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人民法院、省人民察院、省公安於前理犯罪案件用法律若干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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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位:浙江省高人民法院 省人民察院 省公安
日期:2004-5-24
行日期:2004-5-24
犯罪案件是多性的微刑事犯罪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有高比例。正用法律,及打犯罪,有效化解社矛盾,提高效率,就前理犯罪案件用法律的若干,提出如下意:
一、根刑事法第八十八、第一百七十定,犯罪案件被害人有直接向法院起,也可以要求公安立案查。公安、人民法院 及告知被害人利以及相的程式性法律後果,作,字。被害人要求公安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任的,公安立案查。
公安重案件的理,接到案後及受理,及出警,做好的收集和固定工作。
二、正在查、查起的犯罪案件,被害人要求改程式,自行直接向法院起的,公安、察予同意。
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的犯罪案件,查不充分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法院要求被害人撤回自或者裁定回起的,被害人可以要求公安理,公安依法受理。
法院受理被害人直接起的犯罪案件,可以要求公安理,公安依法受理。
法院受理被害人直接起的犯罪案件,可以向公安、察取有,公安、察配合。
三、妥善理社矛盾,社定,案法律效果社效果的一,犯罪案件在查、查起程中,具下列件的,查,公安可以撤案,察可以作相不:
1、事人方自就民事成一致,形成面定;
2、事人方和解,被害人面要求或者同意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任;
3、犯罪嫌疑人本人有悔罪表,社危性已消除,不需要判刑。
四、慎用制措施,慎用刑。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社危性已消除、有逮捕必要的,不得取逮捕措施。要有利於和矛盾、化解出,正理解和用法律,格行法律。
200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