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可博、安、施德、景、摩根、野村、德、富、裕理、Goldman Sachs及富克林等11家管理集符合「鼓境外基金深耕」所件得惠
金管鼓境外基金增加投入,共同展我管理市,布「鼓境外基金深耕」具措施(下深耕),境外基金符合深耕一定件者,得用各惠措施。本年度金管可博、安、施德、景、摩根、野村、德、富、裕理、Goldman Sachs及富克林等11家管理集。
博、安、施德、摩根及富5家管理集分符合5估指,5集可用2惠措施,得於符合境外基金管理法之,引新型的境外基金或同型投信基金投不符之境外基金、依境外基金管理法第27之2定,申境外基金募集及售案件;或加速境外基金衍生性商品持有限制案豁免申案之查期。
景、野村、德、裕理、Goldman Sachs及富克林6家管理集分符合4估指,可用1惠措施,6集分得於符合境外基金管理法之,引新型的境外基金或同型投信基金投不符之境外基金;或其代理人申代理境外基金之每次送件基金上限3。
11集於我募集售之境外基金投人投比率上限均得放70%。另博、安、施德及景等管理集於111年至113年就深耕之行情形均得本可,上4家管理集申前惠措施有效期2年,自114年10月1日至116年9月30日止;摩根、野村、德、富、裕理、Goldman Sachs及富克林7家管理集申前惠措施有效期1年,自114年10月1日至115年9月30日止。
11集除符合深耕面向一「提高境外基金在投」及面向二「增加我管理模」之相指外,分符合面向三「提升我管理人才之培」或「其他提升我管理展有具效事」之估指,包括:安及施德管理集助在培育投研究等核心管理技人才;摩根、野村、德、富、裕理及Goldman Sachs集助多所大院校研究中心或助金;施德、野村、富及德等集理管理人才培及我校合作提供人才培;博、安、景、摩根及富管理集分在置域性的基金服;富克林管理集在理金融理教育推,提升我管理展有具效。
未金管持推鼓境外基金者依深耕提出申,以合境外基金者之源,增我管理之整力。
位:券期局投信投
:02-2774-7377
如有任何疑,信:本民意信箱
博、安、施德、摩根及富5家管理集分符合5估指,5集可用2惠措施,得於符合境外基金管理法之,引新型的境外基金或同型投信基金投不符之境外基金、依境外基金管理法第27之2定,申境外基金募集及售案件;或加速境外基金衍生性商品持有限制案豁免申案之查期。
景、野村、德、裕理、Goldman Sachs及富克林6家管理集分符合4估指,可用1惠措施,6集分得於符合境外基金管理法之,引新型的境外基金或同型投信基金投不符之境外基金;或其代理人申代理境外基金之每次送件基金上限3。
11集於我募集售之境外基金投人投比率上限均得放70%。另博、安、施德及景等管理集於111年至113年就深耕之行情形均得本可,上4家管理集申前惠措施有效期2年,自114年10月1日至116年9月30日止;摩根、野村、德、富、裕理、Goldman Sachs及富克林7家管理集申前惠措施有效期1年,自114年10月1日至115年9月30日止。
11集除符合深耕面向一「提高境外基金在投」及面向二「增加我管理模」之相指外,分符合面向三「提升我管理人才之培」或「其他提升我管理展有具效事」之估指,包括:安及施德管理集助在培育投研究等核心管理技人才;摩根、野村、德、富、裕理及Goldman Sachs集助多所大院校研究中心或助金;施德、野村、富及德等集理管理人才培及我校合作提供人才培;博、安、景、摩根及富管理集分在置域性的基金服;富克林管理集在理金融理教育推,提升我管理展有具效。
未金管持推鼓境外基金者依深耕提出申,以合境外基金者之源,增我管理之整力。
位:券期局投信投
:02-2774-7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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