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再 股:廉 案:101年度字第259
人(即告人):昱元 通:台南政第177信箱
子件:yuhyuan.chen@msa.hinet.net 被告:泉源 澎湖公市六合路300
王明 澎湖公市六合路300
丁得 澎湖公市六合路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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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穗玲 澎湖公市六合路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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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月秋 澎湖公市六合路300
李 澎湖公市六合路300
光 澎湖公市六合路300
主旨:再,查照。
明:
一、不服 署101年度字第259被告等涉嫌密等罪案,察官所之不起分人不服,依刑事法第256第1前段之定,於法定期再。
二、再理由:
(一)察官未依查被告犯罪事,把被告事、曲解法、反正法律程序、欠缺的造公文教育部批示,教育部也未查真象照准解聘案我一生的公文真定,察官事用法重。
(二)按中民刑法第三百一十五妨害信秘密罪:「故拆或匿他人之封信函、文或者,拘役或三千元以下金。故以拆以外之方法,其容者,亦同。」被告把本人密件理的「子件」公亮出解「行不」「解聘」本人,察官什可以是被告「依法行政」行,所以不,再。
(三)按中民刑法第三百一十五妨害信秘密罪:「故拆或匿他人之封信函、文或者,拘役或三千元以下金。故以拆以外之方法,其容者,亦同。」被告把本人「教量文」生秘密文,故拆,亮出解「分低教不力」「解聘」本人,察官什可以是被告「依法行政」行,所以不,再。
(四)依法人受保,句告人受保,什被告不但不保本人,「」本人,把本人提出「告」解「行不」,「解聘」本人,察官可以被告是「依法行政」行,所以不,再。
(五)「逾越限」,次擅自停本人子件使用至少有九月以上,犯妨害使用罪,察官可以被告是「依法行政」行,所以不,再。
(六)「逾越限」,次擅自停本人子件使用,妨害本人秘密通,察官可以被告是「依法行政」行,所以不,再。
(七)子件容就事事,完全就生的事表意,有任何,不管是冷嘲、或明喻暗喻、或批判,都是本人言自由,也是正防,刑法第二十三:「於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自己或他人利之行,不。但防行者,得或免除其刑。」什察官可以被告妨害我「正防」,反而解我「行不」「解聘」本人,察官可以被告是「依法行政」行,所以不,再。
(八)「逾越限」,次擅自停本人子件使用後,第二次拿出「解聘」理由,一事二,察官可以被告是「依法行政」行,所以不,再。
(九)本解聘案理由在「系」及「院」教「提告」及「寄子件」解行不。到了「校」教加入「教量分低」解「教不力」。被告故意反教育部三三的程序定,教育部不查照准,察官可以一不查是被告「依法行政」行,所以不,再。
(十)解聘的理由「提告」、「寄子件」、「教量分低」,被告在答教育部再申及行政院,反「法律期判基不原」,把以前抹黑本人的「生投」及「反理」不容教育部及行政院,渠等不查真定,被告的察官可以被告是「依法行政」行,所以不,再。
(十一)98及99年度本人回校任教,通教,被告以欲加之罪何患手法,犯罪治校,藉故解聘本人教育部把本人列不任教永不用,我在教育界36年成就不得退休、我未再用服人社的、我已失一年,有收入活,天人人救,被告造人,被告的,察官可以是被告「依法行政」行,所以不,再。
(十二)刑法第304制罪所保的法益是意思自由,第302妨害自由所保的法益是行自由。者都包括意思自由受侵犯,但是失行自由比的意思自由受侵犯重得多。因此生合的候,第302妨害自由吸收第304的制罪。被告因本人抗校不法侵害我人,有停的上抗打油被被告用罩二次掉,然被告依法至少犯制罪。者都是公罪,依法待被害人提出告,警察或察官知情者,即主查。被告的,察官不但不主查,可以是被告「依法行政」行,所以不,再。
(十三)刑法第二十一:「依法令之行,不。(第二)依所上公命令之上行,不。但明知命令法者,不在此限。」本案被告「明知命令法」,解聘非「依法令之行」,然。察官不但不主查,可以是被告「依法行政」行,所以不,再。
(十四)公服法第二十二:「公有反本法者,按情重,分予以。其犯刑事法令者,依各法令。」察官公有刑事任,所以不,再。
(十五)刑法第一百三十四:「公假借力、或方法,以故
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身分已特定其刑者,不在此限。」公犯罪外的罪,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察官公有刑事任,所以不,再。
(十六)罪侵害家法益罪之一,其所侵害者,家公行公之合法性妥性。故指辱守而言。依刑法定,罪之型有多。一、於不型者:(一)委守地罪;(二)弛成罪。二、於型者:(一)不背受罪(包括要求、期收受三情形);(二)背受罪;(三)受罪;(四)利罪。三、於型者:(一)法徵收罪;(二)抑留扣押罪;(三)枉法裁判或仲裁罪;(四)逮捕押罪;(五)意取供而施暴迫罪;(六)凌虐人犯罪;(七)法行刑罪;(八)越受理罪;(九)追或不追罪。四、於密型者:(一)公密罪;(二)妨害密罪。五、非粹罪:指公假借上之力、或方法,以故意犯以上各罪(即刑法第四章所定者)以外之罪而言。此,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以上各罪之犯罪主,皆公。惟犯罪主非公,而一定於刑法罪章之罪名有二:一、行罪(包括行求、期交付三情形)。二、非公密罪。公之罪,亦不以刑法罪章所定者限,如公侵占罪乃定於刑法侵占罪章是。(健才)。本案被告:一、型的利罪,解聘本人出缺後被告可以另外安排人事利。二、密型的妨害密罪。三、非粹罪的造公文。
(十七)被告故意反本人校的公法契容:教、研究、服、。察官不但不主查,可以是被告「依法行政」行,所以不,再。
(十八)被告故意反本人法工作、、秘密通、人格、言自由、、生存、文化教育者工作保障,以及退休,察官不但不主查,可以是被告「依法行政」行,所以不,再。
(十九)校委有案件,但法怨投票迫害我法人,反保留原、反不得姿意原,察官不但不主查,可以被告是「依法行政」行,所以不,再。
此 致
澎湖地方法院察署 呈
高雄高等法院察署 公
中 民 一 ○ 二 年 一 月 十 八 日
具人:昱元 文章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