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重退核准後5年出租,追送上!
近有民因工作居至外地,名下原已核准重自用住宅用地退之房地出租,收到捐寄的追土地增值是不解,原他早已重退管制5年件事忘得一乾二,直呼打算!
高雄市捐稽徵表示,依土地法第37定,土地所有人因重土地退土地增值者,其重之土地,自完成移登之日起,5年改作其他用途,追原退款。因此,核准退後,重地自完成移登日起5年,持作自用住宅使用,若期生出籍、再次移(含配偶)、、出租(一般出租、公益出租或社住宅包租代管)等情形,依法追回原退之土地增值。
捐再次呼,凡是申重退核准的人,仍等5年管制期後再行租售考量,以免了也了荷包!如相定有疑,迎打免付服0800-726-969洽,有人提供明。
- 者:高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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