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勾串共犯人」之法定押原因 形同容犯罪者肆忌串供 重妨害真,摧社安全之基石
台民提出刑事法修正草案,主除「勾串共犯或人之虞」之押原因,重社治安民益,本部修法衡酌犯罪追公共利益,司法公信力:
一、除勾串之法定押原因,法即保全,犯罪查效能
押制度的核心目的,在於防止被告逃亡及保全,以保家刑。被告固受不自己罪之程序保障,但勾串共犯或人之利,具案中如有事足被告有「勾串共犯或人之虞」,此等事由排除於押原因之外,形同放任被告迫、利人或共犯,避法律制裁,使人法受到完善保,甫修正通妨害司法罪章之干作罪立法方向背道而,且妨害真及侵家刑之。
二、目前替代措施可防止勾串,除押原因,重影打犯罪及向上溯源
今犯罪型多有共犯,甚至於集性、性。例如,人深痛之欺案件、虐童犯罪、少犯罪,戕害民主基石之、案件,乃至於威家安全、命之共案件、秘密犯罪,均存在勾串之及可能性。行押替代分措施,能防止被告逃匿,均防止被告勾串。若除此一押原因,法透押以防免勾串,使被告得在第一身,迅速串供,查即以有效固事、溯源根、澈查犯罪,然背民法律感情,社治安,危及民益。
三、押制度不可因案遭摧,修法若罔公共利益,犯罪者保
司法是社正最後一道防,法律制度捍社安全,保障民益及抗衡犯罪之功能。除「勾串共犯或人之虞」押原因,使司法以功能,真受阻、刑落空,社安全民益都遭到重侵害。司法制度的必以整公共利益核心,不能因案而制度基。
四、行押原因兼犯罪追及人保障,尚修正必要
行押定,有格之法律要件,需有事相佐,由法院依全部卷料合酌後,依比例原酌裁定,非察官可任意主,此即「法官保留」制度,已充分保被告基本人。
- 者: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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