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私民:邪48/66
果然如阿哲在【冥】所:人的群心理和行,本源自所有具社性物的非理性本能,但人自是「理性物」,很怕被看出非理性之直面目,所以一再美名、尤其在有中正名的台:群→社→新社→民→市民→公民→到新公民等,但都只是名不。在【社】所:台新社民有段啊,怪新公民刻意乾性!
又怪有邪者比新公民一九八○年代的社,社(如消者保、社反染自力救、工、住屋者、政治受者、障福利…)都有取「自身所益」的色彩;而新公民取的不是「自身」的益,而是「他人」的益!例如大埔案,光社、文林苑等都更案。社民同路;新公民刻意民分道。
太底下是新事,可是喜新又理盲情的呆歹人,很容易受家尤其代表知天良的叫和邪生之,可惜不了屎上最情的阿哲,以「新」幌子就可蒙人。
所言是
大埔和文林苑案
抗者多非本地人
而是外冥同路人
原如此 怪
呆歹村性抗
只抗狗政的苗栗大埔案
不抗冥政的台南南案
要好笑的是
明明是「己」的「私民」
硬拗成「他」的「公民」
不合
大埔案才千分之4拒拆
南案的407全都拒拆
哎啊!人不了人的「公民」「公益」「公」「公」,其「公」不是由多公民定,而是由少私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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