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要「性」害!@元豪的法想:法律是覆的基地|PChome Online 人新台
2008-06-27 11:08:47| 人23,607| 回14 | 上一篇 | 下一篇

然要「性」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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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刊於大代站(http://mass-age.com/wpmu/blog/2008/06/26/3669/ )。



然要「性」害!
廖元豪

最近有些立法委看到多受害者只能得到有限的求,所以提案要在民法中加入「性害」的定。但法部表示反,破民法「填害」之原。看很技性的修正,可能深深影我的社法律制度。因此不能被的法律所掩,必公好好省思一下。

而言之,「性」害是一大企意侵者之色的制度,也是一小市民有用法律制度挑大白的重要制。

台的民律,通常不大喜打民事要求害,而喜去地署提出告。即使是「欠不」的案子,十之八九也先跑去告人家「欺罪」。就算是保公害案件,也是要跑去告(很成立的)公。何?

因打民事,自己得先裁判,要律,必自己。辛苦半天之後,就算百分之百,法院也多判「回原」。至於原告在中的辛苦,以及本身的成本,是不回的。例如,王大花意欺,坑了大一百元。大如果要走民事途要回,可能得花上三年(或更多),加上律各成本一百元。但王大花的行多劣,法院多判他一百元(再加上三年利息)。你是大,去打官司?「填害」的制度,完全有入「成本」的算,合理?

如果你告的象,是涉嫌不的院、排放污水的化工、法吸金的公司,那就更困了。

除此之外,「性害」涉及了原告找律的能力,以及律接案的因。

在美,有多民控告大企(草公司、化工、枝企...)的案子。企造成了一些小老百姓的害,可是每人都知道,要告大公司,真是日,又像以卵石。有律的全力助,是不可能的。然而,在冗的中,官司打完,前面的律成本就可能原告破。

在部分,台跟美是相同的。

不,由於有性害,只要有一些算,在美仍可以找到有趣的律。因美律可以跟原告好「打才收」。同定,如果打,律要收全部度的30%(或更多)。由於案件的原告律,一定求超害金的高性,折算成30%的收益,就值得他冒。而就原告事人,反正是死活,在前端不需要自己出太多。而且害度可能高出害好倍,拿出三成律尚可接受。於是,一控告大公司的案子,就出了。

同的事件,在台的「填害」或「回原」制度下,根本找不到意一的原告律找不到律忙,就算打了也不合算(打了也只能「回本」,再分30%有剩?)。果就是:大企或意侵者(如故意害、酒醉肇事等)肆忌。因他知道,受害者告他刑事犯罪,未必能成功竟,究「罪刑法定主」「格法」的刑事任,不是那容易成立的;而即使判有罪,往往也不易科金或是附基本的民事。至於民事,由於度在台的制度下相低,大企根本是笑一。想想看,我何那大企被小老百姓的民事告垮或告怕的了?

一定有人跑出:告「性」害,大企不堪其。然後可能再出什美咖啡人要二百七十美元的案例,明制度的荒。

然而,的制度真的荒?美超本主家,大企不都是屹立不?然的民事制度,被是全世界最有利於「原告」(尤其是控告大公司的原告)的版本;而且也真的多大企提心吊。但它的功能,多就是大企稍微慎一,他造成的害卑一(意好好和解),有就是人民有自己掌握挑大企的方法、。

如果民法藉由民事挑大公司,那大公司的胡作非,就只能靠著「政府」(察官或行政)督。政府怠於(或能)管制那些恣意排放污水或是造瑕疵品的公司,我就只能。但在美,此起彼落的民事,是一股重要的制衡力量。政府如果怠惰法,或是行政管制法令本有不足,民就可能另起灶,自己出面控告大公司。「民主」不止於「投票」、「」「政府」,也包括了民社能自主地、以挑社霸。性害所支持的民事制度,就是社民主制的一。

也是何美企界以及一些本家的者,一直推修法,企限制害度的原因。同,他不地化那些控告公司的律法律制度,嚷嚷著些吃人不吐骨的律多害美。些批未必全,但他故意不提另外一面向:民、社、消者,往往也只能站在些制度的基上,自地挑些企霸。大企性害,因他知道只有他才是可能被的象。

到台的背景,企界跟一向偏袒企的政府界(竟,「官」在台一直是一家)可能也哇哇叫。但其杞人天。台的民事制度根本是「使用不足」,更欠缺「小米大」的挑力。在我的制度中,律量少,心又保守,提起民事之後,原告也有制查。有「原告先按的裁判」的制度。再加上有陪,只有菁英的法官任裁判比不出於同情弱者而判高。即便加上一性害,也心企造成「度」的干。

