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台北地方法院理一起案件:
案由:原告(病患)因在台大院“子肌瘤手” 中,生症,
引起,告到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定 任,且法自己失,而判定 行之疏失,付民事失三百二十二
元°
本案台北地方法院判被告理由,是基於 “公平原”,定除了原告之外,院和“亦 失任”。
本案在上中.
:本案法院定“任”,
引界…院、 法界---法院、律 原告…病患、其家 三方各持己就各方立由法理、例、及能力 等角度,提出各方之及看法。特界法界, 公表示意,整整一月。
由於本案之判,往後的案件,造 成莫大影,引起各界的注,而受目。
三方的,公公有理,婆婆有理。由此 得我深入了解,目前存在的病之互情形。
三方由人,和各位名,所公表示的 意,避法、用,而合按其表 的序,略列述於下:
法界--被告施行子切除手,害尿管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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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造出的蛋白不一
柏林力克主任我的第一教是突然提出一住院病人的 名字
具威性的管理,
生持性不的病患,必治。
尿道炎
因此此等胞一起老化
生物的生命限
在回想事
中人的是,外能
就一人的年,可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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