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一家塑工雇用印尼工娜(名),已工作超3年,去年2月沈姓老娘娜偷,打了她巴掌,5月又看到她偷休息,拿把打到多受,娜提告後,公司出面娜成和解元後,娜也境回印尼,可是察官娜公司和解,未沈姓老娘和解,也未表明撤告,仍依害罪嫌起沈。
方指出,家塑工,99年雇用印尼籍工娜,102年期後,娜又申入境,也是到家塑工上班,105年2月有次沈姓老娘看她偷,突然甩了巴掌(未受),同年5月23日晚上又看到娜偷,次是拿起把打了好下,造成部、下背、上臂、大腿、右腰等多挫。
105年5月娜行外例行健,跟同聊天、苦,她被老娘打,同建她案,娜後透仲介向原分局案。
方指出,沈坦承打人,沈也拿出娜公司所和解,察官和解容是娜公司的和解,不是娜行人的和解,且有收到原告撤回告,了解娜本人也在同年6月回印尼了,依法是要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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