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判 恣意司法(林雄)
本案首要在於「上行」,我原合乎法文的法定,但最高法院於阿扁潭地案了影,此後,端案而定。如前府副秘哲男收司法案,最高法院先法定、後影,最後判污罪刑定。林案合庭本於污罪亦在「保一般民於公行公正性之信」,影背,且洋洋下位型,填最高法院的理漏洞。合庭竟然,林益世部暨施其主管督的中、中止,上影。合庭此否定污,因此也不用犯污罪後洗、收的。其果,不但林本人豁免污重刑,一干人等洗也罪,家要返多扣的款。
姑且不影的理缺失及用,本案使取「最有利被告」的法定,立法委就法案、算及、督等法定限事,本就其「上行」。向解亦是如此,例如,廖福本、邱垂等前立委收受中商款案,也都肯立委行而判其污收罪刑。已定的前立委何智弊案,是利用立委科的、算等法定而予取予求的污弊案。既然立委部有、算等法定督,而部中、中亦有高人事派及重大策控制,即使法定解,林益世所作所就是上行。反,不正因立委,所以林益世和祥的「生意」才成交?合庭漠立委法定限,反而附,硬把生意成交咎於林的地痞流氓行,人跌破眼。
污明意
其次,合庭定林益世拿後有「」部交便,於立法院自面告施祥部「注意一下」,但因施部之後未再、追後理情形,故民服,非立委行。,如果不是因立委,要如何利用列席面告部、便指示?更重要的是,公收後有有事、方不情、事情不得成,本就和行的判,甚至於也不影污既遂的。例如哲男案,法院未定收後去了司法案件,更遑成功(正因效果,所以行的梁柏薰才出面反咬),但其成污罪的,更不回否定行的性。至於施部有配合行,那是判施人有法律任的,本就林污收的。言之,哲男拿事被判污罪,林益世拿了也好事,不成污罪,看得懂是什道理?
最後,近年重大污案件的判可知,法院乎成污罪的「意工作坊」,各明令人止:使英九特案罪的「大水理」、使水扁潭地案有罪的「影」,而林益世案新的「升版影」,更是上添花。法院下一明是什?我拭目以待吧!
作者台大法律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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