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施交暗藏地雷? 解析屋人必知的利保障


在台,屋人往往把心力放在挑社地段、格局房屋格,忽略了一重要的法律──公共施交。多人以只要取得房屋匙即可後之,殊不知,公共施交若未完成,未在使用利、管理、基金付乃至居住安全上,都陷入重大。
文/周念
依《公寓大管理例》第57定,起造人於管委成立後七日,同主管、管委或管理人行公共施,程序的包含大外屋防水、大、公空修、消防系、梯械、水管、房,以及公共景、社施如健身房等。
此程序的法律意涵在於,方支付的屋中,包含公共施的分值,句,公共施非品,而是全分所有人共同出所有的,起造人依法有移交,且保施完工瑕疵,才算完成交付。
交程序影保固、公金
在律案件中,常到建商刻意拖延交程序,以避保固任,因公交後即移交完成,保固起算,若建商能拖延交,住就法及要求其履行瑕疵修任。
另外,也有多案例,住或管委在交後,公如外、房、消防系存在瑕疵,但因交未聘技收,或缺乏完整影像面,事後以明建商原有瑕疵,最法主瑕疵保。
更重的是,公共基金的付也交息息相,多地方政府定,公共施交完成,始能付公共基金,如未完成交,社款可用於公共施,造成梯修、消防系保、景、禁系更新等日常必需目停,直接影居住安全社境品。
此外,有常的「球兼裁判」,部分建商透持有尚未售出的,取得管委多策,而主交流程,制住於施工品或瑕疵的改善要求,住面性力不等,常奈地接受。
者曾助一社理交,社已交屋三年,但因住管委人理念分歧,未正式成立管委,造成公共施法完成交,期游泳池磁落、健身房法使用,梯繁故障,建商以「尚未交、保固尚未起算」由拒修,住奈只能自修,增加不必要的支出。

最,在律助下,先召分所有人成立管委,接著由律函催告建商依法履行交,同向地方建管位建商延交,重施後,建商才安排交,承修用。
面公共施交,屋人社住常忽略在契段,即交、、收程序及保固期限起算是否明定,避免下空泛或度偏袒建商的款。在交程中,由管委及技,逐安全、消防系作、房施,要求建商提供完整交及影像存,以日後主。
《住展》立於1985年,是全台第一家房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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