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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要「性」害!
廖元豪
最近有些立法委看到多受害者只能得到有限的求,所以提案要在民法中加入「性害」的定。但法部表示反,破民法「填害」之原。看很技性的修正,可能深深影我的社法律制度。因此不能被的法律所掩,必公好好省思一下。
而言之,「性」害是一大企意侵者之色的制度,也是一小市民有用法律制度挑大白的重要制。
台的民律,通常不大喜打民事要求害,而喜去地署提出告。即使是「欠不」的案子,十之八九也先跑去告人家「欺罪」。就算是保公害案件,也是要跑去告(很成立的)公。何?
因打民事,自己得先裁判,要律,必自己。辛苦半天之後,就算百分之百,法院也多判「回原」。至於原告在中的辛苦,以及本身的成本,是不回的。例如,王大花意欺,坑了大一百元。大如果要走民事途要回,可能得花上三年(或更多),加上律各成本一百元。但王大花的行多劣,法院多判他一百元(再加上三年利息)。你是大,去打官司?「填害」的制度,完全有入「成本」的算,合理?
如果你告的象,是涉嫌不的院、排放污水的化工、法吸金的公司,那就更困了。
除此之外,「性害」涉及了原告找律的能力,以及律接案的因。
在美,有多民控告大企(草公司、化工、枝企...)的案子。企造成了一些小老百姓的害,可是每人都知道,要告大公司,真是日,又像以卵石。有律的全力助,是不可能的。然而,在冗的中,官司打完,前面的律成本就可能原告破。
在部分,台跟美是相同的。
不,由於有性害,只要有一些算,在美仍可以找到有趣的律。因美律可以跟原告好「打才收」。同定,如果打,律要收全部度的30%(或更多)。由於案件的原告律,一定求超害金的高性,折算成30%的收益,就值得他冒。而就原告事人,反正是死活,在前端不需要自己出太多。而且害度可能高出害好倍,拿出三成律尚可接受。於是,一控告大公司的案子,就出了。
同的事件,在台的「填害」或「回原」制度下,根本找不到意一的原告律找不到律忙,就算打了也不合算(打了也只能「回本」,再分30%有剩?)。果就是:大企或意侵者(如故意害、酒醉肇事等)肆忌。因他知道,受害者告他刑事犯罪,未必能成功竟,究「罪刑法定主」「格法」的刑事任,不是那容易成立的;而即使判有罪,往往也不易科金或是附基本的民事。至於民事,由於度在台的制度下相低,大企根本是笑一。想想看,我何那大企被小老百姓的民事告垮或告怕的了?
一定有人跑出:告「性」害,大企不堪其。然後可能再出什美咖啡人要二百七十美元的案例,明制度的荒。
然而,的制度真的荒?美超本主家,大企不都是屹立不?然的民事制度,被是全世界最有利於「原告」(尤其是控告大公司的原告)的版本;而且也真的多大企提心吊。但它的功能,多就是大企稍微慎一,他造成的害卑一(意好好和解),有就是人民有自己掌握挑大企的方法、。
如果民法藉由民事挑大公司,那大公司的胡作非,就只能靠著「政府」(察官或行政)督。政府怠於(或能)管制那些恣意排放污水或是造瑕疵品的公司,我就只能。但在美,此起彼落的民事,是一股重要的制衡力量。政府如果怠惰法,或是行政管制法令本有不足,民就可能另起灶,自己出面控告大公司。「民主」不止於「投票」、「」「政府」,也包括了民社能自主地、以挑社霸。性害所支持的民事制度,就是社民主制的一。
也是何美企界以及一些本家的者,一直推修法,企限制害度的原因。同,他不地化那些控告公司的律法律制度,嚷嚷著些吃人不吐骨的律多害美。些批未必全,但他故意不提另外一面向:民、社、消者,往往也只能站在些制度的基上,自地挑些企霸。大企性害,因他知道只有他才是可能被的象。
到台的背景,企界跟一向偏袒企的政府界(竟,「官」在台一直是一家)可能也哇哇叫。但其杞人天。台的民事制度根本是「使用不足」,更欠缺「小米大」的挑力。在我的制度中,律量少,心又保守,提起民事之後,原告也有制查。有「原告先按的裁判」的制度。再加上有陪,只有菁英的法官任裁判比不出於同情弱者而判高。即便加上一性害,也心企造成「度」的干。
但在此同,我的政府,比美更不敢得罪企至少民是相信的。因此,人民一把而不用的尚方,偶那些吃香喝辣了的大公司,其不是件事。
要不要「性」害,真正的,在於它的後果我期待「人民」、「企」「政府」於何?我能否全然相信政府?我是否要一人民自己手控制社霸的路?我要不要人民於、勇於用民事制度?至於抽象的「民法基本原」,根本不是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