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投信基金管理法」、「券投信事募集券投信基金公明行事」及「有券得融融券」等定修正草案已完成告程序,於近期布
促我管理市展,放主式ETF及被式多ETF,金管研修正「券投信基金管理法」部分文、「券投信事募集券投信基金公明行事」部分文及「有券得融融券」修正草案,相修正文已告期,於近期布施行。本次修正重如下:
一、「券投信基金管理法」部分:
(一)配合放主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新增基金之。(修正文第23)。
(二)配合放被式平衡型ETF,增指股票型基金之的指成分券得同包括股票及券,的指成分券同包括股票及券之遵循事,以及不得以前的指行型指股票型基金或反向型指股票型基金。(修正文第37及第37之1)
(三)明定主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之定及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依本法及券投信契之定理,另利投人辨及商品特性,於基金名明主式字,明定投於股票或投於券之主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分用股票型基金及券型基金之相定;又主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之券投信契除依第二第一定理外,明其於券交易市交易之相事。(修正文第41之1及第41之2)
(四)主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在券交易市交易,有基金之回程序,以及受益人求回受益,其回金之付,得依券投信契之定理。(修正第70及第71)
二、「券投信事募集券投信基金公明行事」部分 :
(一)配合放主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公明封面刊印事之基金新增主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於公明封面以著方式刊印有主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之商品特性以及主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有效指之相明文字。(修正文第6)
(二)主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未制要求用效指,於主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如用效指者,於基金投事,明效指之特性、基金效指投策略及特色之差、基金表效指表之差比及其比方式之定及算公式等事;於基金之揭露,投人取得基金效指表差比等最新基金及其他重要之途;於投效,於按季更新之公明中,明基金表效指表之差比。(修正文第13、第19及第20)
(三)配合放被式平衡型ETF及修正後基金管理法第37第2定,有基金投事,明的指明定各成分券配置比例。(修正文第13)
三、「有券得融融券」部分:因公司法第156定公司得一行票面金股或票面金股,修正面或每股面非新10元之上市()公司用之融融券查,配合券投信基金管理法第23基金之新增主式交易所交易券投信基金,定前揭基金受益得融融券交易之相定,明定主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用定,明定前揭基金受益停融融券限之算定。(修正文第2、第3、第4、第5及第6)
位:券期局投信投
:(02) 2774-7357
如有任何疑,信:本民意信箱
一、「券投信基金管理法」部分:
(一)配合放主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新增基金之。(修正文第23)。
(二)配合放被式平衡型ETF,增指股票型基金之的指成分券得同包括股票及券,的指成分券同包括股票及券之遵循事,以及不得以前的指行型指股票型基金或反向型指股票型基金。(修正文第37及第37之1)
(三)明定主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之定及投,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依本法及券投信契之定理,另利投人辨及商品特性,於基金名明主式字,明定投於股票或投於券之主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分用股票型基金及券型基金之相定;又主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之券投信契除依第二第一定理外,明其於券交易市交易之相事。(修正文第41之1及第41之2)
(四)主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在券交易市交易,有基金之回程序,以及受益人求回受益,其回金之付,得依券投信契之定理。(修正第70及第71)
二、「券投信事募集券投信基金公明行事」部分 :
(一)配合放主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公明封面刊印事之基金新增主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於公明封面以著方式刊印有主式交易所交易基金之商品特性以及主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有效指之相明文字。(修正文第6)
(二)主式交易所交易基金未制要求用效指,於主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如用效指者,於基金投事,明效指之特性、基金效指投策略及特色之差、基金表效指表之差比及其比方式之定及算公式等事;於基金之揭露,投人取得基金效指表差比等最新基金及其他重要之途;於投效,於按季更新之公明中,明基金表效指表之差比。(修正文第13、第19及第20)
(三)配合放被式平衡型ETF及修正後基金管理法第37第2定,有基金投事,明的指明定各成分券配置比例。(修正文第13)
三、「有券得融融券」部分:因公司法第156定公司得一行票面金股或票面金股,修正面或每股面非新10元之上市()公司用之融融券查,配合券投信基金管理法第23基金之新增主式交易所交易券投信基金,定前揭基金受益得融融券交易之相定,明定主式交易所交易基金受益用定,明定前揭基金受益停融融券限之算定。(修正文第2、第3、第4、第5及第6)
位:券期局投信投
:(02) 2774-7357
如有任何疑,信:本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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