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一名菲律籍男子阿勇(化名)因人妻小美(化名)生密行,遭帽夫阿德(化名)求50元。法院判果出,阿勇需25元,在於帽夫「已原妻子」下切,致金半!
阿德主,妻子小美婚後育有一子,婚姻原本幸福美。不料,菲律籍的阿勇明知小美有配偶之人,竟於今年1月至5月其展不正常,甚至多次生性行。阿德後而提告,出示妻子切、旅社住房等,要求50元精神慰金。
苗栗地院理後,阿勇人妻之行侵害配偶,且情重大,原本50元。然而,阿德妻子署的切中明「本人的害求」,法官定阿德已免除妻子的任。依《民法》定,共同侵行人平均分任,因此阿勇需自身分25元。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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