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路活化的,林市公所局不,彰化文化局出面商。
彰化林市的路高架化已5年,高架下的置空,林市公所和彰化府合作,耗1038元行美化,在已有部分路段完工,不少民早晚都,不在高架路旁的路,已荒多年,一大荒的建物立在市,相突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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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林市振雄:「它已超50年了,然列史建也不能拆,在那真的如果不去活化的,真的成一又、又黑、又看一建物,很看,也希望(中央)政府可以跟地方配合,把那做一新的亮。」
林市表示,林路在2003年被府公告史建,目前已路相的再利用,不管理位路局希望1200多元的修由市公所支,另外包括主建和周空的租金,每月34元,但市公所法大的用,希望府文化局、甚至是文化部能出面。
彰化文化局雀芬:「就,假他是房好了,他要出租出去,他本就把西是修好的才能出租出去啊,也是一很合理的,修本就是所有人他是可以行修,那他如果有修的,我可以去助他跟文局申。」
彰化文化局,因路管理位是路局,依照文法定,相或再利用,都必由路局提出,於相修,包括所有人、地方和中央主,都有一定需的比例,不所有用都由林市公所承,路局行,加速路的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