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不能公投」其是太化,甚至扭曲的句子。最近也被拿批判,苗博雅都提了公投案,同婚什「人不能公投」?
其句本就不太正。如果公投果是肯定人呢?什叫做「不能」呢?人家依法硬要公投,你哪一「不能公投」?
比精,而且有操作意的法,是:限制「弱群」益的政策法令,不因其透公投而,就能免於的指摘。也就是,司法查,不因它是公投弄出的法律,就取的查。
什要得哩八唆呢?
先看看「人不能公投」句的。
第一,人太:在「人」的愈愈。尤其依照很多泛『利』者的法,每人生活中的一言一行都是「人」。那公投制度就了……甚至民主政治的一般立法大概也都著等著被宣告反人。所以法太泛。
第二,多或流少的人有何「不能公投」?:「人不能公投」往往是,公投乃多人的意志,不利少。但,「人」未必是「少人」的利。它往往也是「每一人」的利。如果公投「」、「工作」做普遍的(不是特定群)的整,那不是「多欺少」,而是「多人自我限制」,那就啥「多欺少」或「大欺小」的。
何,在民主家,「多」「少」常常是不、疑的。2008年的候,民到快要解散,成很小撮的少,得自己20年都回不。但2014、2016年,「民多」不就回了?所以,就算是少,只要不是那「固定的」,「上」以改的(如:原住民、同志)弱少,那多策又怎?「多治」本就是民主政治的必然涵之一啊。不承多治,其就成少人的意志先,那「少治」反而更糟。
第三,何「不能」?:就算公投某些群不利,但我怎在法律上定「不能公投」?明文定「凡侵害少益之政策,不得公投」?然後由中事前查每案子,是否侵犯少?怎定?
所以,改成限制「弱群」益的政策法令,不因其透公投而,就能免於的指摘。就可以比清楚:
1. 不是所有「於人」的公投案都不好,而是欺(性)少的那公投案,才有。那才有多欺少的。(例如加州在1996年的 209公投案,全面禁止行平措施(affirmative action, 少族裔予先、惠利益的措施);1998年通227公投案,限制教授,不利移民童)。反之,如果像因州、里州,透公投承同性婚姻,那然就有。美黑人民的前 Derrick Bell在 1978年的名著 The Referendum: Democracy's Barrier to Racial Equality 就有似「人不能公投」的法,但人家可是特「族平等」一,提醒公投生的。後有多研究(如:Daniel C. Lewis 的研究)也都是「性少」而分析的。
2. 所「不能」,其指在司法查(公投大概只有司法能做合性的控制),其做「」的判。一般,由「公投」直接民主的策模式,所做出的政治定,司法相地尊重。但公投若侵犯了性弱者的利,那正性反而大有。以「代」(representation-reinforcing)的角度看,有著民主失的,甚至受到格的。(公投看似乎不是「代」政治,但其它仍然是透家法律制度形塑出的一策程序,不是然的直接民主,更不是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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