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08
◎ 林雄
管台人早就大案爆,而甫起的林益世污案也被李宗瑞性侵案的喧所取代,但林案暴露的制度,更人省思。
首先,特察官查然地自限。就林益世本人可能涉的案件,以刊爆料者限(去不是渣),取用於法官判的「不告不理」原,李案方主出、大的做法,有天壤之。其次,敦大忠涉案部分,特的漏洞百出,立更像是替敦防火的,何能指望外界照全信?如此果令人疑:若是止於般的查模和「高度」,何必「最高」察署?台北地署就已有!穿了,案件有刊爆料,特也不了,已有刊爆料,一般地署就得了。特把自己逼到存,其有自。
回到法律。特以背收等污罪嫌起,因此以「行」做罪前提。玄在於,林益世曾任的是立法委、行政院秘及民政策行(大鞭),中、中的渣生意,也算是上行?如果是,何在及如何界定?如果不是,那祥等一招(秘密音)就前大人「命」的精明商人,非送的白?
是白如果依照以往司法的,隔海爆料、玩弄台司法於股掌之的梁柏薰,也是白!最高法院原因循例,不外界批,持污罪所行,以法定列的事限(法定)。此,在前府副秘哲男收梁款而充司法牛案,最高法院曾撤下的污有罪判,理由便是副秘何乎司法!是全文武百官,的法定是「司法案件」?年累月下,法定的「受益人」遍中央地方政,不枚,如收受玩者款而施的台中市。
然而,我司法坐大咖、特的「平常心」,年前突然逆。,前水扁的潭地等污弊案正上於最高法院,假使根向的法定,於潭地弊案中,根本就不可能定阿扁的污罪刑,因遍查我法、法律和命令,定科以何方式(如是否先租後售),如何不可能是的法定。於是,最高法院(九十九台上七○七八)以短短行字定前「具有上之影力」,自此了影的法律,上也避免了「以」的阿扁罪判。特起林案引用的影,正是源自於扁案。
於天外一的「最高」法律解,年「先射箭再靶」的疑,未。奇的是,最高法院於扁案後,仍未一解,呈的自相矛盾局面,端「案需求」而定。其在於法定或法的理,毋更在於最高法院逆程的「神秘性」。由於最高法院一直抗拒庭言,欠缺公性透明度,外人自是知院於重大案件及解的「形成程」。角度看,最高法院先前因循的法定和意逆的影,同都欠缺程序上的正性服力。
最後,於逆程序,除了在就可以且做到的庭以外,釜底抽薪之道在於以大法庭的立法,予最高法院法官於做成歧判之前,向大法庭提出逆解的「提案」,再以後公程序形成一解。竟,自如、因人而的最高法院判,正是不造司法的源,也正好背法院止定的功能!
(作者立台大法律院教授)
料源:http://news.ltn.com.tw/news/opinion/paper/628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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