但在此同,我的政府,比美更不敢得罪企至少民是相信的。因此,人民一把而不用的尚方,偶那些吃香喝辣了的大公司,其不是件事。

要不要「性」害,真正的,在於它的後果我期待「人民」、「企」「政府」於何?我能否全然相信政府?我是否要一人民自己手控制社霸的路?我要不要人民於、勇於用民事制度?至於抽象的「民法基本原」,根本不是重。

台: 布斯

Hsu-Tung
真的很不同意老的看法耶……不,不太清楚老是如何一始的「受害者的有限求」(求象是?)到「大企」及「意侵者」的「性害」求的?如果是企的,似乎消者保法第51及其他一些法律也都了似美「性害」的制(通常在故意的下是3倍)了。所以,在有下,如果是要直接民法做出修正,比合理的方法大概也只能比照第191之1至3的立法方式,但如果要修法,似乎不如直接去拉高消保法等有特制的倍,反倒比有可能性。「民法」的一般侵定(也就是第184)由於以特考到侵行人的社地位,所以至少在台的法律系中,或「真有」不合作直接予「性」求的法律基。
另外尚有一小,至少在台的中,所的「大企」也是有多「小股」存在的(然大多都只能被企主著鼻子走……),但似乎如何,些小股的投也要能得法上於的保障才。如果真的「完全」在法律於倍不加限(例如,完全交由法官依「故意」的「具性」程度或「在」被害人的量定倍如果法官有意到至少算具的「」的),那於企的某些投者(小股)而言,的法律不有度侵犯的疑?
2008-06-28 02:57:30
版主回
您指出的。

我得更清楚些:除了企意侵者的制裁外;的「填害」有算入「成本」,使得它基本的正也法成(法真正回「原」...因就可以掉一人)。

其他特法有了一些性害的,但我倒正足以示持「填害」的古老念,其未必有意。一方面,零星立法之方式一漏,於「非消者所受害」(例如,枝者致第三人遭到危害、工污染致他人致癌)或「一般性侵者」,未必能作用。另一方面,我倒也不法官要判定「性」「考侵行人社地位」有困。至少不比民法上的公序良俗、信原、行政法充斥著的不定法律概念,乃至於法解得困。

更一步,我(也多的法界人士不同)所有的法律解用,本就考量案中事人的「力」,而不以民法限。「抽象平等人」是法律要成的理想,而不是的。硬要把多力地位天差地的人,抽象地定位「人」,我正是行法律制度所造成的不公之一。(近看一些文,德的民法界,似乎在洲也在用「抽象人主」抵盟反歧指令「侵入民法」)

至於性是否侵害股益?然它多少是限制,但衡之下未必不符合比例原(何民法是可以定上限,或是似刑法量刑基之的定)。何,於行,特是企行的管制,在查向取最的,立法者最大的空。度侵犯,在我看不至於。

之,多。您的提出一些值得、深思的。而「民法是否加上性」的,正像您些具、的正反角度行。抽象原理原,是有意的。
2008-06-28 6:52:53
,就是要性害,治治台「有力」者的。

,台北一名姓公司,下班被程追撞,致左手骨折!他向公司病假,想到公司竟然要他裹著石膏,公司竟然他,行有病假,後更以他由,意解雇他!了取工作,他告上法院,法官公者的行,明反基法!判先生可以回,工有加班共35元。
政大持不聘,如果明知有瑕疵不自己治,校思一定要「打官司」了才治此瑕疵,「校面子」重於一切,不改就是不改,「仗持」的不也是最多「回原」?

以上,「意」的者,一定要。
步家,生明,要休息,有主敢不假。但病人怕老板自己不敢病假,生大怒,言不看病了。因生的就是威,是了病人好,保病人的。扁嫂一台大生明,「法院」也忌三分,道理就是如此。

性害,就是大家「子」,大大方方的付「老板」。成!
2008-06-30 09:28:17
性工作金

在一宰制的社,法律是公正私的,那是人的假。

,工程款金 移民署?
民 (2008-06-30 22:55) 因中光客台,安局委移民署行「永案」,在全台五大置查核系,桃。
3000多的工程款,300多,遭疑有依法,反而被成工作金分掉,疑集。
不移民署出面澄清否,款早就核,工作金原本就列了,包括署副署4元,案承人15,案主管11,最少的也有5000元,移民署合法。

