依法 其他核准,而未核准者。法命令之一部分效者,其他部分仍有效。但除去效部分,法命令失目的者,全部效。」
三、本案回救助,法官涉嫌犯以下公戒法:
(一)公戒法第 2 定「公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受戒:一、法。二、弛或其他失行。」
(二)公戒法第 21 定「公戒委案件,依自行查之,得其他查。受查情形以面答覆,附具有料或查。」
四、本案回救助,法官涉嫌犯以下相刑法:
(一)刑法第 1 定「行之,以行之法律有明文定者限。」
(二)刑法第 12 定「行非出於故意或失者,不。」
(三)刑法第 13 定「行人於成犯罪之事,明知有意使其生者,故意。行人於成犯罪之事,其生而其生不背其本意者,以故意。」
(四)刑法第 14 定「行人非故意,但按其情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者,失。行人於成犯罪之事,其能生而信其不生者,以失。」
(五)刑法第 15 定「於犯罪果之生,法律上有防止之,能防止而不防止者,因行生果者同。因自己行致有生犯罪果之危者,防止其生之。」
(六)刑法第 16 定「除有正理由而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任。但按其情,得其刑。」
(七)刑法第 17 定「因犯罪致生一定之果,而有加重其刑之定者, 如行人不能其生,不用之。」
(八)刑法第 21 定「依法令之行,不。依所上公命令之上行,不。但明知命令法者,不在此限。」
(九)刑法第 22 定「上之正行,不。」
(十)刑法第 23 定「於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自己或他人利之行,不。但防行者,得或免除其刑。前於避免自己危之定,於公上或上有特者,不用之。」
(十一)刑法第 28 定「二人以上共同行犯罪之行者,皆正犯。」
(十二)刑法第 30 定「助他人行犯罪行者,助犯。他人不知助之情者,亦同。助犯之,得按正犯之刑之。」
(十三)刑法第 29 定「教唆他人使之行犯罪行者,教唆犯。教唆犯之,依其所教唆之罪之。」
(十四)刑法第 31 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成立之罪,其共同行、教唆或助者,特定,仍以正犯或共犯。但得其刑。因身分或其他特定致刑有重或免除者,其特定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十五)刑法第 57 定「科刑以行人之任基,酌一切情,尤注意下列事,科刑重之:一、犯罪之、目的。二、犯罪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 手段。四、犯罪行人之生活。五、犯罪行人之品行。六、犯罪行人之智程度。七、犯罪行人被害人之。八、犯罪行人反之程度。九、 犯罪所生之危或害。十、犯罪後之度。」
(十六)刑法第 121 定「公或仲裁人於上之行,要求、期或收受或其他不正利益者,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五千元以下金。」(罪)
(十七)刑法第 122 定「公或仲裁人於背之行,要求、期或收受,或其他不正利益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七千元以下金。因而背之行者,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科一元以下金。」(罪)
(十八)刑法第 123 定「於未公或仲裁人,以上之行,要求期或收受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公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或仲裁人要求期或收受或其他不正利益。」(罪)
(十九)刑法第 124 定「有判之公或仲裁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罪)
(二十)刑法第 125 定「有追或犯罪之公,左列行之一者,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用逮捕或押者。二、意取供而施暴迫者。三、 明知罪之人,而使其受追或,或明知有罪之人,而故不使其受追或者。因而致人於死者,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者,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
(二十一)刑法第 130 定「公弛成害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
(二十二)刑法第 131 定「公於主管或督之事,明知背法令,直接或接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得利益者,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七元以下金。」(罪)
(二十三)刑法第 134 定「公假借上之力、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之身分已特定其刑者,不在此限。」(罪)
(二十四)刑法第 165 定「造、造、湮或匿他人刑事被告行政院秘案件之,或使用造、造之者,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金。」(藏匿人犯及湮罪)
(二十五)刑法第 277 定「害人之身或健康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金。犯前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害罪)
(二十六)刑法第 296 定「使人奴或使人居於似奴之不自由地位者,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之未遂犯之。」(妨害自由罪)
(二十七)刑法第 302 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人之行自由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金。因而致人於死者,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之未遂犯之。」(妨害自由罪)
(二十八)刑法第 304 定「以暴、迫使人行之事或妨害人行使利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金。前之未遂犯之。」(妨害自由罪)
(二十九)刑法第 305 定「以加害生命、身、自由、名、之事,恐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金。」(妨害自由罪)
(三十)刑法第 311 定「以善意表言,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一、因自、自或保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因而告者。三、於可受公之事,而之者。四、於中央及地方之或法院或公集之事,而之述者。」(妨害名及信用罪)
(三十二)刑法第 313 定「散布流言或以害他人之信用者,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科一千元以下金。」(妨害名及信用罪)
(三十一)刑法第 339 定「意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使人 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科五十 元以下金。以前方法得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之未遂犯之。」(欺背信及重利罪)
(三十四)刑法第 342 定「他人理事,意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害本人之利益,而背其任之行,致生害於本人之或其他利益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科五十元以下金。前之未遂犯之。」(欺背信及重利罪)
(三十五)刑法第 355 定「意害他人,以使本人或第三人上之分,致生上之害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金。」(罪)
五、本案回救助,法官涉嫌犯以下污治罪例:
(一)污治罪例第 1 定「污,澄清吏治,特制定本例。」
(二)污治罪例第 2 定「公犯本例之罪者,依本例。」
(三)污治罪例第 3 定「前人共犯本例之罪者,亦依本例。」
(四)污治罪例第 4 定「有下列行之一者,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科新台一元以下金:一、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物者。二、藉或藉端勒索、勒 徵、占或募物者……五、於背之行,要求、期或收受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前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之。」
(五)污治罪例第 5 定「有下列行之一者,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科新六千元以下金:一、意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背法令收募捐或公者。二、利用 上之,以使人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三、於上之行,要求、期或收受或其他不正利益者。前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之。」
(六)污治罪例第 6 定「有下列行之一,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科新三千元以下金:一、意得利,抑留不上之物者。……三、取或侵占上持有 之非公用私有器材、物者。四、於主管或督之事,明知背法律、法律授之法命令……直接或接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得利益者。五、 於非主管或督之事,明知背法律、法律授之法命令、命令、自治例、自治、委或其他多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所作外生法律 效果之定,利用或身分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得利益者。前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之。」
(七)污治罪例第7 定「有查、追或判之人,犯第四 第一第五款或第五第一第三款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八)污治罪例第 11 定「於第二人,於背之行,行求、期或交付或其他不正利益者,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新三百元以下金。於 第二人,於不背之行,行求、期或交付或其他不正利益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科新五十元以下金。」
(九)污治罪例第 13 定「直主管官於所人,明知污有,而予以庇或不者,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主管官於受其委承公之人,明知污有,而予以庇或不者,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污治罪例第 14 定「理察、、、犯罪查、督察、政人,因行,明知污有之人,不者,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本案有事、法律、已具明,院取行,不得害本人法。
以上所言句句,事、法律、判例靡,查理,落事,至盼。
此 致
嘉地方法院 公
具人:文法管教育博士、留美研究所人案座主席、
革命研究院政治人才培班135期研究、美律
昱元博士 
中民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星期日
如后:

文法管教育博士昱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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