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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立法院王金平立法院教育部及行政院人事
日期:中民一○二年三月二十日星期三
文:博法政字第101101501
速:最速件
密等:普通(可受公之事)
:立法院教育部及行政院人事有立澎湖科技大以「打官司」、「寄子件」解「行不」,以造的「卷查表教量分低」解「教不力」,解聘教育部要求列永不用昱元老,主持公道,依法行政,我工作及人格,查照。
主旨:有立澎湖科技大以「打官司」、「寄子件」解「行不」,以造的「卷查表教量分低」解「教不力」,解聘教育部要求列永不用「94年教育部表的深良教、98年通教的聘教」昱元老,家行政不但反「公法契」及「法」,亦犯刑法「造公文」、「妨害使用罪」、妨害「密通」及「密罪」等。行文行政院人事,未回,本人失近一年,有收入,生活以,有生念, 大慈悲,主持社公平正,心本案,我工作,至盼。查照。
明:
一、 教育部突然法核准澎科大解聘要求列永不用深良教昱元,逼100年12月27日起炊,生活以,心中一直著痛不如短痛,自束人生的痛苦。
二、附件中民一○一年四月三日博政人字第101040301昱元博士函未受回覆,行政院人事行政人事富源已「行政院暨所各理人民情案件要」:(一)「研考人予登、分、及入管制。性分定期限,各期限得超三十日,未能在定期限者,依分核准延,延由以面告之情人。」(二)「人民情得以面之,面包括子件及真等在。」(三)「人民情得以言之,由研考人,後,收受有作,明姓名、民身分一或其他身分件、住址及等,向情人或使,其名或章後,以。」(四)「人民情案件,得案情需要,情人面、或派地查。」(五)「答人民情案件,案情容明具意及法依,以明、肯定之文字答情人,副知有。」(六)「於人民情案件,本合法、合、迅速、原,慎。」(七)「人民之情符合法第80 第1 :『提起因逾法定期而受定,原政分法或者,原政分或其上得依撤或之。』之定者,受依上定予以。」
三、依「公服法」第一定:「公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行其」,另法第二十四定:「凡公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利者,除依法律受戒外,刑事及民事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害,得依法律向家求」。所以,公人在理公共事生失,所面的任刑事、民事、行政三。另得附加道任。本案法公迄今逍法外中。察院「吃案」有行政任。地署「吃案」有刑事任。行政法院「吃案」有民事任。教育部以「候法院判塘塞」有道任。
四、教育部及行政院反法第84「受理前定,得斟酌人因法或不分所受害,於定理由中明由原行政分人行。前,家法之有同一效力。」
五、行政教科明白著,核准案的必要查作:程序先、後究;程序不合,不究。本案就算是「遵守法律程序」,也做「查」,更何本案也未「遵守法律程序」。限辨不,行政院及教育部法事明。
六、家人民之自由或利有所限制,「必遵守正法律之程序」(字第396、491、563、418、535)。正法律程序包含(1)合理性(字第563、523、544、551);(2)程序合理性(字第418、491、396、436)。本案公法事明。
七、附件:中民一○一年四月三日星期二文:博政人字第101040301昱元博士函(如后)
受害人:昱元 文章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