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交保金盼調降:7千萬月繳17.5萬「和佩琪月退不到2/3」…會撤銷交保?律師:可能增這條件
台北地方法院週一(9/15)重開民眾前主席柯文哲、台北市議員應曉薇羈押庭,柯文哲指出,希望自己將來是曼德拉不是伍子胥。 經過近7小時討論,北院晚間裁定,維持原本交保處分。若北檢沒再抗告,柯文哲確定不用回到土城看守所。對此北檢回應,等收到裁定書後研議是否抗告。 柯文哲在民眾主席黃國昌和妻子陳佩琪的陪同下走出北院,並且與前來聲援的支持者握手致意。柯文哲和陳佩琪也露出久違的笑容。
民眾前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政治獻金等案,台北地方法院日前裁定京華城案被告柯文哲以7000萬元、應曉薇以3000萬元交保。
台北地檢署則是不服裁定內容提出抗告,高等法院上周撤銷北院的裁定,發回更裁,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排定9月15日重開羈押庭,傍晚6時30分合議庭當庭宣判結果,維持7千萬交保。與上次交保不同之處在於,不得與同案被告、及本案後續「尚待傳喚到庭進行交互詰問之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
裁定結果出爐後,小草在法庭上振奮大喊「柯文哲清清白白」,遭法官制止勿擾亂秩序。柯隨後在民眾主席黃國昌和妻子陳佩琪陪同下,跟支持者握手並步出台北地方法院。
北院7大裁定理由曝光
本院於114年9月5日裁准被告柯文哲以自己名義提出新臺幣七千萬元保證金後,應曉薇以自己名義提出新臺幣三千萬元保證金後,均准予停止羈押,並均限制住居於居所地,並均自停止羈押之日起限制出境、出海八月,及均應遵守下列事項:⒈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⒉接受如本裁定【附件】所示之科技設備監控。嗣檢察官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發回(114年度抗字第2234號),本院另補充理由及就禁止接觸證人範圍予以明確界定而為裁定。
二、所謂羈押之必要性,係由法院就具體個案,依職權衡酌是否有非予羈押顯難保全證據或難以遂行訴訟程序者為準據。被告在法院為延長羈押裁定之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屬於被告訴訟上之權利,此際法院仍有實質審查是否有停止羈押之必要,以保障被告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及訴訟權。按羈押係於裁判確定前拘束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身體自由,並將其收押於一定處所之強制處分。此一保全程序乃在確保偵審程序順利進行,以實現國家刑罰權。惟羈押強制處分限制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之人身自由,將使其與家庭、社會及職業生活隔離,非特予其生理、心理上造成嚴重打擊,對其名譽、信用等人格權之影響亦甚重大,故應以無羈押以外其他替代方法為前提,慎重從事(司法院釋字第392號、第653號、第665號、第737號解釋意旨參照)。
從而,於權衡人身自由與保全法院進行刑事審判程序進行之公益時,法院仍須衡酌是否羈押被告時,其羈押事由發生之蓋然率高低,以及對於刑事審判程序可能產生之妨礙高低而判斷。亦即並非一旦有羈押事由有可能發生,而不問其是否可能影響刑事審判程序,抑或對於刑事審判程序造成妨礙之程度甚低,即應對被告為羈押之強制處分,否則法院所為判斷即可能違反比例原則,而過度限制被告人身自由。
三、本案密集開庭進行證人交互詰問程序,自114年5月6日迄今傳喚之證人名單計已有洪秀鳳、陳秀桃、朱亞虎、林欽榮、林洲民、苗博雅、劉秀玲、邵琇珮、蔡立睿、林芝羽、胡方瓊、郭泰祺、張立立、陳俊源、王令麟、楊智盛、李得全、黃珊珊(京華城部分)、邱佩琳(政治獻金部分及貪污)、謝明珠、白仁德、邱清章、陳志銘、黃海清、陳佳敏、王尊侃、彭振聲、(以下3人為本院於114年9月5日裁定交保後)徐國城、周榆修、李婉萱等30人,充分給予檢辯針對上開證人進行交互詰問之程序。
是本院就與被告柯文哲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之待證事實密切相關之重要證人已經陸續詰問完畢,就公益侵占之相關證人亦已有進行詰問,復已盡速就卷內爭執之重要證據進行調查審理。
四、而本院目前已經傳喚之證人,依照起訴書證據清單欄記載,確屬對於案情較為密切相關之證人,此觀相關證人起訴書證據清單內待證事實欄位所記載即明。至目前尚未到庭之證人,除已於偵查中具結作證,無論貪污或公益侵占及背信部分,相關待證事實復均有諸如歷次會議記錄、逐字稿或交易明細等非供述證據可以佐證,辯護人亦不爭執上開證人偵查中證述之證據能力。
另雖然有部分共同被告尚未於審理時到庭作證,但其等偵查中已經多次出庭陳述意見或作證,卷內亦各自出具大量書狀內容,共同被告間就其他人所有的訴訟主張、答辯方向,均已經清楚知悉,而其等答辯是否可採,實乃證據取捨、評價之事實認定問題。
五、羈押之必要性,係由法院就具體個案,依職權衡酌是否有非予羈押顯難保全證據或難以遂行訴訟程序者為準據。被告在法院為延長羈押裁定之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屬於被告訴訟上之權利,此際法院仍有實質審查是否有停止羈押之必要,以保障被告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及訴訟權。本院於114年7月21日為延長羈押裁定之後,業已陸續詰問楊智盛、李得全、黃珊珊、邱佩琳、謝明珠、白仁德、邱清章、陳志銘、黃海清、陳佳敏、王尊侃、彭振聲等人,並於114年9月5日所為准予具保之裁定,雖與前次延長羈押裁定為不同處置,仍係維持本院一貫應視案件進行程度隨時實質審查羈押必要性之立場。
本案雖仍有部分證人尚未到庭作證,但因前揭理由,本院權衡全案卷證,以及證人均已經於偵查中具結,復有其他非供述證據可以相互印證,足供檢辯於日後攻防,認為尚不能以凡有證人尚未作證完畢,即認定有羈押之必要,蓋該部分屬於羈押原因之審查,否則羈押必要性之審查,恐難落實。
