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因是否成立和解,於刑事任之重有其影,但是尚行人所犯之罪看,就刑事非告乃罪部分,因一但提出告,刑事程序一般即法停止,因此就法由告人撤回告;而告乃罪部分,只要告人在第一言前,依刑事法第二百三十八定,可撤回告。
而交通事故之肇事者若主受害者成和解,法官可依刑法第五十七之定,酌科刑之重。因此倘若酌後,科以之刑;但是如果被科以之刑,同又符合刑之要件,就可能不必「吃免」,得刑的。如果肇事者只有他人之物,依刑法第三百五十四定,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金,於微犯罪,就算有成和解,也可能得刑,或是得易科金,而不必入服刑。但是如果肇事者是酒後,又造成人亡,因肇事者犯罪名加重刑事任,此若成和解,只能取刑的,不一定不必入服刑。 文章定位: