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法判,慎具修正草案 散毒品犯罪,兼案刑衡平
有部分民疑本部具毒品危害防制例第17修正草案草率修法敷衍大法官一事,容有解。本部明如下:
一、修正草案各界意凝聚修法共,依案情重予法官裁量空,以符罪相
毒品乃公罪,危害民身心健康,重影家展,故毒品危害防制例(下本例)造、、等散毒品行均以重,以期遏阻毒品供。法法庭112年判字第13判(下法法庭判)意旨,本例第4第1第一毒品罪,法情微之案,均不分情一律以期徒刑最低法定刑,致生情法重,不符法罪刑相原。本部本例之修正,前邀集者家、察及警察、查、海巡、兵、六大毒系召研商,泛取各界意後具修正草案,行政院召2次查。修正草案定犯造、、毒品罪,其行、量、等情微者,得其刑,但曾因故意犯罪且有罪判定者,不在此限。上修法方向考量毒品散行之具案情不一而足,予法院因案情,得用刑定之裁量限,以保有量刑之性,可避免罪不相之情形,已充分符合法法庭判意旨。
二、法法庭判列有期徒刑作立法考之一,未指示特定方式方能和罪刑不相之情形
法法庭判意旨本例第4第1第一毒品罪一律以期徒刑最低法定刑,有其政策考量,而以「用上」之宣告方式,用於某些案,亦即在符合下列所有件之特定案:(1)其他犯罪行、(2)行、量、等可情微、(3)依刑法第59定酌後仍情法重,始有不符法罪刑相原而法第23比例原。是以,上判非所有第一毒品者均得其刑。於部分案件罪刑不相之情形,以「相允宜其所之法定刑,例如於死刑、期徒刑之外,另入有期徒刑之法定刑,或依量、次多寡等,分定不同刑度之」,未指示特定方式方能和罪刑不相之情形。本部具之修正草案,已法判不符罪刑相原明定刑定,避免刑用僵化。
三、照法法庭判意旨排除刑定用
法法庭判同意於「其他犯罪行」指「法院判被告尚其他犯罪行(不以毒品犯罪行限)法院判有罪定之而言」。本部考量行人前故意有罪判定再犯毒品散行者,其守法意薄弱,避免刑致法到刑之阻效果,或影被告供出源之意致以向上溯源、根除毒害,故排除用刑之定,法判意旨。
政府打毒品犯罪的心及度未改,於毒品犯罪非重刑化政策,同於施用毒品者,透多元遇助戒除毒,建密防毒,本次修正草案已因法法庭判意旨,行定更化予法院依案情重,量刑之裁量限,符合比例原。本部除完法制外,亦持深化反毒工作,阻供需,少毒害。
- 者: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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