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明兵故意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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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
案例容
判字:
(2000)遂刑字第04
判:
二○○○年二月十七日
理法官:
永太 李德昌 亨德
理法院:
四川省遂市中人民法院
案情摘要:
被告人因依法履行自人生,自人石砸被告人未果后,在方抓扯程中,方分摔倒在地,致自人,一法院定并非被告人直接暴力行所致,判被告人罪,但根民事侵的原,自人失。二裁定持。
法律:
行人非自己直接暴力造成的被害人失,在不成犯罪的情下是否承任?
行人在他人先施侵害自己的行未果后,他人之生的抓扯行是否于正防?
因正防侵害人造成失的,是否承害任?
法院案由:
刑事 → 侵犯公民人身利、民主利罪 → 故意害罪
法律依:
中人民共和刑事法(1996年修正) 第一百八十九
中人民共和民法通 第一百一十九
中人民共和民法通 第一百三十一
【案例名】 田明兵故意害案
【 案 】 (2000)遂刑字第04
【理法院】 四川省遂市中人民法院
【判日期】 2000-02-17
【正文】
四 川 省 遂 市 中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附 民 事 裁 定
(2000)遂刑字第04
上人(原被告人)田明兵,男,27,族,出生地四川省射洪,文化程度初中,民,住射洪大于哨村十一社。
原自人兼附民事原告人周云清,女,46,族,出生地四川省射洪,文化程度小,民,住射洪大于哨村十一社。
射洪人民法院理自人兼附民事原告人周云清控原被告人田明兵故意害、害一案,于1999年11月18日作出(1999)射刑初字第112刑事附民事判。原被告人田明兵不服,提出上。本院依法成合庭理了本案。已理。
原判定,1998年11月2日17,自人周云清被告人田明兵因算集、提留款生抓扯中,方摔倒在地,致周云清左手部位受。自人周云清受后,在射洪中院治愈,用去、工等用人民755元。法定,受害人周云清所受,并十。原判定的是,自人周云清的控,被告人田明兵供述及解,人田明久、田明、王勇等言,院病情明和法定等。原判被告人田明兵自人周云清生,方抓扯程中,周云清摔倒在地,致其左手尺骨骨折受,且十因自人周云清所受并非田明兵的行所致,定被告人田明兵罪。自人周云清所受造成的、工及助等失,由田明兵承主要任,周云清承次要任。故判,一、被告人田明兵罪二、由被告人田明兵自人周云清、工、助用人民2720元并限判生效后十日付清。
宣判后,原被告人田明兵上,因依法收取本社集、提留款,遭到周云清辱并石打,上人其抓扯施的正防行,且周云清所受是自己不慎摔倒在地所致原判已上人的行不成犯罪,依法亦不承害任。原自人兼附民事原告人周云清答,因要求田明兵核集、提款生互中,田明兵致其左手尺骨骨折,且十,所受造成的失,依法予以。
理查明,上人(原被告人)田明兵原自人兼附民事原告人周云清系同社村民,平常系尚好。1998年1月2日17,在本社代店,任社社的田明兵周云清算集、提留款。因有,方相互辱生。自人周云清石砸田明兵打未果后,上人田明兵其生抓扯程中,方摔倒在地上,周云清左手部位受在村民解,事平息。自人周云清受后,在射洪中院治愈,用去用人民755元。法定,受害人周云清左手尺骨骨折,并十。生后,村、社事人解理未果1999年3月27日,自人周云清向原人民法院提起,要求追究被告人田明兵故意害行刑事任及其失。前述事,有自人周云清控,1998年11月2日,田明兵生程中,致其左手骨折受的事要求追究田明兵故意害行刑事任及害任
人田明、田明久、明富等言田明兵及周云清因算集、提留款生,方抓扯程中,分摔倒在地上后,周云清左手部位受的事有公安警案件登、解案件生及村、社事人解未能成以及符合法律定自案件的事射洪公安局法定、射洪人民法院法告周云清左手尺骨骨折,其程度,并十的事射洪中院病情明、用算等周云清受部位、,治所用去事。原被告人田明兵供周云清抓扯程中,方摔倒在地上后,周云清左手部位受的事。
本院,上人(原被告人)田明兵因依法履行自人周云清生,方抓扯摔倒在地上后,然周云清左手尺骨骨折,并十,但其所受并非田明兵直接暴力行所致,原人民法院依法律定定上人田明兵罪,作出罪判是正的,本院予以持。上人田明兵周云清生并在其抓扯程中摔倒在地,周云清身受到害,由此自人周云清造成的失,上人田明兵主上具有,根民法定的有原,承主要害任,周云清亦承相的任于原判根任、程度等,定所生的、工、定以及助等失并不,予持。上人田明兵提出的周云清抓扯系施的正防行,以及不害的上理由,查的案件事和法律定不符,本院不予采。原判定事和用法律正,定的害恰,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人民共和刑事法》第一百八十九第(一),《中人民共和民法通》第一百一十九、第一百三十一之定,裁定如下:
回上,持原判。
本裁定裁定。
判 李德昌
判 亨德
判 永太
二○○○年二月十七日
李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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