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督管理委(以下金管)近日通全球人保股份有限公司(下全球人或公司)反法令之分案。金管於112年全球人理一般查,公司未建立董事出差事先申公司核准之部控制制度,核有反保法相定之情事,依保法第171之1第4定,核新(以下同)300元。
一、受裁之象:全球人保股份有限公司
二、裁之法令依:保法第171之1第4定
三、反事理由:全球人有「董事差旅申作法」以核董事差旅用,惟未就董事出差定事先就出差目的、行程及性行申及核准之相控程序,不利之必要性及合理性,以及董事出差之性。如:任董事及副董事於110年至111年赴外行不考察共7次,查渠等申核出差出具之差旅告表,於行程部分明拜象或不考察域,所提事前不考察料未部估,且公司部相或呈亦未曾有投案家不或由公司人出考察相。
四、裁果:上述事,示公司有未建立董事出差事先申公司核准之部控制制度,致衍生董事及副董事多次赴外出差申核,未能出具事前考察不之佐料,且相部可用等情事,不利公司保算核支用,以及董事差旅具合理性、正性、性。基於部作於保健至重要,公司未建立完之部,其部控制制度有疏漏,核有反保法第148之3授定之「保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施法」第5第1第8款定,依保法第171之1第4定,核300元。
五、其他明事:金管呼,保公司建立完整有效之部控制制度以落行,以保公司之健全。
位:保局理
:(02)8968-0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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