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20年的建和案,於判罪,台司法空前的案子,三被告在近二十年的痛苦煎熬,算其「正罪、自由人」的公道;法官勇敢的做出判,止境的人悲及早落幕,算署人公後,在人保障有了具的事。
反察官重大的案子,除了外,便是坐在室用各手段,逼迫被告自白口供作;若取得合法,法官此判刑,若是法取得,不被用,守法的法官自然宣判罪。果察官不自我反省,怪法官不照他的意思判刑,有也要上再上,第一的法者如此,真令全民。
如今,全民跟著「建和案」的判「生」、判「死」,也跟著洗三暖二十年了,司法改革恐也跟著喊二十年了;至今仍在催生法官法,速法也派上用,罪要叫人罪可其刑,法人能秉持「科案」原,就不案子一拖就是二十年。若碰到察官,只著自己的自由心就起了,被告要自己明罪,又是等白了少年,令人生度一二十年的煎熬,是何等的人,若仍是如此案,再多的法恐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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