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室告
【自:95.05.04播生子第三0一期】
日前合者高年因拒就股市案出庭作,遭台北地方法院判三元。此判一出,上引起新工作者同仇慨,批法院侵犯新自由,不尊重者保消息源之道德云云。分析此事件,背後尚有多疑有待公;然而,媒工作者每每遇到法律查,便「新自由」的大,偏坦已私,枉事件本身的真理正原。可知「新自由」是一把面刃?喊得,但傲慢浮的度,一再消耗社大媒的信任。
去年3月16日,合晚刊科技公司永疑似作假,造成永股一路狂跌。事後位追查,可能是集局放空消息,以便中利。另在合者高年的中,亦相部消息可能早已遭到不肖公人露。而整起案件展直指前金管察局局李涉嫌重大。故而,此次台北地方法院便希望撰稿者高年就消息源部份,作明。
依法院判中指:「在搜索永公司之前,即由公漏人高年,人高年之上甚至成本案已自白涉嫌交易之其被告放空永股票之工具,人高年何人得知此一公密,涉嫌漏此一消息者,即利用新媒事犯罪,而此本新媒事公共督所欲之象,查得此一漏公密之公共利益,明高於予者拒言之利益。媒有保消息源,但不保犯罪行。」而合:「本永作假事,而永上市公司,投大有知之利,故揭露此一事,然符合公利益;至於法院裁定文中「有人利用此一新犯罪」云云,但是否有人利用新犯罪,者此新之完全,因在者知中是基於公共利益而。」
比法院合就「公共利益」之看法,然有天南地北之差。就法院定,「公共利益」乃是出意利用媒放消息之藏人,在本案中受到害的投人有所交待。而合人民有「知的利」,而者是就新本身作出,即便是被利用,也是莫可奈何。造法皆言之有理,但在此我要新者本身的工作度出,作一深入的反思。
冰三尺,非一日之寒。回到事永案爆前,合、合晚、日,曾多次永表亮眼;甚至在事件生前天大篇幅永股看好、出量大增等新。若媒有督境功能,怎在事件生前,完全有提供任何警?若合真的在乎大「知的利」,又怎在事之後,才永不透明,「早被某投信主管列表、避免投」等事後葛新?且,在合晚一篇名〈暴雨四部曲〉的中,者也到:「幕後操作者有而,事件爆前一日量同步登,可散面挨刮」。可整起事件早有,而股市老手早已知悉。以合旗下者之,居然一新鼻嗅出端倪?在著人解!
而比外,安隆案曾是一的案例。安隆藉著高明的公手段以及作假的,唬美新界好年,中包含知名的《星》,但是直到安隆出事前,《星》者Bethany McLean便曾以一篇〈Is Enron Overpriced〉投大提出警告。,反的媒,可在永案生前,提出警?
自然,合至今仍可持「保消息源」,也可他的是在大「知的力」。但我不禁要,什是3月16日那?而不是更早一些?什要等到散受後,才永重重。於此,我只得苦笑,因「好的你上天堂,不好的你住套房」,就。
Our questions:
1.您得此次法院裁高年款三元之事件,是否侵犯了新自由?
2.您媒在股市案上,扮演了何角色?恰不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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