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民新竹空第22村眷○○之子○○,眷舍的「益承受」,去年提出了「」之申後,部了副本,洋洋有十之多,斥民所提之…咬「眷管例」五年效的法不放…拿出上方是「」明令公的。
至於修之「眷管例」文,是否到基;眷看不看得到;看不看得懂,好像那是眷她家的事,部政局眷服官告知,惟既告知,又何要管失人?同防部的勤留守、主局…等位何民及眷薪、教育助…的放以信函逐一告知?且印好表附件,眷身份也有以信函通知,再三叮…而「眷服」是太上位?一切作不用告知相特定象,且想唬弄百姓法的「起始生效力」「命令」有否混一。
姑不「法」,在「情」「理」面也有交代或配套措施,如房舍收回後眷的安置…他不去考,因事不己。有子女的接往同住,但是,子女的眷呢?主要的是眷村是她一生生活的地方,也是她的根,政局眷服毫人性的刨了她的根,的,是她死其所。
曾大部份眷,大多不知道眷管例「益承受」已修改五年的期限限制,而多之眷所以生,是因原持有人民逝世不到五年,眷村即改建完成抽分,一理了「益承受」,至於眷村改建一拖再拖,超了五年期限、命令下未能追考核行…,些道是眷的?是她「未依定在五年理益承受」一句即可掩承位所有的疏失?
官拿的是人民的,使用社源,聘法律、知名律全副武、肆忌、大刀斧的手寸的民眷抗,自己的眷改行不力被察院,修改短民法定十五年益承受限五年效追溯亦有,陷民眷,是政局初立「眷服」、定「眷服事」的宗旨?
民契而不各方奔走申,新竹地方政要同方人研究救之道,告之以法院宣告事人「禁治」,可作「不可抗力」之事,可解套。年之奔波,於取得新竹地方法院事人「禁治」之宣告公文,惟上呈防部後,又被情的回,理由仍是「未依『定』在五年理禁治宣告…,不眷管例之「不可抗力」因素,只是者的耳朵?解定都在眷服?直教人心灰意冷,天。
宣告事由之生,非於法院宣告之日生,可以效之起算日?若於法定五年申期限,生宣告事由,事人又何申宣告?
部政局眷服官,信誓旦旦胸有成竹的告知不「」或「行政」迄成功之案例,覆文仍大言不的明「…迄今未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已逾法定期限,其分已告定,而失益承受。」眷服官既已言明「成功之案例」,事人又何螳臂、狗吠火不自量力行?「防部政治作局程」第十第五「眷舍籍管理之督事」;第六「眷村服、宣教、救慰助、…」;由本案示防部政局眷舍籍管理之督不周,眷之服、宣教亦未心力,致眷村改建生。察院亦於100.01.20「眷村改建重落後」提出正,眷改工作行度延宕,…眷服人力及不足…,眷管位有疏失。
本案非一案,是冰山一角,多似案件,因眷不字、不法令,被管位威,予少金,以「」,,法制官而不,只弱的民眷作情的打,殊感可悲。
希望部能察基眷心,速救之道,家母已九三高,已失智,知道整天嚷著「我要回家!」,人子女的不希望在她在有生之年,卑微的要求成的憾。敬祈
祺
民 ○○ 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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