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券分公司管理法」第9之1修正草案
金融督管理委(下金管)提升券(OSU) 力,便利境外客款相作,已研「券分公司管理法」(下本法)第9之1修正草案,於近期依法理告。
本次修正重如下::
一、放境外客款得存放於券商往之外保管行:明定券商OSU理客委保管,其客象中民境外之人、法人、政府或金融者,除可於金融分行(OBU)之外存款存放客款,亦可於券商往之保管外存款存放客款。(修正文第9之1第1第1款)
二、增有外保管行符合之格件及信用等:保障客款安全,增有外保管行之格件及信用等,包括在中民境已有券商或行之分公司或子公司者,如未在境有券商或行之分公司或子公司者,保管符合下列任一信用等之金融:Standard Poor's Ratings Services定,期信用等BBB-以上,短期信用等A-3以上、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Inc定,期信用等Baa3以上,短期信用等P-3以上、 Fitch Ratings Ltd.定,期信用等BBB-以上,短期信用等F3以上、中信用等股份有限公司定,期信用等twBBB-以上,短期信用等twA-3以上、澳商惠信用等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定,期信用等BBB-(twn)以上,短期信用等F3(twn)以上。(增修正文第9之1第4)
金管表示,本次放OSU境外客款得存放於往之保管行,提升金流往之便利性,有助於推OSU展,提升券力之景,建安全展的金融市,打造我成洲管理中心,增有外保管行符合之格件及信用等以化客益保障。此次修正草案除刊登於行政院公外,亦於金管站刊登草案之明及文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於草案告公告刊登公之翌日起 60 日,自金管「主管法查系」站之「草案告」述意或洽金管券期局。
位:券期局券商管理
:02-2774-7130
如有任何疑,信:本民意信箱
本次修正重如下::
一、放境外客款得存放於券商往之外保管行:明定券商OSU理客委保管,其客象中民境外之人、法人、政府或金融者,除可於金融分行(OBU)之外存款存放客款,亦可於券商往之保管外存款存放客款。(修正文第9之1第1第1款)
二、增有外保管行符合之格件及信用等:保障客款安全,增有外保管行之格件及信用等,包括在中民境已有券商或行之分公司或子公司者,如未在境有券商或行之分公司或子公司者,保管符合下列任一信用等之金融:Standard Poor's Ratings Services定,期信用等BBB-以上,短期信用等A-3以上、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Inc定,期信用等Baa3以上,短期信用等P-3以上、 Fitch Ratings Ltd.定,期信用等BBB-以上,短期信用等F3以上、中信用等股份有限公司定,期信用等twBBB-以上,短期信用等twA-3以上、澳商惠信用等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定,期信用等BBB-(twn)以上,短期信用等F3(twn)以上。(增修正文第9之1第4)
金管表示,本次放OSU境外客款得存放於往之保管行,提升金流往之便利性,有助於推OSU展,提升券力之景,建安全展的金融市,打造我成洲管理中心,增有外保管行符合之格件及信用等以化客益保障。此次修正草案除刊登於行政院公外,亦於金管站刊登草案之明及文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於草案告公告刊登公之翌日起 60 日,自金管「主管法查系」站之「草案告」述意或洽金管券期局。
位:券期局券商管理
:02-2774-7130
如有任何疑,信:本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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