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申房屋交所得 稽徵查交易高於部算仍核

▲人申房屋交易所得原以政部定算者,政部北局竹北分局表示,嗣稽徵查得交易料,仍核。(/政部北局竹北分局提供)
【者蔚舟/新竹】
政部北局竹北分局表示,人申年度合所得,如有申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房屋之交易所得,因未提示或法提示成本用,而政部定算交易所得入合所得者,若稽徵嗣後查得交易成本用,且算所得高於按定算者,仍就差徵款。

▲人於交易所得之算有任何疑,可至官( https://www.ntbna.gov.tw )利用智慧客服「小手」上查。(/政部北局竹北分局提供)
北局竹北分局一步明,所得法第14第1第7定,交易所得以交易之成交,除原始取得之成本(或承或受之)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而支付之一切用後之所得。故人出售制房屋,依上所得法定核算交易所得,入出售年度合所得徵所得。如因民法提示明且稽徵亦未查得交易之成交金或原始取得成本,稽徵才按政部每年定「各年度人出售房屋之交易所得算定」算所得。
北局竹北分局例明,甲君於111年度出售102年取得之新竹竹北市房屋,申出售房屋的交易所得,甲君以111年政部定算房屋交易所得申合所得,算交易所得85元(即房屋定值2,950,000元×政部定29%)。嗣分局甲君依前揭所得法定,以成交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而支付之用,重新算交易所得370元,甲君後自款113元。
北局竹北分局特提醒,人於交易所得之算有任何疑,可打免服0800-000-321洽,或至官( https://www.ntbna.gov.tw )利用智慧客服「小手」上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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