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收回自住 提出申始可享自住惠率
【新北市】新北市政府捐稽徵者利保官(保官)心提醒,出租房屋符合特定件者,可享房屋惠率,而如租到期或有提前解情形,房屋已收回作自住使用,提出申,才能享有房屋自住惠率。
保官表示,鼓民置房屋出至租市,以促房屋有效使用,屋主房屋出租符合租金申格者(即成公益出租人),或加入社住宅、租法包租代管,亦或房屋出租有申租所得本市一般租金者,房屋可享有最低1.2%至2.4%之惠率。而如租到期或有提前解情形,房屋收回後如符合以下自住3要件:1.出租或供使用情形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居住使用,於屋竣籍登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合3以,提出申,才能享有房屋自住惠率,否自租消之次年期起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率(3.2%至4.8%)徵。
保官提醒您,出租房屋如已收回自住使用,且符合上述自住3要件,欲用自住率徵房屋,一定要在每年3月22日以前向房屋所地方稽徵申,年期即可用,逾期申者自次年期方能用。本市未申自住的房屋,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率(3.2%至4.8%)徵,自住房屋率增加3至4倍!
料 洽:新北市政府捐稽徵 主任保官 雅琪 :02-89528200105
新人:企服科 股 哲 :02-89528200130
保官表示,鼓民置房屋出至租市,以促房屋有效使用,屋主房屋出租符合租金申格者(即成公益出租人),或加入社住宅、租法包租代管,亦或房屋出租有申租所得本市一般租金者,房屋可享有最低1.2%至2.4%之惠率。而如租到期或有提前解情形,房屋收回後如符合以下自住3要件:1.出租或供使用情形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居住使用,於屋竣籍登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合3以,提出申,才能享有房屋自住惠率,否自租消之次年期起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率(3.2%至4.8%)徵。
保官提醒您,出租房屋如已收回自住使用,且符合上述自住3要件,欲用自住率徵房屋,一定要在每年3月22日以前向房屋所地方稽徵申,年期即可用,逾期申者自次年期方能用。本市未申自住的房屋,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率(3.2%至4.8%)徵,自住房屋率增加3至4倍!
料 洽:新北市政府捐稽徵 主任保官 雅琪 :02-89528200105
新人:企服科 股 哲 :02-89528200130
- 者: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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