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督管理委券期局每日新(114年8月1日)
壹、公行公司等
一、114年8月4日生效。
二、停止公行案件:。
、券投信基金案件
一、114年8月1日生效/核准:。
二、自行正案/停止申生效案/解除申生效案:。
、康和合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人反券管理法令分案
一、分:114年8月1日
二、受分之象:康和合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康和券)及OO(下)。
三、分之法令依:券交易法第56及同法第178之1第1第4款、券商管理第2第2、第37第13款及第15款、券商人人管理第18第2第7款及第20款定。
四、反事理由:本查局於113年11月19日至26日及同年11月27日至12月4日分康和券湖及嘉分公司行案查,有下列缺失事:
(一)湖分公司受理客以委未BBB等之外券未於受揭露投。
(二)湖分公司理投人格核作,未依附任一衍生性金融商品或放空型ETF或型ETF,及任一金融商品交易佐,提供台股交易明或存料作交易料,仍核成投人。
(三)湖分公司有外出收取客委,未於所受理客委海外券情事。
(四)嘉分公司,有利用下股票及受理未具客委任之代理人有券之情形。
五、分果:依券交易法第178之1第1第4款定康和券新60元,依同法第56定,命令康和券停止人2月之行。
位:券期局券商管理 曾科 :(02)2774-7401
一、114年8月4日生效。
二、停止公行案件:。
、券投信基金案件
一、114年8月1日生效/核准:。
二、自行正案/停止申生效案/解除申生效案:。
、康和合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受人反券管理法令分案
一、分:114年8月1日
二、受分之象:康和合券股份有限公司(下康和券)及OO(下)。
三、分之法令依:券交易法第56及同法第178之1第1第4款、券商管理第2第2、第37第13款及第15款、券商人人管理第18第2第7款及第20款定。
四、反事理由:本查局於113年11月19日至26日及同年11月27日至12月4日分康和券湖及嘉分公司行案查,有下列缺失事:
(一)湖分公司受理客以委未BBB等之外券未於受揭露投。
(二)湖分公司理投人格核作,未依附任一衍生性金融商品或放空型ETF或型ETF,及任一金融商品交易佐,提供台股交易明或存料作交易料,仍核成投人。
(三)湖分公司有外出收取客委,未於所受理客委海外券情事。
(四)嘉分公司,有利用下股票及受理未具客委任之代理人有券之情形。
五、分果:依券交易法第178之1第1第4款定康和券新60元,依同法第56定,命令康和券停止人2月之行。
位:券期局券商管理 曾科 :(02)2774-7401
- 者:金管
- 更多政府消息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