看到,公除了薪外,工作金之浮,只要屁股一就要。我警察抓交通有工作金,捐稽徵有工作金,行政行也有工作金,抓逃跑外有「人」金,健保之年金都是按照比例分配的,然首更有交特。些通通一切合法。
但,公做事,侵害百姓益,家(行政行另由公家保,交由保公司付)。以上一切,理由都是「使之戮力公」。

人民的害是「回原」,有性。大家不是「要分明」?
重是,被「治理」的老百姓,永是倒楣鬼,打屁股有份,分糖果份,公平?
如果性施,那就不是宰制的社,所以「它」不,就好。
2008-07-01 11:20:16
phil6dog
:~ 台北一名姓公司 ~ 政大持不聘 ~

拿 [民公司] [高公/立大副教授] 比!?
回成低了。 #
2008-07-02 00:20:13
更正明:
公家保,交由保公司付害的是法院行法官。行政行是交由家。
2008-07-02 01:16:09
反一
元豪好,好久不

你篇文章的容完全正

而且真的是上令人垢病的地方

理由完全如你所述



==========

其填加〔性害〕的定是不的

依消保法那〔故意3倍〕丶〔失1倍〕例

上要明〔故意〕很困

所以消保案件往往最多只〔失〕

而的判或仲裁都很保守

往往都〔打折〕

所以啦

判果往往是〔0.5倍〕

==============

判上,被告的律先〔砍〕字

抗〔原告〕

抗〔有失〕

抗〔金高〕

所以啦

法院定的〔害〕的〔母〕

往往是之明的1/3以下

然再加〔0.5倍〕或〔1倍〕的性金

於加害人而言(尤其是黑心)

根本不痛不



要比多

不丶上法院,反而比少

所以啦

有一很重要的

〔修法,底必提高〕

比如改成〔3倍以上的性害金〕

==================

另外

律法也要配合修正

目前律法禁止律〔抽成〕

我就常常遇客或不敢花律

然後客提抽成

但除非是有人保,否律大多不敢接

因打白忙,打一客怎?

==================



若能改〔陪制〕更好

我是指於〔及防的效果〕

理由如前所述

上法官判保守

所以金低到可笑

一命的值大在100到300之

而且有法〔技性低〕

而言根本不成威

================

最後,改〔事人行主〕更好

因主下的法官利太大

而法官案如山

了消案,法官用全力逼方和解

〔欺〕原告有些金告不

〔恐〕明示你定了,或者恐律(未仍有可能到我的庭喔,嘿嘿〕

〔拖〕每月一次庭,每次庭都不案情,只折衷和解字

所以啦

若能改事人行主

法官有介入的利

律也不怕法官了

有意才和解

太劣,就拼判

一像徵性的重大判,才能改商人的行

=============

以上是人判的心得及

供考
2008-09-10 02:19:53
反一
再充一

用的制度也要配合修改

目前必裁判

上原告因

所以明明想告500

被迫只告100

所以未必修法

用改成以判金算

同理,也改成判後才用

否,使能求高性金

苦的被害人也不敢求

各位能想像

〔必先100,才能去透〕

就是我奇特的
2008-09-10 03:19:49
版主回
您的都很好,拳拳到肉!
法官在下保守的度,的也是之一。而保守度,其反映了我的法律文化(教、研究、)浸淫出的度。
不只是不敢判高,甚至心中就有著「保大企政府,社才定」的想法。
因此,性的修法,不能期待由法界提案。
「法界」若完全把持民法民事法的修正,那也不用期待有什大模的修正了。
有人,太重要,所以不能主。我也要知道,法律(制度)太重要,所以不能法律人控制啊。
2009-03-15 15:17:14
大安尊生堂中
回phil6dog那篇

公副教授就是崇高?
公司就是低?


一人是否值得尊敬
在於他的人格特
所事的。

低!?

我倒得是抬高了
2008-11-03 09:31:28
在校的候曾民法老,於案件中事人所得到的正在是太,成本太高.老只有行法律的制度就是,有法.而消保法中的性最多也才三倍而已,在很到什阻的作用,且那也是要建立在你是他消者的情下. (如果只是一般被公司的撞到的那只是普通的事件)就算你成功的打了官司,公司它然要,之後也是可以依部跟它的工求(司)倒楣的只是小工而已,真的.在目前司法制保守的作之下,&quot害填&quot概念下的害金都比害低的下,其只能期待可以改善. 慢慢可以了解若是法官由律出身的好,因律在案件行中可以比近的感到事人造成的影.

