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今(5)日通律法部分文修正草案 完律戒制度 保障民益
保民益及提升司法信度,本部具律法部分文修正草案,大察官提起公,得命停止行律之。
律攸民益保障及家司法程序作,律申人涉犯特定重大犯罪,察官提起公,或律有前情形,依行律法第7及第74定,法部不得核律、律戒委得命律停止行;然行法限於特定重大犯罪,於有律使命之洗罪、犯罪罪、制性交罪、酒致人於死或重等罪尚法涵,爰此,本次提案修正律法部分文,修正要如下:
一、修正律涉嫌故意犯最重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故意犯罪因而生死亡或重之果且最重本刑亦5年以上有期徒刑,察官提起公,法部得停止查律、律戒委得命其停止行。(修正文第7、第74)
二、修正律戒委命停止行可定2年期,惟於律所涉犯罪宣判、改判罪或非第7之罪前,仍得命其停止行。(修正文第74)
三、修正律撤回覆求之原定、律戒再移管及用定。(修正文第103、第109、第113)
修正草案今(5)日行政院院通後,函送立法院,本部持配合後法案作,期能速完成修法程序,以回迫切需求及律戒疑。
- 者: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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