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理小名家瑟芬依在〈的女〉中藉由警探葛特的微察,理查三世的肖像始,逐步推理,最後破解了一四百多年前的案,英史上素的理查三世作出翻案文章。依在卷首引用了一句英古:「是真相之母。」句在三一九案的案小耳中,恐怕不是滋味。一年,三一九案能不能下去,似乎於之存否。可是,多半已消逝。
不可言,件案子的可能性太多,撇最的「自自演」假,凡行人的、行方式及犯罪,莫不罩在一迷中。加以犯罪是事後勘定,境已遭破。在有任何索的下,案情棘手的程度恐怕不下於任何一部奇的推理小。不同的是,推理小的情早已掌握在作者手中;困刑案的情如何重建,端警依照所提供的索拼出一合理的情。因此,之外,案情推理也是刑事查中相重要的一。
三一九案的查思是「以追、以追人」。流程看,找到枝改造者後,再循查枝者,最後得出犯罪嫌疑人;依此反推,犯罪嫌疑人枝行,似乎符合理法。但是,查果公布後,引社一片然,甚至疑警方栽死人,其中究竟出在哪?
目前的焦多半集中在「不足」,案小在掌握的都是;最有力的就是犯罪嫌疑人配偶所作的,然而,依刑事法第一百五十六的定,即便使雄起於地下而供述,他的自白都不能作有罪判的唯一,更何是有拒言的配偶之?而且,刑法定,被告死亡,察官不起分,些不利於雄的事料恐怕有入判判,接受交互的。言之,雄有可能在欠缺正法律程序保障的情形下,依此薄弱的而被「定」犯人。
,在本案中似乎是解的方案。「以追人」能追到地步,已相不容易了。只是有直接,光目前的成果,要形成有罪判的心,恐怕不易。下去,最好的情形就是有目民出作,不然案小的成也是人,人智有。
刑案查同重推理的,大概就是史研究。以研究中世宗教判而名於世的大利史家金斯堡在《法官史家》一中提到,史研究和法官判案都是要明「某人在某某地作了某件事情」,二者均十分倚重中的索,用以重建事真相。不,司法判只重「有的行」,如果一行不是「意志下的物」,就被排除在的外。此肇因於代刑法理的犯罪概念。相地,史研究特是金斯堡所致力的微史,往往都是整下被忽略的去掘出背後藏的巨大。,史家注意到的就和法官不同,除了意志主宰的行外,事件也相重要。事件的察佐以客的,有可以展出人的洞察力。
三一九案的方向,除了在上面加外,在案件推理上可以加入更多的察。否,可能被法死,而推演出以令人信服的。「到哪就到哪」只是刑案的一部份,另一部份是「案件推理必合理才有服力」。更何,刑事查的推理受到法律原的拘束,高於史或文的推理。如果在上法突破,何不回的推理假,是不是有不合理之。不同的推理建可能新的方向,也可以刺激案思,去有注意到的。依下的格特警探著敏的感知能力,加上大假的推理,於破四百年前的案件。三一九重建事之途,路漫漫其修兮,或可以向推理小借一些感。
(〈向推理小借感〉,原刊於2005年3月13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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