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供生居住 仍可按住家用率徵房屋
【日者宋健生/即】 2010.01.08 05:35 pm
台中市地方局表示,房屋出租供生居住,仍可按住家用率徵房屋。
局,用住家用率的房屋,只其是否作住家使用,而不其自用或有出租行,只要房屋未作住家以外用途使用,即使出租他人居住,一可用住家用率。因此,校附近出租供生居住的房屋,仍可用住家用率。
局也表示,符合供住家使用的件,即可用住家用率,此地用自用住宅特率,符合籍、出租、的要件不同。
目前,房屋率可分住家用率、用率和非住家非用率等三。住家用率房屋值的1.2%,用於作住家使用的房屋;用率房屋值的3%,用於相用途的房屋。
非住家非用率房屋值的2%,用於私立院、所、班和行所等房屋。
更多於用器,找家。
料源:http://udn.com/NEWS/FINANCE/BREAKINGNEWS6/53548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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