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甲下毒乙,毒尚未作,乙出散步,被丙撞死!
B:甲下毒乙,毒已作,乙前往院途中,有可能:1.被丙撞死!
2.救出
3.院失火
4.的疏失
5.被害人有特
前述案例乙死,(客上均出死完果)甲人未遂
案例A:
1客上,乙的死亡果故已生,惟依旨,甲毒即尚未生作用,可甲的下毒行乙的死亡果根本欠缺「若前者,即後者」的件因果,即庸
2甲的下毒行不乙的死亡果,惟其主上即具有人故意,已著手行人行,就此而言,自成立人故意未遂罪!
案例B
1. 示情形,乙死於________,然若甲的下毒行死亡果根本不生,故可甲的行仍造成果生的不可想像其不存在,具件因果
2. 就果而言,如依解,向取相果<76台上192判例>予以!依法,客事後查,可案例事非相同的件均致相同的果生而偶然的事,行果不具相性!
3. 若以客理,甲的下毒行固然造了法所不容的,惟果的生即因__________所致,可行果欠缺常性,而反常的因果程,要之,示情形,果的生依日常生活,不具有可能性,未,甲的行不具有客可性!
4. 上,依相因果或客理甲的下毒行均庸乙的生果,惟其主上具有人故意,已著手下毒行,就此而言,成立故意人未遂
法所不容的:做了一件法律社都不能接受的事情
欠缺常性的白之偶然
客:依一般人的
裁判字: 76 年 台上 字第 192
要 旨:
刑法上之失,其失行果,在客上有相因果始得成立
。所相因果,指依法,合行所存在之一切事
,客之事後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境、有此行之同一
件,均可生同一之果者,件即生果之相件,行
果即有相之因果。反之,若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件存在,
而依客之查,不必皆生此果者,件果不相,不
偶然之事而已,其行果即相因果
文章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