又,想老您民法若是修法性只限定在企?是人也能用呢?

因若是企的,其人受苦的是小工,因企一定把性依照部嫁到那位侵的工身上.

假如一位公司的司不小心和人生,法院判公司跟司任有性,
可想而知公司付了之後上通知其律那位司的民事起,想法把性到司身上,司其可以是了,恐怕金太高想不.

我其是有大企社任的概念,他做的行就是他要,跟公司.

如果是人也用的,不定是反被大企用.於侵的人要求大的金.(於一些智慧等等的案件)

竟上本武器就不等了.

不得老您在下的想法有什看法呢?

感.
2009-02-11 15:23:50
版主回
性本就是一「不」的武器--小告大,民告企,辜告。而美的陪通常同情弱者,富不仁的大公司,所以也不太可能出用性大欺小的局面--大欺小不需要「性」啦,弄假分就整死小老百姓了。

然,我的法官不反而偏袒富人?文、制度,法官都要理好。
2009-03-11 17:02:59
路人
在下反作法,我要替加害的一方。

我加害被害是相的,有人被撞的候,受害人是行人,但行人一定是的?走路不守交通的人不在少。站大人,您不一定是被害者,也可能在意之就成加害的一方,「填害」或「回原」的用意不也在保障加害者不被另一方毫止的要勒索?

您或\\\希望看到是「民告企,辜告」,但有人敢保原告被告不反;而且以在下的主意,辜者通常都比不喜,搞到後,我很可能看到一群每天都在法院告辜,只不是「有利可」而已,大家找份工作做,不是?

也仔想想,什有人搞「假」敲人?有利可的事情就一定有人歪筋,只怕到,「性」有到多少善良百姓,反而很多人更不敢把事情上法院,私下和解的果,倒不法者更加的有可乘。

我法信原告必定善,也法定被告必定,所以法院才方簿公堂,各自表述自己的利。些看甚不公平的判果,是否法官考量民法第217的「有失」呢?
2009-03-13 21:31:32
版主回
您的是有道理的。我相信也是法界引制度豫的原因之一。

我之所以主性,以及其他「更有利於民事原告」之制度,是基於不太一的切。我行制度下,民事制度有充分考量上的「成本」或「追求利成本」。果不是「」,而是「不敢」或「不」。

另外,行法律制度,甚至法律理,往往都欠缺「力敏感度」。立法者者常常斤斤於制的「定」,想到怎一下企政府的宰制制。如何一大企政府比容易「到」的制度,也是我多想想的。性害只是其中一小而已。有的思考,「用打民社」在台就很。

性可能造成的,可以在立法加以理。制度然不是用理「小民甲 vs. 老百姓乙」的案子,而一定是用付「大被告」(企、政府)。所以,哪些案件、哪些被告可以用;是否需要判前有一定的程序;甚至度的限制也可以。或先由特定案件型展,摸索一段期,也是法。
2009-03-15 15:10:32
淑歌友
『民事,由於度在台的制度下相低,大企根本是笑一。』

『政府怠於(或能)管制那些恣意排放污水或是造瑕疵品的公司,我就只能。但在美,此起彼落的民事,是一股重要的制衡力量。』

『硬要把多力地位天差地的人,抽象地定位「人」,我正是行法律制度所造成的不公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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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教授, 您好!

「性」意不大,抗黑心企才是立法重。

我正余天立委推黑心媒「性」,起因正如您的,好年百,付律都不,但身百的是不痛不,只助歪。

法保障言和出版自由乃是了抗政府的大力,攸「公共利益」的事件得以真重。 「公共利益」,如污弊案有的「公人物」之私,只要是出于善意,就算消息源有,媒仍能享有免。

但媒『蓄意』『非公共利益』之人私,先家的法院以「天」的『性金』。 就是要清楚的媒知道,新自由的特自人民,《用社公器》,散播言,欺弱小,利自己,黑心媒腐政二致。

廖教授能否能提供先家「性」法令供考? 我公,邀各界人士。
2010-09-23 13:58:55
路人
我制度先裁判(用)可是一欺。民在害精神地金算,往往於法官的思模式落差甚大。民求地若是100元需先11000元的用,那往往法官是不可能判同。若法官判30元,那用不就多了?修法改依法官判後金用才是合理。
2018-12-07 17:59:12
(悄悄)
2020-09-22 05:14:48
tw_question
廖教授新站有在回 ??
廖教授新站有在回 ??
廖教授新站有在回 ??
2020-11-03 02:10:07
是 (若未登入"人新台"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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