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立法」均如呈相法案度未仍持精以符期待
本部立法,向以本部及所所研之草案,「本部研中法案」、「行政院查中或查完法案」、「立法院查中法案」等後,分明草案目的(重)以及度,以利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得以掌握本部所研草案之立法度及容概要。
本部所之「揭弊者保法草案」,分於民109年2月20日、9月22日、110年12月2日、111年1月25日、112年6月1日、7月11日及113年2月16日、3月4日行政院查。草案仍列在「行政院理中之法案清」公告於行政院之全球。而宗委等19人等另具「公益揭弊者保法草案」,立法院第11第2期於113年12月27日三通,於114年1月22日公布。
因上特殊,本部遂循上一期「科技查及保障法草案」之前例,仍本部所研「揭弊者保法草案」之立法度列入。而能更清楚呈相法案度之全貌,本部前述由立法委所提「公益揭弊者保法草案」已完成立法之事,一於本部立法中(本部立法第1637「揭弊者保法制定案」下:「……五、另立法院宗委等19人等具之「公益揭弊者保法草案」,立法院第11第2期於113年12月27日三通,於114年1月22日公布。」)。
本部提交立法院之相文,均秉持密事之度,就立法委於司法及法制委中相指教,亦不同版本法案有再研配套而列案之必要,期使本部立法更精,以符期待。
- 者: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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