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公民堂,旨在明法治公民不服,同也是事分析......
一、何法治?
法治(rule of law),就是要求家要守法!
在民主的基上,政府公力的一定要守法,例如必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判;後,人民也才有守法的,就是法治家(Rechtsstaat)的核心值。
至於,是永的反,政,把事情做,她/他就反!
二、民主是法治的基
未民主程序又未遵守朝野商的定,就是暴政!洛克的「自然利」,告我:
政府的治力自於人民,人民然有推翻暴政的政府!
此次2014年的3月,值得肯定之,在於:一是他服本民主程序的,非只是了反而反;二是他很清楚,服的容影他未展的重大益,有必要自己。
之,如果可以未民主程序、法定程序即定服完成(某段的),在政治理上,就是暴政,人民有可以不服。
三、公民不服的意
基於前述理念所生的公民不服,不是革命;革命是於超越法次的制外活。不同於此,公民不服,通常仍於制的活,然有候行者也使用推翻暴政或拆政府等字眼,它是在政府的有些作或法令已失去正性,才取的行。
再者,公民不服的行者,然也故意性的反某些法律,例如就是非法某些施,但理性平和的非暴力方式之,且不侵害私人域的利。也就是,或未符合集行要件等,是法的行;但是,之所以此的法行抵抗政府,是基於政府失、失等因素。
然,公民不服的行者,作示威的抗者,有被政局逮捕或坐牢的心理?答案是:有!但目的就是希望政府改政府失的,例如此次失的。
四、充明:岸服易的
上,服,到底算是、法律或法命令或是其他有效法,解或歧。
假如是而其效力法律相的,那毫疑的,要立法院的程序(或是得到立法院的事先同意抑或容法律完全相同者),始得生效;主台其是有利的,因可以在台的家就是主家兼人民利之。
假如是法命令或是行政命令效力相者,依行法制程序,於生效後再送立法院查,立法院如逾期未完成查程序者,完成查,行政命令有效。主是向於行政得以大,立法功能限。
有趣的是,如果不是也不是行政命令,而算是其他案的(另字第329解理由提及,地大地定之,非解所之面定,否送立法院,不在解之;而,如服所言,就是「一」之「行政」者,回岸人民例理,或另立法予以)。
依岸人民例第5之定,受委署之、民或其他具公益性之法人,草案委行政院同意,始得署。且其之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以法律定之者,理於署後30日行政院核立法院;其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另以法律定之者,理於署後30日行政院核定,送立法院查,其程序,必要以密方式理。
句,即使岸人民例之解,此如涉及法律之修正或以法律定之者,就送立法院,待完成依法公布後,始生效力;除非,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另以法律定之者,才可以是生效後再送立法院查(得由立法院事後查之)。
之,政府似乎些「一」之「行政」都不是【重要事】,才向於定算是行政命令。但是服的容不算是重要事?再者,服的容真的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另以法律定之者乎?
五、
法治是要求家必守法,只有在家守法之後,人民才有守法的;其次,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基,且民主程序是多治理的必要件;公民不服,是只有家在法,才出的抵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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