六、綜觀全案卷證,本院認被告柯文哲及應曉薇上開羈押原因雖仍存在,惟非不能以其他方式替代羈押,審酌前次交保金額,以被告柯文哲尚需要家人協助籌措,第一時間並未完成交保,及被告應曉薇辯護人稱具保金額係其家人傾力協助向他人商借,本院認如命被告柯文哲及應曉薇之維持原具保金額,應足以對其等形成足夠之心理壓力及拘束力,而可作為羈押之替代手段,以確保本案未來審理、執行程序之進行。
七、本院前次交保裁定另有命被告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經發回意旨認偵查中所列同案之被告,甚至曾經傳喚、臚列於起訴書中,抑或於本案審理過程中已經傳喚,或尚待交互詰問之證人均實屬繁多,容有範圍未明之疑慮。
是以,本院認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為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除憲法已保障之各項自由外,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亦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人民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行動自由,自在一般行為自由保障範圍之內。惟此一行動自由之保障並非絕對,如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維護社會秩序所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適當之限制(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意旨參照)。
是被告得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乃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然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法院為保全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自依法得對被告得否為特定行為、是否得接觸證人及其範圍為何為一定之限制,然揆諸前揭解釋之意旨,亦需符合比例原則之衡量,不得為過度之限制。
是檢察官雖主張起訴書證據清單所列證人,被告均不得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惟因證據清單所列證人數量甚多,一概予以限制接觸,恐怕過度限制被告一般行為自由,有限制過當之疑慮。故命被告除在法庭內開庭期間,因訴訟行為所必要外,不得與同案被告、及本案後續尚待傳喚到庭進行交互詰問之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另就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之證人,被告不得有任何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之行為。
檢察官舉陳重文案 全部證人都詰問完畢才交保
在15日上午的羈押庭中,先由檢察官發言,檢方重申抗告理由,並指出是因為柯文哲否認在市長室收錢,所以才會傳喚曾協助博弈大亨陳盈助捐款的邱清章等證人。(邱清章近日到法院出庭作證,他曾替「博奕教父」陳盈助拿300萬元到市長辦公室,給正在踩飛輪的柯文哲,柯只回「好,謝謝」)
柯文哲日前曾指出「完全不知道朱亞虎在認什麼罪。」檢方指出,如果柯文哲交保,可以去找鼎越開發前董座朱亞虎,問他「到底在認什麼罪」,或是找陳智菡問分潤折扣碼怎麼解釋嗎?
對於柯陣營提到民進籍台北市議員陳怡君涉涉詐領助理費、收賄被裁定交保,檢察官也指出,陳怡君是坦承犯行,柯文哲是撕掉筆記本,加上之前柯文哲和陳智菡的對話,提到內帳等內容,這些都是勾串的事證,若依照陳怡君案的標準也應該要羈押。
檢方舉國民台北市議員陳重文涉貪污案指出,陳重文也是等到全部證人都交叉詰問完畢才被交保。
柯律師:明確化證人、降低交保金額
對此,柯文哲律師指出,本案歷經多個月的密集審查,主要證人都詰問完畢,台北地院對案情和證人的掌握程度,會比高院來的多,應以台北地院的裁定為主。
此外,柯文哲律師指出,檢察官也沒有傳喚陳智菡、陳宥丞等證人,表示這兩人不是重要關係人,且兩人同車非柯文哲可控制、預料,希望北院能維持原裁定,並且明確化不可接觸之證人、降低交保金額。
柯文哲:交保金每月利息17萬多 他跟陳佩琪月退不到其2/3
柯文哲在法庭中指出,可能因為他之前被羈押了一年,與世隔絕,手機和USB被沒收,跟世界斷絕關係,宛如在社會的荒島之中,「不知道什麼時候才能還我?」
柯文哲說,因為現在是農曆七月,柯媽媽請他不要去靈骨塔,他只能去祭拜柯爸爸的牌位,他不喜歡恨人,也只能請法師早晚誦經,「我希望我將來是曼德拉,不是伍子胥。」剛檢方說的內容是我國司法問題,先把人關起來再找證據。
對於檢察官說他替李文宗喊冤,柯文哲指出,他根本沒碰京華城就被關起來,在羈押庭對檢方完全無招架之力,法院只要明確化證人名單,他一定會遵守,但本案證人太多,民眾中央部有一半以上是證人,希望法院能明確告知。
此外,柯文哲也抱怨,交保金七千萬,年利率是3%,一年要210萬,每個月17萬5千元,他和妻子陳佩琪的月退加起來也不到2/3(約11萬6千元),應該要考慮(降低交保金)。
律師之前分析 較可能增加交保條件
律師黃帝穎之前分析,羈押庭有二個可能結果,第一、增加交保條件:依據高院撤銷交保裁定理由,並未如前次撤銷7000萬元列出七大串證滅證事實,本次高院裁定留下北院補強交保理由的空間。
黃帝穎說,從北院訂重開羈押庭的時間,非高院撤銷當日回應,可推論重開羈押庭較大可能是增加交保條件。
黃帝穎指出,第二個可能則是再度羈押禁見,高院撤銷裁定指出同樣證人未交互詰問,北院裁定羈押與交保前後矛盾,此高院裁定理由仍有再度羈押的風險。但羈押風險相對增加交保條件的結果略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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